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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東北證券一則公告再次將資本市場目光聚焦于一起歷時五年的期貨市場操縱案件。
其控股子公司渤海期貨的全資子公司渤海融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及孫公司渤海融幸(上海)商貿有限公司,因“4.7操縱期貨市場案”收到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被以操縱期貨市場罪依法提起公訴。
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追責
回顧該案的發展軌跡,可謂“步步驚心”。2021年12月,渤海融幸首次因涉嫌操縱期貨合約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24年10月,證監會出具《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對渤海融幸沒收違法所得1019.76萬元并處以同等罰款。2025年2月,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落地,合計罰沒金額達2040萬元。
然而,行政處罰并未畫上句號。
2025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將渤海融盛、渤海融幸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今,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指控兩公司在2021年1月4日至1月15日期間,通過分倉代持等不正當手段規避交易所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焦煤2101合約和焦炭2101合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違法所得共計890萬余元。
從行政罰沒到刑事起訴,這一升級路徑清晰表明:對于嚴重擾亂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監管部門已不再滿足于“以罰代刑”,而是追求“行刑銜接”的全鏈條打擊。正如遠大石化操縱案中法院所強調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犯罪嚴重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依法嚴懲。
“擠倉”為何屢禁不止?
本案的核心手法是“擠倉操縱”。根據證監會2019年發布的《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五項“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的規定》,擠倉操縱是指“在臨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當手段規避持倉限制,形成持倉優勢,影響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渤海融幸利用分倉代持的手段,將實際控制的持倉分散到多個賬戶名下,表面上滿足交易所的持倉限額,實則在交割月內形成顯著的持倉優勢,進而影響合約價格。
這種手法的隱蔽性恰恰暴露了現有監管體系的薄弱環節。大連商品交易所對焦炭2101合約進入交割月后的客戶投機持倉限額為300手,對焦煤2101合約的限額為500手。
然而,渤海融幸通過“分倉代持”輕易突破了這一限制。所謂“分倉代持”,實質上是利用名義上獨立的賬戶來掩蓋實際控制關系,使監管機構難以識別真實的持倉集中度。
這一手法與2021年黃鑫、蔣君、徐衛操縱纖維板1910合約案如出一轍——后者同樣通過控制多個賬戶形成持倉優勢,最終操縱合約結算價上漲78.96%。
值得注意的是,渤海融幸的違法行為并非孤立事件。
早在2020年,其母公司渤海融盛就因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將對沖頭寸出售給投資者指定的第三方,變相成為投資者交易通道”的違規行為,被中國期貨業協會給予“訓誡”紀律懲戒。這種“前科”表明,相關公司的內控機制存在系統性缺陷,而非偶然的“個別員工行為”。
投行系期貨子公司的治理難題
本案的另一個重要視角是投行系期貨子公司的治理問題。東北證券持有渤海期貨96%的股份,而渤海期貨又通過渤海融盛間接持有渤海融幸100%股份。這種“券商-期貨-風險管理子公司-孫公司”的多層架構,在業務風險傳遞和內部控制方面天然存在挑戰。
事實上,渤海期貨的經營狀況已反映出問題。2024年年報顯示,受交易所手續費減免政策及行業競爭加劇影響,渤海期貨營收同比下降,疊加超2000萬元的罰金,全年凈利潤虧損約3000萬元。此前,公司2022年凈利潤約1000萬元,2023年約1700萬元——這意味著2024年的虧損幾乎吞噬了前兩年的全部利潤。2025年6月,渤海期貨更是從新三板摘牌,這既是市場選擇的結果,也是公司治理能力不足的體現。
東北證券在公告中多次表示“將加強對各層級子公司的管控”,但這種表態并非首次。早在2018年的纖維板操縱案中,時任奔牛庫期貨專員的黃鑫就利用交割庫信息優勢參與操縱,而該案同樣涉及期貨交割環節的監管漏洞。如今,渤海融幸案再次敲響警鐘:如果風控體系僅僅停留在“事后罰款”層面,而沒有深入到業務前端的合規審查與流程管控,類似事件恐怕還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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