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取得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量刑有何影響?
答:1、被害人諒解是酌定量刑情節。特別是在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見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誠認罪悔罪,對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損失能夠積極賠償,取得被害方的諒解,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2、司法實踐中,應當把握好案件類型、民事賠償、從輕處罰的關聯性,正確處理賠償和解與從寬處罰的關系。賠償損失,達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別是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案件,量刑時一般要予以充分考慮。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造成財產損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損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降低,且其賠償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損失,即便沒有取得諒解,也可以根據刑法第61條的規定,對其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3、對于犯罪危害性大,情節嚴重或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賠償取得諒解,也不應適用緩刑。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21〕21號)
三、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入庫案例:
張某某故意傷害案——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諒解對量刑的影響【入庫編號:2024-04-1-179-014】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3日14時許,在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西河鎮馬家莊村,被告人張某某因瑣事與被害人司某某發生爭執,司某某被張某某打倒致左膝蓋受傷。經鑒定,司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左膝關節功能喪失9.8%,未達到致殘程度。
在本案審理階段,被告人張某某主動將6萬元賠償金暫存至法院,作為對故意傷害司某某,給司某某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今后治療費等損失的賠償。
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以(2021)魯0302刑初295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宣判后,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諒解與量刑的關系,以及未出具諒解書,能否從輕處罰或適用緩刑。
本案是一起家庭親戚成員因瑣事引起的糾紛,導致被害人司某某構成輕傷二級,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認罪認罰,向被害人表示道歉,并將6萬元賠償款暫存至法院,具有悔罪表現。被害人在審理期間雖然沒有表示諒解,也沒有出具諒解書,但在宣判后到法院領取了6萬元賠償款,并服判息訴。根據本案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對被告人張某某可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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