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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些人的腦回路,真的讓人看不懂。
事情是這樣的,朱某,北京某公司員工,崗位是運營管理。
他的勞動合同期限: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
說個大背景:朱某在公司呢,根據(jù)HR的工作推進,確認并接受《員工日常管理獎懲辦法》等制度,同意依規(guī)執(zhí)行。
里面寫得非常直白:受到公安部門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勞動教養(yǎng)的,屬于重大失職 / 違規(guī),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
那么事情來了,2025 年 5 月 12 日,公司找朱某談話。
談話內(nèi)容,被完整記錄在《案件約談記錄》中。
問得很直接,答得更直接。
問:今年二月因為什么被公安機關拘留?
答:2025 年 2 月 19 日,我在某庫房內(nèi)親了下我部門的女員工王某,她后來報警了。
問:公安機關以什么名義拘留你?拘留幾天?
答:猥褻,拘留了五天。
本人親口承認。
同一天,公司直接出手。
向朱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函》,理由寫得清清楚楚:你承認違規(guī)事實,公司制度有明確規(guī)定,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朱某不服:我要 16 萬賠償金
朱某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句:「我只是被行政拘留,又沒被追究刑事責任,你丫憑什么開除我?」
于是起訴公司違法解除,索賠 168446.52 元。
問題只有一個: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被行政處罰 / 行政拘留」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算不算違法擴大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
一審法院態(tài)度非常明確:
第一,事實清楚,強吻女同事,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本人已確認,不存在證據(jù)爭議。
第二,公司有制度,且制度有效,制度內(nèi)容明確,事前公示,勞動合同中明確確認不是臨時起意,也不是事后補刀。
第三,解除合法,法院直接認定:公司依據(jù)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屬合法解除。
結論:不賠。
朱某上訴:法條我比你懂啊!
朱某在二審里,把話說得更「法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只寫了「被追究刑事責任」,沒寫行政拘留,公司這是擴大解釋,規(guī)章制度應屬無效。
二審法院說:你丫把法條看反了!
二審法院直接拆邏輯。
關鍵一句話(建議 HR 直接背)「被追究刑事責任」,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充分條件,非必要條件。
什么意思?
翻譯一下:
被追究刑事責任→一定可以解除;但不代表沒到刑事責任→就一定不能解除。
法院進一步說明,只要滿足以下條件:行為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對用人單位管理秩序造成實質(zhì)破壞,規(guī)章制度事先明確,制度合法、程序合規(guī)一樣可以解除。
強吻女同事,被公安機關認定為猥褻,行政拘留 5 天。
這是什么性質(zhì)?
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直接破壞職場安全邊界。
足以認定為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
終審結論: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朱某:工作沒了,錢也拿不到,判決還寫進了案例。
各位HR,記住了!
「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唯一出口:它是「保底通道」,不是「唯一通道」。
行政拘留+嚴重違紀=可以解除。
前提只有一個:制度要站得住。
證據(jù)固定,比法條爭論更重要。
這案子公司贏得很關鍵的一點是:及時談話,形成書面記錄,員工親口承認,如果沒有這一步,后面再多法條都救不了。
法律保護勞動者,但不保護流氓。
希望對你有啟發(f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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