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海洋發展局在其官方網站日前公布了《大連“2.27”遼大旅漁85047船沉沒事故調查報告》《大連“2·27”遼大旅漁85047船沉沒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調查報告顯示,2024年2月27日3時30分許,遼大旅漁85047船在海洋島南部海域發生傾覆沉沒,船上9人落水,其中6人被救起,3人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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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大旅漁85047船長28.88米,總長33.26米,型寬5.8米,型深2.75米,總噸位110噸,凈噸位38噸。該船被用于捕蟹,據調查了解,事故船本航次攜帶捕蟹子網600片,每片網具約重30-35千克,其中400片網具平均存放于3個前船艙內,其余200片網具出海后被船員大部分堆放在船舷左側,右側船舷少量存放。
調查報告載明,2024年1月3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檢查組到莊河市金島漁港對事故船進行了安全執法檢查,因該船未達到安全適航標準,下達《停航通知書》。
2024年2月22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印發《關于開展春季開捕前漁業安全專項執法行動做好全區漁業復產復工的通知》,明確要求所有停產漁船開捕作業前,必須向屬地街道或駐港執法工作站提前報備,經漁業主管部門徹底排查,確認滿足“安全適航”要求后方可出海作業;各漁船船東船主要嚴格落實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出海作業漁船要確保船舶適航,人員適任,安責險齊全,嚴格落實進出港報告制度。
2024年2月25日,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下發通知,要求“各街道統計上報需要安全檢查的漁船數量”,三澗堡街道辦事處第一時間在“三澗堡街道大馬力漁船群”(實際經營人邵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在群中)進行了轉發,并明確“出海作業漁船,出海前提前申請安全檢查,否則一律不準出海作業”。但邵某某并未上報需要進行安全檢查申請。
2024年2月26日20時30分,事故船擅自從莊河市金島漁港出海前往長海縣海洋島海域捕蟹子。2月27日3時30分許,事故船行駛中突然向左發生大角度傾斜無法回正,大約3分鐘后,事故船翻扣在海里,邵某某等6人全部落水,自行爬到沉船底部,后被附近趕來的漁船救起,其余3人失蹤。
2月27日13時許,遼大旅漁85047船完全沉沒。
根據邵某某陳述,事發海域微浪,浪高0.5米,海上沒有明顯風向。
經調查,事故船事發前已被漁業執法部門下達停航通知,事故船在事發前擅自改變作業類型未經過船檢部門檢驗,漁船嚴重不適航;事故船實際經營人邵某某雇傭未持有有效職務船員和普通船員適任證書人員出海作業,在航行過程中操作不當,是造成事故船沉沒的原因。
鑒于本次事故造成3人失蹤的嚴重后果,事故船實際經營人邵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被移交大連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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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霍然
來源 | 大連市海洋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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