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將兄/文
5月23日,揚子晚報報道了銀川本地足球場上引發的民事糾紛。因為一名市民羅某在籠式足球場內一腳勁射,足球穿過鐵網空洞,擊中撿瓶子的老大媽“頭部”并“砸倒在地”。
76歲的老大媽被送醫后住院十五天,醫療費加上誤工費、營養費、鑒定費、護理費等,共計達到了48211.43元。
大媽把“射門”的市民、籠式足球場的管理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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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搞清楚到底這個事發生在哪里,被要求索賠的單位又是哪里?
在法院的判決書中,并未清晰地描述事發地點以及被告管理方的名稱,只提到了“興慶區某公園內設有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籠式籃球場和足球場”“被告銀川市某場地管理所”。
猛將兄檢索發現,銀川市以“場地管理所”為名的單位,只有“銀川市體育運動場地管理所”,而該單位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負責湖濱體育館、湖濱體育場、湖濱門球場、湖濱籃球場、麗景湖多功能體育場等周邊體育場館基礎設施維護中心、機械設備、動力系統、體育器械、公共配套設施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
而根據判決書顯示,事發地興慶區某公園內有籠式足球場和籃球場,符合這一條件的,又在興慶區,大概率是“麗景湖公園”。
所以,這件事發生的時間是2024年9月8日——正好是周日,地點是麗景湖公園籠式足球場,管理方是銀川市體育運動場地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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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里的描述和相關資料,我們再來復盤一下當時發生的畫面。
當天是周末,霧有小雨,市民小羅正和朋友們一起運動踢球,麗景湖籠式足球場也不收費,在這樣的天氣下,健康運動是一件相當美妙的事情。
小羅眼瞅著出機會,掄起一腳射門,皮球穿破對手大門,卻也穿破了足球場與籃球場之間的隔離鐵絲圍網的破損大洞,飛了出去……
76歲的吳大媽,也在2024年9月8日來到了麗景湖公園,周末運動的人多,廢棄的水瓶也不少。吳大媽正在籠式籃球場內拾撿廢棄飲料瓶,剛好到了籃球場與足球場相鄰處且站立在足球場球門后方,此時忽然被足球擊中,旋即倒地。
小羅看到自己踢出的足球擊中了路人,趕緊鉆過鐵絲圍網孔洞到籃球場內查看情況。很快,吳大媽被送往了醫院門診,隨后又轉院到另一家醫院住院治療。
吳大媽被診斷為:創傷性硬腦膜下血腫(左額顳頂枕)、局灶性大腦挫傷伴出血、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右側腦脊液耳漏、顳骨骨折、頭皮血腫、腦梗死等,最終住院15天,醫療費花了兩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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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大媽最終將小羅和公園管理方銀川市體育運動管理所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
興慶區法院一審判決,吳大媽、小羅和管理所都有過錯。
其中吳大媽“無視非足球、籃球等體育活動人員禁止入內的規定,且自身年紀較大,行動遲緩,在周邊存在多人體育競技的環境下,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存在過錯”“自行承擔40%的責任”。
小羅“在場地設施不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致使踢出的足球穿過孔洞擊中原告,未盡謹慎注意安全之義務”“承擔10%的責任”。
管理所則是“場地圍網破損并留有孔洞,該孔洞可容一名成年人通過且處于易引發風險區域”“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并進行修補,疏于管理,存在過錯”“承擔50%的責任”。
所以最后判決是,小羅賠償吳大媽4821.14元,管理所賠償吳大媽2410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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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過后,銀川市體育運動管理所不服判決,上訴到了銀川市中院,表示自己已經在場地圍網上懸掛《公園體育場入場須知》、《籠式足球、籃球場地管理規定》、《籠式場地管理規定》等標牌,告知和風險警示內容,“已經依法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體育場地本身就是免費開放的,無關人員不得入內已經說了,該盡到的責任和義務也都盡到了。
不過銀川中院最終認定,管理方應該保障該運動場地設施、設備的安全……“球門無球網,球門后方的鐵絲圍網破損留有孔洞”管理方未能及時檢查發現并修補鐵絲圍網上的破洞,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存在過錯。
最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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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頭再來梳理這件事,或許也能理解為何校園的體育場不對外開放了。
不少市民都說,想去學校踢球、打球,卻總遭到保安的阻攔,原本說好的對外開放,似乎也是一紙空文。
當過銀川市教育局局長、做過銀川二中校長的孫武平在2012年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這樣說道——
學校體育場館也曾短暫開放過,但一段時間后,體育設施損壞嚴重,維護費用跟不上,學校畢竟是以教學為主,不可能把大量資金用在體育場館維護上。
而另一位中學校長則表示,“學校提供場地,市民來健身,結果健身中受傷了,還要學校來擔責。”
在這些校長以及教育部門的領導看來——
如果好心開門讓市民鍛煉,結果惹來一身麻煩,學校當然不愿意。
猛將兄也曾評論過此事,“在一切都沒保障的前提下,別說學校門口的保安了,學校校長也不樂意,更沒有促成此事的驅動力。”
不出事就相安無事,出了事就全是麻煩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也是當下普遍的現實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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