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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由知產力主辦的“中國的競爭、創新與監管選擇:以移動應用商店為例”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本次會議聚焦移動應用商店一體化生態、監管干預邊界、開放與一體化平衡、司法謙抑定位等核心議題,匯聚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及中國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南京大學、深圳大學、上海交通大學等十余所高校的頂尖競爭法、經濟學領域專家,深入比較域外監管實踐,立足我國市場結構與產業發展階段,共同探討契合中國市場現狀的數字平臺反壟斷監管路徑,為推動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凝聚學術共識。會議由知產寶CEO普翔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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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現場
第一單元:監管干預的正當性邊界:市場失靈、實證依據與比例原則
會議第一單元圍繞針對數字平臺的反壟斷或監管干預前提條件展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王曉曄研究員在這個單元分享的題目是“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執法的消費者福利標準”。她指出,提高消費者福利是世界各國反壟斷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是各國反壟斷執法包括數字平臺反壟斷監管的基本原則。她認為,如果把新布蘭代斯學派的“權力去中心化”作為反壟斷執法標準,這會產生很大問題。一方面,新布蘭代斯學派奉行“大即是壞”的理念,完全拋棄消費者福利標準和基于效果的經濟分析,這種做法無論是用于傳統經濟反壟斷執法還是數字經濟反壟斷執法都是不可持續的,不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考慮到互聯網存在直接和間接的網絡效應,數字平臺企業由此存在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一般不僅不違法,而且還有利于企業的經濟效率,可以降低價格、改善質量,推動創新,其結果就是提高消費者的社會福利。王曉曄研究員還指出,歐盟《數字市場法》(DMA)奉行新布蘭代斯學派“大即是壞”的理念,對某些大型科技企業采取了一攬子事先禁止的做法,包括強制性數據互操作和全面禁止企業的自我優待。她認為DMA存在很多問題:一方面,因為缺乏基于效果的經濟分析,它在實施中不會考慮消費者福利標準;另一方面,因為缺乏經濟分析,這些一攬子事先禁止也不會考慮數字經濟領域的技術、商業模式和市場結構是處于不斷變化的動態競爭之中,例如當前世界各國在人工智能領域的競爭方興未艾。王曉曄研究員的演講結論指出,反壟斷執法中的消費者福利標準不僅適用簡單,而且是個公正和客觀的標準,這有助于防范數字市場真正的反競爭損害。她還指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不等于“大就是壞”,反壟斷執法包括數字領域的反壟斷執法不是一味去除權力的中心化。反壟斷執法機關在防范平臺經濟領域濫用行為的同時,還應當推動平臺企業的投資和創新,因為這不僅有助提高我國消費者的社會福利,還有助提高國家在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競爭力。
