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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被繼承人去世后債務清償難題(法治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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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魏哲哲

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到遺產嗎?對下落不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如何處分?虛假放棄繼承有哪些法律后果?……今年5月是第六個“民法典宣傳月”,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布5件民法典遺產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聚焦遺產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堵點問題,兼顧維護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合法權益,破解被繼承人死亡后債務清償難題。

繼承人不得在放棄繼承的同時仍然占有、處分遺產

債務人去世,繼承人放棄繼承,借款還能要回來嗎?在最高法發布的一起案例中,華某公司、馬某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華某公司、馬某曾借款10萬元給楊某君。楊某君去世后,華某公司、馬某為追討欠款,將繼承人告到法院,要求楊某君父親楊某、母親張某、女兒程某歸還借款。

然而,3名繼承人均書面表示,放棄繼承楊某君的全部遺產,因此,華某公司、馬某的訴訟請求未獲支持。判決后,楊某領取了楊某君的遺產。此后,華某公司、馬某提起上訴,并另行申請指定某區民政局為楊某君的遺產管理人。

法院經過調解,促成3名繼承人與華某公司、馬某達成調解協議,承諾在遺產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律師費,且已實際還款5萬元。

繼承人放棄繼承,轉而又占有遺產,這樣的行為法律如何評價?

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這一制度旨在避免遺產管理“落空”,不應成為繼承人逃避責任的“工具”。

“3名繼承人雖書面表示放棄繼承,但實際領取楊某君的遺產并作出處分,其行為與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完全相悖,表明實際并未放棄繼承,因此應承擔相應義務,債權人應直接以繼承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依法及時兌現權利。”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合由民政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法定條件,防止繼承人利用法定程序“兩頭占”。

“誠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對于繼承人‘假放棄真逃債’等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為社會公眾提供了清晰的行為指引。”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

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提供較多幫扶的,可以分得適當遺產

不是繼承人,但對被繼承人提供了較多幫扶,能分遺產嗎?

在一起案例中,葛甲、黎某作為被繼承人葛乙的堂弟、弟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但自2019年6月起,二人時常探望獨自居住的葛乙,并在其癲癇發作時予以照顧、送醫治療,在葛乙死亡后,為其辦理喪事及掃墓祭奠。

葛乙生前未訂立遺囑,又沒有繼承人,葛甲、黎某認為自己對葛乙扶養較多,應分得遺產。于是,二人便以葛乙生前住所地的某區民政局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分得全部遺產。

為何要以民政局為被告?根據民法典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審理法院表示,雙方當事人對于某區民政局依法擔任葛乙的遺產管理人均無爭議,在此情況下,可以經過釋明,在該繼承糾紛案件判決中一并列明指定遺產管理人的判項,不要求當事人另行提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

二人能否繼承全部遺產呢?依據民法典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二人對葛乙并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而是出于親情、道義自愿提供扶助和照料,依法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審理法院認為,葛甲、黎某并非葛乙的繼承人,無法定扶養義務,在葛乙生前扶養照顧較多,在其死后為其辦理后事并進行祭奠,綜合考慮二人對葛乙的扶養時間為3年左右,以及扶養內容、扶養程度、遺產數額等因素,認定葛甲、黎某尚不足以分得全部遺產。判決二人分得葛乙名下的銀行存款、保險利益共計130萬余元。

葛乙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其余的財產怎么辦?根據民法典關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產的處理規定,判決生效后,根據某區民政局申請,葛乙的其余遺產即案涉房產,依法經法院拍賣、變賣后,所得錢款收歸國有,用于公益事業,由該區民政局管理。

“審理法院判決二人分得與扶養行為相適應的遺產,體現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同時,該案也彰顯對傳統美德的傳承,弘揚了和諧、公正、法治、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下落不明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可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代管,并由公證處專戶提存

如果繼承人下落不明,怎么確定遺產管理人?

在一起案例中,獨居老人許某芳去世后,其侄子徐某華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查明,許某芳唯一的繼承人為其弟弟許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現下落不明。

為避免遺產毀損、滅失風險,法院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的“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情形,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遂判決指定某區民政局為遺產管理人。

多人以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為由,主張繼承遺產應如何處理?

許某芳“干女兒”沈某紅提起訴訟稱,許某芳生前曾表示名下房屋在過世后歸沈某紅所有,請求繼承案涉房屋。徐某華提出反對,并提交了一份代書遺囑。

“沈某紅未能提交充分證據,難以認定其對許某芳扶養較多,故對其繼承許某芳遺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徐某華提供的遺囑,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故對該遺囑效力不予認可。”審理法院經過實地走訪、詢問,證實唯一繼承人許某森并未照顧許某芳,因此應當少分遺產。自2001年至2015年許某芳去世,其一直由徐某華照顧,治病就醫、日常生活、養老送終亦由徐某華幫扶,徐某華可以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分得適當遺產。

繼承人下落不明,繼承份額怎么辦?

繼承人雖下落不明,但仍然依法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可以在判決其繼承遺產份額的同時,確定由遺產管理人負責保管遺產。

最終,法院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案涉房屋,并由其向許某森支付遺產分割款30萬元。對許某森應繼承份額,確定由許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區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代管,后續由公證處提存。

“本案判決由徐某華繼承房屋,并由其向許某森支付部分遺產分割款,因許某森下落不明,交某區民政局代管,由公證處提存,解決了繼承人下落不明時的遺產管理等繼承難題。”最高法民一庭相關負責人表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增強了遺產處理的質效和公信力,在充分發揮遺產效用的同時,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公證處“一案一戶”專戶提存,獨立于利害關系人,防范遺產被挪用等風險。民政部門和公證機構依法履職,搭建了合法、穩定、公正、透明的遺產管理框架,有利于保障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 人民日報 》( 2026年05月22日 08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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