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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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行政再審實務中,大量當事人會因和解、調解、證據不足、策略調整等原因,在法院再審審查階段主動撤回再審申請。很多人存在僥幸心理,認為“撤回只是暫時撤訴,后續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再審”。
那么,再審申請審查期間,當事人撤回申請后還能再次申請嗎?
周軍律師結合《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系統梳理撤回再審的效力、例外情形及實務風險。
一、核心法定規則:撤回再審,原則上“一次用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1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定例外:四種情形可再次申請
撤回再審并非絕對封死救濟路徑,司法解釋僅保留四類特殊、不可逆的重大糾錯情形,且必須嚴格遵守知道或應當知道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的特殊時效,逾期徹底喪失權利:
1. 出現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
該新證據必須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客觀不存在、無法發現、無法取得的證據,原審能夠提交而故意不提交的證據,不屬于合法新證據,不支持再次再審。
2. 原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變造
包括對方虛假舉證、偽造簽字、虛假鑒定、虛假證人證言等,足以導致原審事實認定完全錯誤的情形。
3. 據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變更
原審裁判依據的另一份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文書被依法撤銷、改判,導致原裁判基礎完全滅失。
4. 審理該案的審判人員存在枉法裁判行為
僅限已經查實的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一般主觀瑕疵、裁量不當不構成該事由。
三、行政、刑事案件統一適用規則
1. 行政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與民事訴訟規則完全一致,撤回再審后原則上不予受理,僅上述四類情形可在6個月內再次申請。
2. 刑事申訴案件:司法實務口徑一致,自愿撤回申訴后,無新事實、新理由再次申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僅出現新證據、證據偽造、辦案人員枉法等重大情形,才予以例外審查。
四、撤回再審后的終極救濟路徑
一旦撤回再審且不滿足法定例外,無法再次申請再審,但并非徹底無救濟:
1.申請檢察監督:向同級或上級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檢察監督不受“撤回再審一次用盡”規則限制;
2.依托法院院長糾錯程序:案件確有重大錯誤的,可申請法院院長依職權啟動再審(實務極少適用);
3.固定新證據等待時機:持續搜集法定四類例外證據,滿足條件后6個月內及時重啟再審。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撤回是不可逆的重大程序處分,若確需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協議、約定高額違約責任、留存履約擔保,切勿僅憑口頭承諾撤回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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