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小敏以“數字平臺市場監管的發展與挑戰”為題,分析了歐盟與美國針對移動應用商店的監管立法和實踐,并討論了我國的監管路徑選擇。她指出,數字經濟領域的競爭已從單一產品競爭升級為生態系統間競爭,在移動應用商店領域,iOS、鴻蒙和安卓等一體化生態系統和開放式生態系統之間存在競爭,可以滿足不同消費者需求。數字平臺可能因規模經濟與生態特征擁有一定市場力量,但這是競爭的結果,是符合數字經濟發展特征和發展規律的經濟現實,也是消費者得以享受數字經濟福利的原因之一。何況數字平臺往往同時受到生態間競爭、生態內競爭與創新競爭的多重約束,應當結合個案中平臺所受的多重競爭約束情況綜合評估其市場力量。在特定相關市場上擁有一定市場力量,不等于就具有不受競爭約束的壟斷地位。而且在正常競爭中獲得的市場力量本身是中性的,濫用市場力量的行為才違反反壟斷法。隨后,方小敏教授指出,以歐盟DMA為代表的域外監管制度,不以平臺行為的實際競爭損害為規制前提,奉行“大即是壞”的簡單規制邏輯,無法客觀反映個案中平臺經濟行為對市場的真實影響。在實施效果方面,歐盟官方評估雖肯定DMA積極作用,但第三方研究報告和社會反饋顯示,DMA并未顯著提升用戶選擇權與隱私保護水平,反而可能增加操作摩擦、提高隱私成本。如相關調研表明,即使蘋果按照DMA要求開放側載,實際上第三方應用下載渠道的實際使用率依舊很低,這可能是部分消費者偏好的實證體現,即便在監管為其創設了自由選擇機會的情況下,用戶仍持續選擇一體化應用商店,表明一體化模式在不同商業模式競爭中依舊具有市場效率。最后,方小敏教授強調,一刀切監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否定生態多樣性與商業模式競爭,存在抑制創新的風險。例如強制一體化應用商店開放生態,可能從根本上破壞行業發展形成的合理商業模式,結果反而具有反競爭性。
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院長丁茂中對本單元嘉賓的發言進行評議。他表示,反壟斷法具有鮮明的時代性與國別性,中國的反壟斷執法與司法必須立足本國實際,堅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則,整體保持司法謙抑與監管謙抑,避免隨意性與過度波動。他提出,反壟斷法應根據行為類型精準分類施策。對確定性較強的壟斷協議與經營者集中制度,可以采取相對嚴格的監管;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總體應保持審慎。對動態競爭較弱的傳統公用事業領域可實行嚴格監管,但對互聯網、平臺經濟、人工智能等動態競爭激烈、技術迭代迅速的領域,反壟斷執法與司法均應保持高度謙抑。最后,丁茂中教授以“3Q大戰”為例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當年在該案的判決中保持了必要的謙抑性,當前對應用商店的反壟斷執法與司法同樣應尊重市場規律、遵循專業性判斷,避免被輿論綁架。
第二單元:開放生態與一體化生態之爭
第二單元圍繞“側載”與“應用內支付(IAP)”兩大焦點問題,針對強制開放一體化生態可能導致的后果,探討了移動應用商店不同生態模式的競爭價值與監管邊界。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葉衛平以“移動應用商店一體化和開放的競爭法邊界”為題,拆解了蘋果iOS與安卓兩大生態的運行邏輯。他認為,應用商店的商業模式本質在于“外部性內部化”:平臺投入大量資源建設操作系統、構建服務生態,通過傭金回收成本,這具有商業合理性。他指出,不可否認,以蘋果為代表的一體化生態是重大商業創新,若無此類創新,便不會有如今豐富多樣的數字產品與服務。在分析側載、IAP等涉及商業模式核心的行為合法性時,必須審慎權衡其正面與負面效果,原則上不宜對成熟商業模式進行過度干預,避免對市場運行造成過度沖擊。最后,葉衛平教授對中國的移動應用商店市場展開了分析,指出我國移動應用商店市場格局相對獨特,華為自主構建鴻蒙生態,其他廠商依托安卓系統發展自有應用商店。我國移動應用商店市場結構分散、競爭充分,與海外轄區市場相比存在明顯差異。他提出,我國應用商店監管應立足本土市場結構,在規范市場行為的同時統籌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維護公平競爭,支持本土生態創新與技術突破,提升我國數字產業國際競爭力。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院長仲春以“中國移動應用商店市場競爭創新性發展及監管邊界”為題,提出數字平臺的競爭已轉向生態間競爭,監管應聚焦具體排他行為,而非簡單重塑一體化生態結構。