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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律師是一個非常恐高的人,代律師還作為一名心理咨詢師,曾經試圖幫自己做過恐高脫敏,后來慘遭失敗,直至今日,筆者仍然是一個恐高的人。
恐高的人都知道,站在高處的時候,會擔心各種穩固的設備出現故障,哪怕是有底部的纜車,對于瞬間的失落感更是害怕的不得了。筆者能坦然接受的是迪士尼的穿越地平線,在乘坐之前我只要不停的告訴自己這是假的即可。
可能會有人說,恐高的人是不是因為怕亖,關于這點,我也經過了認真對自己以及對恐高的探索,實際并不是的,高處恐懼癥與情緒泛化、前庭感官失衡、認知預判偏差都有關系。我給自己做了一段時間的系統脫敏,現在爬山是沒啥問題了,但是高空項目還是不行。
這個新聞,就是我內心中害怕的事兒成真了。這種事情發生是非常另人痛心的,一個人本來是好好的出去玩兒的,可能是一次假期、一個團建、一次勇敢的嘗試,但是沒有想到游玩兒會變成生命的失去!我B站一直關注一個寵粉UP主,她會去玩兒各種高空項目,但是如果一次這樣的游玩兒會導致生命的喪失,那么這真是無比可怕的事兒!
悲劇回顧:網紅項目的致命失誤
5月3日,四川華鎣瑪琉巖瀑布風景區的“大擺蕩”項目突發意外,一名游客在體驗過程中從高空墜落身亡。官方通報顯示,事故直接原因系釋放開關提前松開。目前涉事企業已被責令停業整頓,相關責任人員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起悲劇不僅是一個家庭的災難,更是文旅行業安全管理的深刻警示。
? 法律追責:多方主體的責任清單
1. 涉事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刑事責任:若企業存在設備維護缺失、人員培訓不到位、安全制度形同虛設等問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事故中“開關提前松開”的操作失誤,已涉嫌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景區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向死者家屬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若無法證明游客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涉事企業將面臨高額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相關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 操作人員:過失行為的法律后果
直接操作設備的工作人員若因疏忽導致事故,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操作行為系受企業強令,可依法減輕責任,但需提供證據證明。
3. 監管部門:失職瀆職的追責邊界
若調查發現文旅、應急管理等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設備隱患未及時排查,相關工作人員可能被追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風險防控:文旅項目的安全防火墻
企業端:從“被動整改”到“主動預防”
設備管理閉環:建立“日檢+周檢+月檢”制度,對關鍵部件(如釋放開關)進行探傷檢測;引入第三方機構定期評估,留存報告并公示;設備更新后必須重新驗收,嚴禁“帶病運行”。
人員雙重保障: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定期開展操作培訓與應急演練;推行“雙人復核”操作制,關鍵步驟交叉確認;現場配備專職安全員,全程值守監控。
制度文化建設: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救援流程與責任分工;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與游客意外險;設立隱患舉報獎勵機制,鼓勵員工與游客反饋問題。
監管端:從“事后查處”到“事前介入”
聯合執法常態化:文旅、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對高空項目實施“飛行檢查”,重點核查設備資質、人員證書、應急預案;對隱患項目堅決查封。
行業標準細化:針對“大擺蕩”等網紅項目,盡快出臺全國統一的安全操作規范,明確設備參數、操作流程、應急處置標準,避免“無章可循”。
信用懲戒升級:將企業安全記錄納入信用檔案,對事故企業在融資、稅收、政府采購等方面予以限制,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機制。
游客端:從“盲目體驗”到“理性參與”
核查項目資質:確認項目是否取得《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操作人員是否持證,拒絕“黑景點”“黑項目”。
遵守安全規范:認真閱讀《安全告知書》,正確佩戴裝備;有高血壓、心臟病等禁忌癥時,切勿逞強參與。
留存維權證據:發現設備故障或操作違規及時拍照錄像;發生意外第一時間報警并聯系律師,固定證據。
? 結語:安全是文旅產業的生命線
網紅經濟的流量紅利,永遠不能以犧牲生命為代價。企業需守住安全底線,監管部門要筑牢監管防線,游客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唯有三方合力,才能讓高空游樂項目真正成為“快樂體驗”,讓文旅產業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法條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
互動話題:你對文旅項目的安全管理有哪些建議?你以后還敢玩兒這種項目嗎?這次事件的發酵,會不會對文旅行業造成影響?
本文僅作普法參考,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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