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看福建一起倒霉案例——
【結婚一年多從未同房,丈夫望女方退返72萬婚姻支出,稱有次抱一下,女方就吐了;女方稱不愉快經歷難以忘記,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據第一幫幫團消息,阿寬和阿婷經媒人介紹成婚,領證近兩年來始終沒有正常夫妻生活,長期分居導致夫妻倆相處疏離,感情破裂。男方為婚事共計花費七十二萬元,提出離婚并要求退還各項花銷。 據報道,兩家系遠親關系,2024年9月領證結婚,婚后阿婷始終對親密相處比較抗拒,偶爾還出現身體不適的狀況,雙方一直沒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生活。 阿寬說:“有一次是真的吐了,我抱著她的時候,她開始顫抖,跑到那個洗手間馬桶去吐。”
夫妻二人對于相處不和的緣由各執己見,彼此心中都積攢了很多不滿。 阿婷說:“剛結婚的時候,最開始是沒成功。但是第二次的時候他就是感覺挺懊惱的吧,我還是有點不大適應吧,都有。” 女方拒絕私下協商退還彩禮,雙方調解無果,最終決定走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律師解讀稱,夫妻長期無夫妻生活,雖非法定離婚事由,但足以證實感情破裂,加之婚期短,未履行夫妻義務,起訴離婚法院大多準予。(第一幫幫團、瀟湘晨報)這個案例并不復雜,就是福建一對夫妻阿寬和阿婷兩家是遠親,經媒人介紹認識。2024年5月訂婚,同年9月領證以及辦婚禮
按當地婚俗,男方家掏了彩禮現金28.8萬、三金首飾9.1萬、婚宴酒席、紅包、婚俗禮金等34萬多,合計超過72萬。這個數字,對大多數農村家庭來說,意味著掏空父母大半輩子積蓄以至負債,甚至整個家族把未來押進去了。然后呢?
領證近兩年,兩人從未有過一次正常夫妻生活。阿婷以工作為由長期住外面出租屋,每周才回一次婚房。阿寬試圖親近,得到的是顫抖、干嘔、“我不舒服”。女方父親倒是淡定地表示——
女兒并非不愿意過日子。兩人婚前婚檢身體健康無問題,曾經嘗試過同房,但過程一直不順利,加上雙方心理緊張,久而久之抵觸情緒加重。彩禮錢早已退還給小夫妻,只是男方拒不承認;且酒席、禮品屬于自愿婚慶消費,不該由女方承擔。女方愿意離婚,但不認可高額退款,一切等待法院裁定。
很多網友都氣笑了,兩年不肯同房憑什么不退彩禮?這不是詐騙是什么?但可惜法律的邏輯冰冷得令人絕望。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條,法院應當支持返還彩禮只有三種情況——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關鍵就在第(二)條那個詞“共同生活”。在法律認定里,“共同生活”不等于“同床共枕”。本案中,領了證、辦了婚禮、偶爾回婚房住、對外以夫妻名義,那基層法院就會認定為“已共同生活”。至于有沒有性生活?關法律屁事,除非是強奸。
最高法2024年2月起施行的《涉彩禮糾紛新規》說得也很明確——
雙方已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閃離”且高額彩禮導致明顯利益失衡,才可以“酌情”調整。
我之前寫過那么多案子,很多退不了,能退的也截流了大半。所以本案的后續大概率就是那30多萬婚宴、紅包、酒席已經消費掉了,就別想要了;那28.8萬彩禮和9.1萬三金因為“已領證且共同生活近兩年”,法官自由裁量一下,可能就退一小部分,也可能幾乎不退。72萬,能拿回個7萬塊甚至5萬塊就算謝天謝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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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看本案中的導火索,同房時被抱一下就吐。女方阿婷的說法是第一次沒成功,第二次男方“挺懊惱的”,她“不大適應”,疊加不愉快經歷就抵觸了。聽起來好像是個初婚羞澀、磨合不順、心理陰影的正常故事,對吧?
但問題在于時間維度,這不是新婚頭三個月,而是快兩年了。一周只回一次婚房。每次都各種拒絕甚至以嘔吐收場。她寧可每周通勤回那個“家”,也不愿真正搬進去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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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對某個具體男性的心理排斥,明明可以離婚啊。但怎么能既占著“已婚”的法律身份不退錢,又拒絕履行任何夫妻的實質內容呢?
很多網友提到這種生理性厭惡,極有可能是因為女方本身的性取向不對,或者是以往曾經有過什么創傷。那如果是這樣,她當初就不該答應這門婚事,不該收28.8萬彩禮,不該辦婚禮讓男方砸幾十萬酒席。合著金融性喜歡大于生理性厭惡是吧?婚后裝都不肯裝一下。
還有一種可能,那就是她只對阿寬這個人是排斥的,但樂意享受“已婚狀態”卻不用退錢。這就是赤裸裸把阿寬當工具人了。這跟那些把男明星當“真老公”的沒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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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網友在慶幸,這個阿寬幸虧是沒用強,不然這會可能已經在牢里了,因為婚內強奸也是一判一個準。想想看,花了72萬領了證,但女方始終拒絕同房、拒絕同居、拒絕離婚退錢,這彩禮基本上打了水漂。
如果男方霸王硬上弓,那就會背負強奸罪,三年起步。要是男方想起訴離而女方拖著不配合,那法院基本上一審不判離,六個月后才能起訴,再拖兩年,那共同生活時間更長了,要退的錢更加沒戲。
看到沒,男方既不能來硬的,也耗不起來軟的,只能被動失血,直到對方榨干為止。最高法固然在2024年新規里加了“共同生活≠僅僅領證”的表述,強調要審查共同生活實質、孕育情況、雙方過錯、彩禮數額是否造成明顯利益失衡。
但在基層實操中,“領證+對外以夫妻名義”依舊會被當作“已經共同生活”。這就是當下這套婚戀機制的漏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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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阿寬也三十多歲了,不知道是家里要求還是自己著急,匆匆忙忙就把婚事給定下來了,一點風控都沒做。他單方面付出了結婚的全部經濟代價,卻連婚姻的任何實質內容都沒得到,甚至連退出都要被規則懲罰。
這樣的案例近些年依舊在全國各地上演,也不知道這些當事人是平時不上網還是僥幸心理過于嚴重,總覺得自己遇到那個“她不一樣”,盡拿幾十萬去賭一個陌生女人的人性。
還有就是,如果法律只在“不能強迫”這一側畫紅線,卻不同時在“不能欺詐”那一側裝護欄,那婚姻就不再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承諾,而已經變成一張可以合法購買的、無需兌付的空頭支票了,而套利最多的永遠是那個更懂規則漏洞的人。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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