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振宇律師執業于河南譽齊臨(海口)律師事務所,服務開封地區,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逾150件。在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刑事辯護等領域經驗豐富。本文介紹的典型案例中,劉振宇律師為聚眾斗毆案被告人李X辯護,成功讓法院認定其不構成持械斗毆,為其減輕了刑罰,對類似案件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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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宇律師,自2019年起正式執業于河南譽齊臨(海口)律師事務所,核心服務河南開封地區。她畢業于長春師范大學法學專業,專業科班出身,法學理論功底扎實。執業以來,劉振宇律師始終恪守“全力以赴為當事人謀求合法權益”的執業理念,專注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刑事辯護四大核心領域。截至目前,她累計承辦各類案件逾150件,其中人身損害賠償領域成功辦理相關案件30余件,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占比達30%。
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劉振宇律師善于精準梳理案件法律關系、把握賠償爭議焦點,依托扎實的法律功底與實務經驗,為受害人爭取合法、合理的賠償權益。在婚姻家庭糾紛方面,她能夠從案件細節切入,結合法律規定與案件實際制定針對性辦案策略,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民事、商事合法權益。在合同糾紛和刑事辯護領域,她同樣展現出了專業的素養和豐富的經驗。
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劉振宇律師承辦的一起典型刑事案例——X聚眾斗毆二審判決案。
案件類型:聚眾斗毆罪
當事人角色:被告人李X的指定辯護人
案情簡介:張X翻看丈夫李X手機發現其與杜X(楊X之妻)有微信聊天、轉賬記錄,告知楊X后,楊X與李X在電話中發生爭吵,并約在某縣某街道某門協商。次日凌晨,楊X、王X等人與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門橋上發生口頭糾紛,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期間,李X駕車突然加速朝東北方向拐彎對楊X等人進行撞擊,后又調轉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致王X被壓至車底,楊X、王X等人受傷。經鑒定,楊X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王X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后,被告人李X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到某縣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個月。李X不服,提出上訴。
核心訴求:李X上訴稱駕車是要接走李X,不是為了撞人;楊X先挑事以致本案發生,應負主要責任,其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其辯護人劉振宇律師對李X犯聚眾斗毆罪不持異議,但認為原判認定李X持械聚眾斗毆的事實不清;李X犯罪情節一般,主觀惡性較小,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畸重,請求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案件難點:
1. 現場證據復雜,需要準確梳理各方行為和責任。現場有肢體沖突、車輛撞擊等情況,涉及多名當事人和證人,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真實性需要仔細甄別。
2. 認定是否構成持械聚眾斗毆存在爭議。對于李X駕車沖撞對方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持械,法律界定存在模糊性,需要結合具體證據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3. 確定李X在案件中的責任程度困難。李X雖有糾集人員和參與斗毆的行為,但如何準確認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應承擔的責任,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律師策略:劉振宇律師在辦案過程中,首先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的梳理和分析。通過查閱偵查階段李X的供述、現場監控視頻、多名證人證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證據,發現李X駕車沖撞對方事發突然,且在卷沒有證據證明李X和李X就李X駕車沖撞對方人員的行為存在共謀或意思聯絡,從而提出李X不構成持械斗毆的辯護意見。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自首、從輕處罰等相關法律規定,強調李X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自愿認罪,可對其從輕處罰。在庭審過程中,劉振宇律師運用嚴謹的邏輯和清晰的表達,向法庭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和依據。
案件結果: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采納了劉振宇律師提出的李X不構成持械斗毆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撤銷了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X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個月。
典型意義:
1. 對于類似聚眾斗毆案件中持械行為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本案明確了在判斷是否構成持械聚眾斗毆時,需要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不能僅僅依據表面現象進行認定。
2. 強調了自首情節在量刑中的重要性。李X的自首情節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積極的示范作用。
3. 提醒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全面、細致地審查證據,準確把握案件的事實和法律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辯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 體現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重要作用。劉振宇律師通過深入分析案件、準確適用法律,成功為被告人減輕了刑罰,彰顯了律師的專業素養和職業價值。
劉振宇律師在司法實踐中,始終以專業、嚴謹的態度處理每一個案件,憑借扎實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為當事人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她的成功案例不僅為類似糾紛的解決提供了參考,也為推動法治社會的建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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