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當事人問,離婚協議寫的是“各自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當時不知道對方婚內有一份大額保單,現在發現了,還能追嗎?
![]()
這個問題要看兩個關鍵點。
第一,對方有沒有隱瞞。
如果你能證明對方是故意隱瞞這份保單,沒有在離婚時如實披露,那么根據民法典第1092條,你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效是從你發現保單之日起三年內。
第二,協議里的“保險各歸各”怎么理解。
如果協議寫的是“各自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這句話通常被理解為:雙方各自名下的保單,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對方名下的保單歸對方,你名下的保單歸你。
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后來發現對方有一份大額保單,也很難再追。因為這句話本身就意味著你同意對方名下的保單歸對方。
那怎么避免這種情況?在簽離婚協議時,不要寫這種概括性的條款。正確的做法是:把每一份保單的名稱、保單號、現金價值都列在協議里,明確約定每份保單歸誰、怎么補償。沒有列進去的保單,就不屬于協議約定的范圍。
所以,如果你已經簽了離婚協議,寫的是“各自名下的保險歸各自所有”,對方名下還有一份你不知道的保單,大概率追不回來了。因為協議本身已經覆蓋了所有“對方名下的保險”。
![]()
我是李曉娟律師,專辦婚姻家事案件。離婚協議中保單條款的陷阱,隨時聯系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