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廈門司法實踐中,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的法定刑期天差地別:組織賣淫罪的法定刑期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容留賣淫罪的法定刑期僅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當事人只是為賣淫人員提供了場所,卻被錯誤地認定為組織賣淫罪,面臨五年以上的重刑。澤良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張有為律師辦理的黃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一案,正是這樣一場成功的"定性辯護戰"。在檢察院以組織賣淫罪提起公訴、建議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利局面下,張有為律師憑借對法律規定的精準把握,成功說服法院將定性改為容留賣淫罪,最終對黃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大幅降低了刑期。
案發:足浴店涉黃,老板被控組織賣淫罪面臨五年刑期
2024 年 5 月,黃某某在廈門湖里區開了一家足浴店,主要經營正規的足浴和按摩服務。為了增加收入,黃某某允許幾名賣淫女在足浴店的包間里從事賣淫活動,黃某某從每次賣淫收入中抽取 30% 的提成。
2024 年 9 月,公安機關對該足浴店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抓獲了正在進行賣淫嫖娼活動的 4 名賣淫女和 3 名嫖客。黃某某作為足浴店的老板,也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黃某某以足浴店為掩護,組織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檢察院完全采納了公安機關的認定意見,以組織賣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并明確建議對黃某某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這一指控對黃某某來說無異于滅頂之災。黃某某今年才35 歲,是家里的頂梁柱,一旦被判五年實刑,他的足浴店將倒閉,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也將中斷。
困境:多數律師認為"定性沒問題,最多爭取從輕"
拿到起訴書的那一刻,黃某某和他的家人徹底懵了。他們怎么也不敢相信,只是允許賣淫女在自己的店里賣淫,竟然會構成組織賣淫罪,還要被判五年多。
黃某某先后咨詢了廈門多家律所的多位律師,大多數律師都表示:"現在對涉黃類犯罪打擊這么嚴,只要店里有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老板就會被認定為組織賣淫罪,定性沒有問題,最多只能爭取認罪認罰,判個四年左右。"
甚至有律師直接表示:"組織賣淫罪的起點刑就是五年,你這個情況能判四年就已經很不錯了,別想太多。"
就在黃某某和家屬一籌莫展的時候,經朋友介紹,他們找到了澤良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張有為律師。"當時我們真的是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去找張律師的,希望他能幫我們少判一點。" 黃某某的妻子回憶道。
介入:深入分析,發現定性錯誤核心要點
張有為律師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他深知,定性是本案的核心。如果能夠將組織賣淫罪改為容留賣淫罪,不僅法定刑期會大幅降低,而且緩刑的概率也會大大增加。
為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張有為律師深入研究了《刑法》關于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同時查閱了大量廈門中院和福建高院關于兩罪區分的生效判例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經過深入分析,張有為律師發現,檢察院對黃某某組織賣淫罪的指控存在明顯的定性錯誤
1.沒有實施組織、管理行為:黃某某只是為賣淫女提供了賣淫場所,并沒有對賣淫女進行招募、雇傭、培訓、管理等組織行為。賣淫女都是自己找上門來的,來去自由,上班時間自己安排,賣淫價格自己決定,黃某某只是按照約定抽取提成;
2.沒有形成穩定的賣淫團體:在足浴店從事賣淫活動的賣淫人員并不固定,經常有人來也有人走,沒有形成一個穩定的賣淫團體;
3.沒有控制賣淫活動:黃某某沒有對賣淫活動進行策劃、指揮、調度,賣淫活動完全由賣淫女自己掌控,黃某某只是提供了場所和一些基本的便利條件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
基于以上發現,張有為律師迅速形成了**"不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以容留賣淫罪定罪處罰"** 的核心辯護思路,并連夜撰寫了詳細的辯護意見,同時收集整理了 25 份同類案件的生效判例作為參考。
庭審:精準辯護,成功改變案件定性
庭審當天,公訴人堅持認為黃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賣淫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庭辯論環節,張有為律師圍繞兩罪的區分標準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1.法律依據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控制",即對賣淫人員和賣淫活動進行管理、支配;
2.事實方面:黃某某只是為賣淫女提供了賣淫場所,并沒有對賣淫女和賣淫活動進行任何控制和管理,完全符合容留賣淫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3.判例方面:廈門中院和福建高院的多份生效判例都明確指出,對于僅提供場所、未實施組織管理行為的,應當以容留賣淫罪定罪處罰,不應認定為組織賣淫罪。
張有為律師的辯護邏輯嚴密、依據充分,每一個觀點都有相應的法律條文和生效判例作為支撐。經過庭審的激烈交鋒,合議庭最終完全采納了張有為律師的辯護意見。
判決:改判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025 年 2 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檢察院指控的組織賣淫罪罪名不成立,黃某某的行為構成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黃某某激動得說不出話來。他緊緊握著張有為律師的手,哽咽著說:"張律師,謝謝您!是您救了我!如果不是您,我現在已經在監獄里待五年了,我的家也就完了。"
從檢察院建議的五年有期徒刑,到最終判決的一年有期徒刑;從可能面臨的長期監禁,到一年后就能重獲自由—— 張有為律師用專業和精準,為黃某某爭取到了最好的結果。
律師手記:準確區分兩罪,是涉黃類案件辯護的核心
"很多人以為,只要店里有多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老板就會構成組織賣淫罪,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誤區。" 張有為律師表示," 組織賣淫罪和容留賣淫罪雖然都是涉黃類犯罪,但兩罪的社會危害性不同,法定刑期也天差地別。準確區分兩罪的邊界,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對賣淫人員和賣淫活動的控制和管理行為。"
在廈門從事刑事辯護工作12 年來,張有為律師辦理了上百起涉黃類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大量成功將組織賣淫罪改為容留賣淫罪、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的經典案例。他始終認為,一名優秀的刑事律師,不僅要精通法律條文,還要深入了解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傾向,只有這樣,才能在復雜疑難案件中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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