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股東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注意避開三個坑!
作者:唐青林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股東轉讓股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怎么行使?針對這個問題,結合2024年新《公司法》的最新規則,我們明確三個核心裁判結論:第一,新公司法已取消對外轉讓股權的“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前置程序,轉讓股東僅需將交易核心條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二,優先購買權必須嚴格在“同等條件”下行使,交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核心條款需與外部受讓方完全一致,不得隨意更改。第三,侵害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并不會當然無效,僅會面臨履行不能的風險,其他股東可主張按同等條件購買股權,但需在法定期限內行權。
一、新公司法下,優先購買權的規則有了這些新變化
很多股東還在用舊公司法的規則處理股權轉讓,這很容易踩坑。2024年新《公司法》對優先購買權的規則做了實質性調整,核心就是把舊法的“兩次通知+兩次行權”的兩步模式,改成了“一次通知+一次行權”的一步模式。
舊法要求轉讓股東先要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過半數同意了才能轉讓,然后還要再通知同等條件,保障優先購買權。現在新法則直接取消了同意的前置程序,轉讓股東只要把交易的核心條件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就行,其他股東如果要行使優先購買權,直接在30天內答復就可以,沒答復就視為放棄,大幅簡化了交易流程,也避免了之前的轉讓僵局。
二、優先購買權行使,這3個錯誤絕對不能犯
結合新規則和司法實踐,我們總結了實務中最常見的三個錯誤,一旦犯了,要么權利直接喪失,要么引發巨額的違約賠償:
(一)錯誤一:通知不規范,沒把全部交易條件說清楚
很多轉讓股東以為,只要跟其他股東說一句“我要賣股權了”就算通知了,要么不說價格、支付方式這些核心條件,要么通知里的條件和實際跟第三人約定的不一樣,比如通知里說價格200萬,實際跟第三人約定的是180萬,還附帶了債務承擔的條款。
這種不規范的通知是無效的,不能視為你履行了通知義務,其他股東就算沒答復,也不代表放棄了優先購買權。而且新公司法明確要求,通知必須是書面的,要能確認其他股東收到,口頭通知、群里發個消息沒留痕的,都不算合法的通知。
(二)錯誤二:行使權利時,不滿足“同等條件”,只想買部分股權
還有很多其他股東,收到通知之后,說我沒錢,我只買一半的股權,或者說我要分期付款,但是第三人是一次性付款,以為這樣就能行使優先購買權。
但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則,優先購買權的核心就是“同等條件”,交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甚至第三人附加的業績承諾、競業限制這些條件,都要完全一致,不能改。如果你只買部分,或者改了支付方式,就不符合同等條件,法院會直接視為你放棄了優先購買權,之前就有案例,股東只同意受讓部分股權,最終被認定放棄了全部的優先購買權。
(三)錯誤三:超期行權,怠于答復,導致權利直接喪失
新公司法明確規定,其他股東接到通知后,30天內要答復,不答復就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就算你沒收到通知,你知道了交易的同等條件之后,也要在30天內主張權利,最晚不能超過股權變更登記之后1年,超過了就不能再主張了。
很多股東以為,我是公司股東,這個權利什么時候都有,結果拖了好幾個月,等股權都變更完了才想起來要行權,最后法院直接駁回了他的請求,權利徹底沒了。
結合20余年公司法領域的辦案實踐,唐青林律師認為,在新公司法實施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規則更加明確,也更加嚴格,無論是轉讓股東還是其他股東,都要更加注重程序的規范性。轉讓股東要確保通知的內容完整、形式合法,其他股東要及時行權,避免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權利喪失,這也是新公司法提升股權流轉效率的核心要求。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貿易公司有三名股東,甲持股40%,乙持股35%,丙持股25%。2024年8月,甲打算把自己的全部股權以3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外部的丁,約定丁一次性付清全款,一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
甲只是在公司的股東微信群里發了一條消息,說自己要轉讓股權,問其他股東要不要買,沒說具體的轉讓價格、支付方式這些細節。乙看到消息后,回復說自己愿意出150萬買甲一半的股權,甲沒再回復,過了20天,甲就和丁簽了轉讓協議,很快辦了工商變更登記。丙這時候才知道了完整的交易條件,他立刻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要行使優先購買權,按照同等條件購買甲的全部股權。
法院審理認為,甲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要求,未披露核心交易條件,不能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乙僅愿意購買部分股權,不符合同等條件,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丙在知道交易條件后15天內就起訴主張權利,未超過法定期限。最終法院支持了丙的請求,判決丙可以按照同等條件購買案涉股權,甲與丁的轉讓合同因履行不能解除,甲需向丁承擔違約責任。
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法定權利,但新公司法下的行使規則有了新的調整,一旦操作不當,很容易導致權利喪失,或者引發違約賠償糾紛。如果您在股權轉讓過程中遇到類似的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的公司法律師,提前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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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 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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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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