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之間,本應互諒互讓,但若因一時沖動毀人財物,賠償又該如何認定?近日,河南省洛陽市伊川縣人民法院江左法庭審理了一起因,鄰里瑣事引發的果樹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其中涉及“預期收益”能否獲賠的問題。
張某與王某系多年鄰居。2024年,雙方因日常瑣事產生矛盾,王某一時沖動,擅自將張某房屋西側栽種的六棵果樹砍伐損毀。張某發現后立即報警。公安機關認定王某故意損毀他人財物,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事后,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張某訴至伊川法院,要求王某按每棵果樹每年結果50斤、每斤售價2元,連續計算15年的收益,共計賠償9000元。
本案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王某毀損果樹的事實已由公安機關認定并作出行政處罰,王某具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關于王某辯稱“張某曾承諾不再要求賠償”,法院調取相關筆錄未發現該內容,王某亦無其他證據,故不予采信。
本案核心爭議焦點:果樹損失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原告張某主張按果樹未來15年的產出收益計算賠償。法院對此不予采納,理由如下: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應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未來15年的收益屬于預期收益,缺乏現實性和確定性,不符合法律規定;第二,果樹結果所得收益在法律上屬于孳息。對于能夠舉證證明、具有可預見性和確定性的短期收益(如盛果期果樹當年的掛果收益),法院可予支持。但15年的跨度過長,充滿不確定因素(如天氣、市場波動、果樹壽命等),不屬于可賠償范圍;第三,舉證不足,原告未能提供果樹當年年產值、水果市場單價等具體證據,收益計算缺乏事實基礎。綜上,法庭結合果樹本身價值及現有證據,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損失800元。
案件判決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裁判結果、服判息訴,被告已履行全部判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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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江左法庭 李君華
一、私人合法財產受法律嚴格保護
果樹、農作物、房屋等均屬于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任何人不得故意損毀。鄰里矛盾應理性溝通、依法解決。故意毀人財物,不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刑事責任。切勿因一時意氣,釀成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二、財產損害賠償≠預期收益賠償
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存在誤區,認為財物被毀就可以主張未來多年的收益賠償。法律明確規定,財產損失按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不確定的孳息、未來預期收益通常無法獲得賠償支持。
法官提醒:提起財產損害賠償訴訟時,應明確區分財物本身現存價值、已產生的確定孳息與尚未發生的未來預期收益,并針對各項主張逐一舉證。否則,可能因訴求混同、舉證不足,導致部分請求被駁回,并自行承擔相應訴訟費用。因此,只有理性維權,依法索賠,方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李君華)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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