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獄來的媽媽》我的評論視頻里,看到有網友說,美國不是拍了很多這樣的電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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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了我的專業,這句話只說對了一半。
美國確實在電影素材方面不拘一格,但本人出演自己的犯下的案件這樣的電影,那還真沒有過這樣的先例。
因為他們有一個1977年,紐約州率先的立法,名字叫”Son of Sam Law“,《山姆之子法案》。
這個法案怎么來的?
連環殺手大衛·貝爾科維奇(自稱“山姆之子”)被捕后,全美的出版商、好萊塢的制片人像蒼蠅見血一樣涌過去,開出巨資想要買下他的版權,讓他講述自己是怎么殺人的。
立法者和公眾瞬間憤怒了:一個人剝奪了別人的生命,憑什么可以靠販賣惡行來名利雙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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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山姆之子法案》應運而生。它的核心邏輯就是,犯罪分子不能通過販賣自己的犯罪細節或名氣來謀取商業利益!
哪怕你真的寫了書、拍了戲,對不起,你賺到的每一分版權費和片酬,都可能被州政府追蹤、凍結,并優先用于受害者賠償。
而令這個法案出名的是另外一出電影,《好家伙》 Goodfellas。
當時,好萊塢超級大導演馬丁·斯科塞斯看中了一本書,內容講述的是美國大黑幫頭目亨利·希爾(Henry Hill)一生的販毒、搶劫等犯罪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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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導演所在的美國頂級出版巨頭“西蒙與舒斯特”出版公司,開出巨資買下了亨利·希爾的版權,并準備把他拉進劇組當顧問,付給他大筆稿費和片酬。
這部作品就是后來斬獲多項大獎、成為影史經典的黑幫電影——《好家伙》 Goodfellas。
就在出版商準備給黑幫頭目打款的時候,紐約州“犯罪受害者補償委員會”根據《山姆之子法案》果斷出手,直接強行凍結并沒收了亨利·希爾的所有預期收入,
宣布這筆錢必須存入托管賬戶,優先賠償給當年被這個黑幫搶劫、傷害的受害者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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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手的巨款要被充公,出版商西蒙與舒斯特公司不服,他們重金聘請了全美最頂尖的律師團隊,開始跟紐約州政府打官司。
兩家從地方法院一直撕到上訴法院,出版商屢戰屢敗。最終,在1991年,這樁案件被正式提交到了美國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辯論庭上,出版商提出了一個看似無可辯駁的理由:他們認為《山姆之子法案》限制了罪犯寫書、說話的權利,這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于“言論自由”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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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美國最高法院做出了歷史性的終極裁決:
大法官們一致認為,國家“不讓犯罪分子從罪行中獲利、必須優先補償受害者”的這一根本目的,是完全正當、極其崇高且至關重要的!
回到這個《監獄來的媽媽》,在美國對應的電影,我想到了一出,《怪物》,改編自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公路連環女殺手”艾琳·烏爾諾斯(Aileen Wuornos)的真實經歷。
好萊塢女神查理茲·塞隆(Charlize Theron)在這部戲里貢獻了影史級別的毀容式演技,并毫無懸念地斬獲了次年的奧斯卡最佳女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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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兩點不同,
一、《怪物》也是改編的,但沒有違背司法定性的前提下,去解剖惡是如何誕生的。
現實中,女殺手艾琳殺死的第一人確實是一個極其殘暴、試圖虐殺她的嫖客,那確實是一次瀕死的“正當防衛,激憤反抗。電影也極度真實地還原了這段令人窒息的暴力過程。
它沒有因為第一起命案的正當性,就去美化艾琳隨后的行為。現實中,艾琳隨后為了搶劫錢財,連續槍殺了6名無辜男性,他們有些甚至是好心載她的老人。
電影毫無保留地把這些殘忍的謀殺鏡頭拍了出來,向觀眾證明:不管她身世多可憐,她后面就是變成了一個為了錢財冷血剝奪無辜生命的連環殺手,一個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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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女殺手是查理茲·塞隆出演,真正的兇手本人沒有參與表演,沒有親自出演自己,沒有重新站到鏡頭前,用自己的方式再講一次案件。
因為一旦案件本人親自出演自己,美國社會就會立刻進入另一個敏感領域:犯罪商業化;受害者二次傷害;司法敘事被重新包裝;甚至兇手明星化。
聽聽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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