她指出,一體化生態是企業長期技術研發與知識產權積累的成果,包含操作系統、應用交易、支付接口等五層耦合結構,既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體現,也承載技術自主、知識產權積累、隱私保護與國家數據安全治理的多重制度價值。一體化生態首先是效率整合,不應被預設為排他性安排。隨后,仲春老師對比了域外針對移動應用商店的監管模式:歐盟、韓國、日本通過立法實施了程度不一的強制干預措施,覆蓋側載、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應用商店中的一項或多項內容;美國堅持個案審查模式,重點規制具體排他行為,尊重效率抗辯與消費者福利。兩類模式均存在局限,尤其是強制開放模式在實施效果方面并不理想,在蘋果被強制要求開放側載與第三方支付鏈接的情況下,大多數海外開發者與消費者都依然選擇一體化服務,因此我國不宜直接照搬,應選擇符合國情的監管路徑。最后,她指出,數字平臺競爭已進入生態競爭新階段,iOS、安卓、鴻蒙等通過差異化的安全、體驗、服務與開發者政策吸引用戶,形成良性競爭格局,一體化與開放商業模式并無本質優劣之分。從競爭法功能定位看,更合理的路徑是優先維護生態間競爭,而非重塑生態內部結構。此外,監管應恪守比例原則,立足我國市場結構,堅持行為主義規制路徑:糾正濫用行為,而非替代市場選擇“最優生態結構”;尊重一體化生態的制度價值,維護生態間公平競爭,為本土操作系統與數字生態創新提供穩定預期。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蘭磊以“辨析應用內支付:商業邏輯與強制拆分的局限”為題,深入拆解了蘋果IAP系統的本質。他指出,蘋果采用一體化商業模式,數字內容購買原則上必須使用平臺自有IAP系統,實物商品、線下服務、閱讀器應用等除外,且禁止應用引導用戶使用外部支付渠道。該模式在全球主流應用商店普遍采用,華為、小米、OPPO、vivo等均使用類似支付與傭金結構。客觀來看,IAP限制具備充分商業邏輯與現實合理性,體現在至少以下三方面:一是通過統一審核與支付實現質量管控與系統安全,防范惡意軟件,保護用戶隱私與數據安全;二是防止開發者“搭便車”,保障平臺生態投入的合理回報,該做法與中介服務費、電商平臺抽成等商業慣例一致,并與《民法典》禁止中介服務跳單的精神一致;三是實行“兩部定價法”(two-part tariff),降低硬件設備價格以促進消費者進入服務生態,通過對少量數字應用抽取傭金實現生態交叉補貼,擴大用戶規模,提升生態整體價值。隨后,蘭磊教授指出,強制解除IAP限制、拆分支付與分發環節,并不必然提升社會福利。尤其是,監管干預可能無法實現預期效果。美國Epic訴蘋果案表明,即便司法要求蘋果開放第三方支付,選擇放棄IAP的開發者仍極少,說明開發者與用戶仍依舊偏好安全、便捷、穩定的一體化生態,強制開放與拆分反而可能提高交易成本、降低安全保障。最后,蘭磊教授認為,立足我國市場結構與產業目標,監管應高度審慎。我國擁有鴻蒙等本土生態,應用商店市場特征與海外轄區顯著不同、競爭相對充分。我國應綜合平衡硬件廠商、軟件開發者、終端用戶等多方主體長遠利益,避免機械照搬域外強制監管模式,尊重生態運行規律與商業現實,為本土生態創新與可持續發展預留制度空間。
山東大學講席教授、經濟學院院長林平對第二單元三位嘉賓的發言進行評議。他表示,三位老師聚焦移動應用商店監管核心問題,圍繞生態系統、商業邏輯、互補性、創新與行為限制展開深入分析,剖析應用交易與IAP限制等爭議做法。林平教授認為,此類行為雖具體直觀,但其對競爭、創新與社會福利的影響復雜難斷,需要審慎分析。林平教授贊同葉衛平老師的核心觀點,強調監管必須先充分理解市場運行與商業模式本質。一體化應用商店本身是數字經濟的重要創新成果,是長期市場競爭形成的高效機制。林平教授認可仲春老師關于生態競爭的判斷,指出反壟斷法應優先維護生態間公平競爭與市場效率,而非強制重構一體化生態結構。各國均根據自身制度環境與產業階段選擇監管路徑,我國應立足本土市場結構與發展目標,而非簡單照搬域外模式。林平教授支持蘭磊老師對IAP機制與一體化生態的分析,強調統一支付與審核體系能夠提升安全、防止搭便車。強制拆分未必提升社會福利,反而可能破壞生態運行邏輯與創新激勵。蘭磊老師提出的將硬件(手機)與軟件(手機內應用程序)整體定價聯系起來的“兩部定價”觀點較為新穎,在“兩部定價”結構下,調整向應用程序收取的傭金費可能會對手機價格產生影響。最后,林平教授提出,生態競爭已成為數字經濟主導形態。生態兼具企業組織與市場機制雙重特征,互補性與范圍經濟顯著,平臺治理對提升生態效率至關重要。未來反壟斷執法與司法可能更多從生態層面進行分析,但同時也面臨生態系統界定、相關市場界定與“生態系統抗辯”等新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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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現場
