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5日,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門口格外熱鬧,因為這天開庭審理的案件,每個數字都透著荒誕:68歲的丈夫、90后的“第三者”、一對6歲的雙胞胎,以及一張將近4800萬元的“婚外情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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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里的三個“不可思議”
先看事實: 李女士與丈夫王先生1986年登記結婚,從二十出頭攜手相伴近四十年。2020年,李女士發現丈夫出軌一名比自己小35歲的90后女子,對方還為丈夫生了一對雙胞胎,如今孩子已經6歲。更令李女士震驚的是,她后來才查出,2018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間,丈夫通過其參股公司向該女子累計轉賬近4800萬元。
再看回應: 丈夫對媒體的回應堪稱“反向實錘”——承認與對方生育雙胞胎,卻稱妻子“知情并同意”;否認個人轉賬,表示公司往來“與其無關”“并不知情”;還說從未與對方共同生活,也無離婚打算。近4800萬的轉賬記錄擺在那里,這樣的辯解在法律面前能站住腳嗎?
最后看法: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擅自將大額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既違背婚姻忠誠義務,也違反民法典規定及公序良俗,此類贈與行為通常應認定為無效,第三者應全額返還所獲財產及利息。
4800萬,憑什么要全部還?
這是一個極容易被誤解的問題。有人覺得4800萬既然是共同財產,丈夫至少占一半,那只要退一半就行。法院判決大量類似案例均為全額返還,比如2026年某法院二審推翻一審“返還一半”判決,改判全額返還,說明法律支持追回全款而非一半。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平等處理權”三個字容易被誤讀為“一人一半,各管各的”。實際上,法律對此有嚴格限定: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買菜、繳水電費,任何一方可以單獨決定;但超出日常需要的大額財產處分,必須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近4800萬元的轉賬,顯然不是“日常家事”。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將這筆錢轉給婚外第三人,在法律上屬于無權處分,贈與行為自始無效。
第二,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贈與,違背公序良俗。
這是此類案件中效力認定的“殺手锏”。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專門規定:夫妻一方為違反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另一方主張該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意味著,哪怕丈夫辯稱用的是“自己的錢”、妻子“知情同意”,在公序良俗這條法律底線上,法官的判斷方向也非常明確。《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只有一句話:“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三,受贈人取得財產沒有合法依據。
贈與行為一旦被認定無效,第三者取得的款項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屬于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從近年的司法實踐看,多地法院態度一致:這類贈與全部無效、全額返還,不會只判返還丈夫的那“一半”。
還錢要不要加利息?
李女士不僅要求返還近4800萬本金,還主張支付占用期間的利息。利息請求權是案件中的一大看點。
《民法典》第157條規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財產應當返還,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在判令第三者全額返還的同時,按同期一年期LPR標準判決支付資金占用利息,利息金額本身也十分可觀。
這里有一個重要前提:利息能否獲支持,取決于第三者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如果第三者明知贈與人已婚仍接受贈與,法院通常支持利息主張;如果第三者能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可能只判返還本金。在李女士的案件中,第三者與丈夫育有雙胞胎,且長期接受大額轉賬,“不知情”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同類案件告訴你:原配的勝算有多大?
這起案件雖然標的額罕見,但法律適用已有比較清晰的方向。
還有一個重要知識點:即使離婚了,仍然可以起訴追回。 有法院明確判決,離婚協議不能免除第三者向原配返還財產的責任。
兩個現實追問
追問一:丈夫說“妻子知情并同意”,能當擋箭牌嗎?
這是丈夫的核心辯解,也是此類案件中最常見的抗辯。從法律上看,“知情同意”需要實實在在的證據支撐,比如書面協議、明確的聊天記錄、事后追認的行為——而不是單方面聲稱對方知情。法院通常不采信出軌一方的口頭辯解。
追問二:雙胞胎的撫養費,能從4800萬里扣嗎?
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但多數法院的處理方式是:不抵扣。理由是贈與合同糾紛和撫養費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應由父親另行承擔,第三者若認為有撫養費爭議,需要在另案中單獨主張。
結語
這個案件是無數家庭的一個縮影。法律無法約束一個人的心,但法律可以說清楚一件事:夫妻共同創造的財富,不是一個人可以拿去討好第三者的“私房錢”。
4800萬的數字令人咋舌,更令人感慨的是:近40年的婚姻里,妻子陪著丈夫從微時白手起家走到晚年,而丈夫卻將近半個億的資產秘密轉給了婚外第三者。這也提醒我們:在婚姻中,對家庭財務狀況保持基本的了解和參與,不只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保護。 李女士是幸運的——她發現了資金的流向,并果斷選擇了用法律維權。但更多的人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錯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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