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閃電新聞5月21日訊酒精麻醉下,駕駛人的判斷力、反應力會被嚴重削弱,醉駕上路不僅是對法律的蔑視,更是對生命的不尊重。近日,張某號因醉酒駕駛引發交通事故,被認定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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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張某號醉酒后駕駛皖A牌小型轎車,沿振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雙橋路交叉路口處時,撞至同向行駛的張某軍駕駛的魯E牌小型轎車尾部,造成交通事故。此次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張某軍及車上乘客李某、孟某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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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張某號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6.6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查,張某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之規定,以及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之規定。
最終,相關部門認定張某號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張某軍無責任。
閃電新聞記者 張潔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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