第三單元:法院在平臺糾紛中的角色:司法謙抑的必要性
第三單元聚焦數字平臺領域反壟斷司法實踐,探討了數字市場復雜性下反壟斷司法的定位及其與行政監管的協同機制。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原曉爽結合司法審判實踐,分享了“數字市場復雜性對反壟斷司法的影響”。她通過分析案件數據,指出我國數字市場反壟斷司法呈現案件數量有限、司法角色清晰的特點。從案件規模看,相較于行政執法,司法在反壟斷中的作用與影響仍相對審慎。在備受關注的蘋果應用商店反壟斷案(金鑫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蘋果不構成不公平高價、IAP限制不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充分體現司法謙抑。謙抑的重要體現是精準適用反壟斷法司法解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隨后,她指出,數字市場的獨特性給反壟斷司法帶來多重挑戰:數字平臺具有雙邊市場特征與強網絡效應,傳統分析方法適用受限,相關市場界定、濫用行為認定、長期競爭效果評估難度顯著。同時,司法實踐面臨現實約束:一是專業支撐不足,法院在技術知識與數據分析能力上落后于執法機關;二是反壟斷專業法官嚴重短缺;三是社會期待高,法院需平衡反壟斷目標、創新激勵與消費者保護,考驗裁判合理性與可預期性;四是消費者原告訴訟能力弱,消費損害糾紛更適合通過消費者保護法解決;五是反壟斷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的協同有待加強。最后,她認為,我國反壟斷司法應繼續保持謙抑審慎裁判思路,強化數字經濟分析與動態競爭評估,推動市場競爭從價格競爭轉向創新與質量競爭。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戴龍以“中國數字平臺反壟斷民事訴訟與行政監管的協調”為題,梳理了我國反壟斷法實施體制的演變。他指出,我國自2007年《反壟斷法》立法即采用民事訴訟與行政執法雙軌并行模式,初衷是彌補早期執法經驗不足、充分發揮司法救濟功能,但該模式導致在部分壟斷協議的違法性認定上,行政執法與司法裁判出現分歧。而在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與經營者集中領域,以行政執法為主導,司法總體尊重行政判斷。隨后,他認為,數字平臺應用商店市場具有縱向一體化、雙邊市場、平臺間競爭激烈、技術迭代迅速等特征,相關市場界定不宜過窄,市場支配地位認定不應簡單依據市場份額推定,對新興操作系統應以扶持創新為導向。制度層面,行政執法與司法應明確分工:監管機構負責市場監測、規則制定、行業指導與比例性干預;法院聚焦法律適用、程序正義與違法及損害認定,不替代監管進行事前規則創設。司法裁判應恪守謙抑原則,僅對違法明確、損害確鑿、具有嚴重反競爭效果的行為作出否定評價,避免以司法判斷替代市場結果與專業監管判斷。最后,戴龍教授提出展望,我國已進入成熟穩定的常態化反壟斷監管新階段,監管決策應堅持專業化,不過度受輿論與網絡情緒影響。數字技術創新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司法與行政均應防范過早干預導致的“假陽性”錯誤,在應用商店費率、IAP、側載等爭議領域保持規則穩定。未來應進一步強化反壟斷司法與行政監管協同,重大復雜平臺案件引入第三方專業意見,統一裁判標準,提升司法公信力與市場可預期性,推動數字市場競爭秩序與創新活力協同發展。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徐士英對第三單元嘉賓的發言進行評議。她表示,反壟斷司法與行政應構建價值共守、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協同治理體系。首先,徐士英教授指出,數字經濟深刻變革挑戰傳統反壟斷框架,單一行政監管或司法裁判難以實現有效治理,協同必不可少。她認為,原曉爽老師對司法謙抑的分析表明,謙抑并非僵化教義,而是應對數字經濟挑戰的實踐智慧,我國司法正是在謙抑框架下平衡個體利益保護與尊重市場機制。戴龍老師的發言進一步說明,司法與監管并非對立,而是具有共同價值目標的協作關系。其次,在功能定位上,行政監管以維護公共競爭秩序為核心,通過規則制定、合規指導、動態監管實現事前預防與快速糾偏;司法則遵循法定程序,側重事后救濟與裁判規則確立,通過個案厘清行為邊界。司法謙抑不等于不作為,反壟斷司法可在法律解釋、權利救濟等方面積極作為,推動數字競爭規則形成,但必須在尊重市場與技術復雜性、保持必要謙抑之間尋求平衡。最后,制度建設層面,我國已通過立法確立反壟斷行司協同機制。當前最緊迫任務是加快技術賦能,推進數字法治基礎設施建設,統一行政執法與司法的證據標準、認定規則及電子數據取證認證規范等。
會議總結:立足國情探索中國路徑,平衡規范與發展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王先林對本次研討會進行總結,并就我國移動應用商店可持續監管路徑提出前瞻性觀點。他指出,本次研討會匯聚了法學與經濟學界的前沿思考,形成了貫穿理論與實踐的核心共識:數字平臺監管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標準答案,必須立足中國獨特的市場結構、技術發展階段與國家戰略需求,堅持實證導向與比例原則,走出一條兼顧規范與發展的中國特色監管之路。
王先林教授強調,對歐盟DMA等域外嚴格監管實踐,應從成本收益與實證效果角度理性評估是否適合我國市場情況。從制度成本角度來看,強監管模式可能提高市場開放性,但其實施成本很高。從域外經驗來看,DMA等監管措施在提升消費者福利和市場可競爭性方面的實際效果存在爭議,尤其是需要注意潛在的負面效果——增加用戶操作摩擦、降低服務體驗,甚至可能削弱平臺的安全投入與創新動力。監管必須以扎實的市場實證為基礎,缺乏實踐依據的干預造成的損害可能大于市場失靈本身。此外,我國移動應用商店市場具有獨特的制度與結構特征,不宜全盤移植域外監管規則:一是市場已形成iOS、安卓、鴻蒙等多操作系統并存的多元競爭格局,應用商店及其他類似平臺供給豐富,生態競爭充分;二是消費者呈現顯著的“多棲性”,擁有廣泛跨平臺選擇,市場機制能夠有效約束平臺行為;三是應更加重視動態競爭與創新活力,而非靜態市場份額。是否需要監管介入,應根據是否存在市場力量無法自行修復的重大市場失靈之實證證據判斷。最后,王先林教授指出,我國應采取立足國情、審慎適度、制度謙抑的監管路徑,恪守三項核心原則:第一,堅持比例原則,僅在確證市場失靈時啟動監管,監管措施與失靈程度相匹配,充分尊重企業知識產權與自主商業模式;第二,著眼長期,保護創新激勵,避免過早、過度干預,支持本土操作系統生態成長,保障我國數字競爭力;第三,厘清兩大關鍵邊界:一是行政監管與司法裁判的邊界,司法應保持謙抑,不以個案裁判替代專業監管判斷;二是監管與市場的邊界,監管旨在糾正市場失靈,而非替代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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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現場
與會專家學者共同倡議,我國應加快構建立足中國國情、以實證證據為基礎、以審慎包容為底色、以鼓勵創新為導向的平臺常態化監管新范式,堅決摒棄簡單照搬域外模式的路徑依賴,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同時,堅定支持本土操作系統與一體化生態創新發展,為實現科技自立自強、建設數字強國提供堅實法治保障。本次研討會為移動應用商店領域競爭治理提供了系統學術方案,也為我國數字平臺監管走向更加科學化、法治化、國際化提供了重要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整理: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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