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戶咨詢,自己申請注冊的啤酒、飲料類商標,在初審公告階段被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下稱 “華潤雪花”)提起商標異議,不少申請人收到異議通知書后慌了神:面對行業巨頭、擁有馳名商標保護的華潤雪花,是不是商標肯定保不住了?答辯到底該從何入手?
事實上,我們已處理多起知名商標異議案件,以及本次答辯人申請的第 32 類 “崇雪” 商標被華潤雪花提起異議的典型案件,早已印證了一個核心結論:哪怕是面對行業頭部品牌的異議申請,只要精準把握《商標法》審查規則、針對性拆解異議核心理由、提交完整有效的證據鏈,絕大多數案件都能成功答辯,最終讓商標順利核準注冊。
今天這篇文章,我們就結合 “崇雪” 商標被華潤雪花異議的全案細節,以及國知局近年同類案件的審查標準,把面對華潤雪花商標異議的完整答辯思路、核心抗辯要點、實操避坑指南一次性講透,所有商標被異議的申請人都能看懂、用上。
先看案件背景:“崇雪” 商標被異議,華潤雪花的四大核心理由
答辯人在第 32 類 “啤酒、無酒精飲料、礦泉水、汽水” 等商品項目上申請注冊的 “崇雪” 商標(申請號:32410689),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審查通過,進入初審公告期。公告期內,華潤雪花啤酒(中國)有限公司作為異議人,向商標局提起商標異議申請,核心異議理由集中在四大方面:
異議人旗下 “雪花” 系列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經過數十年使用和宣傳,在啤酒行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被異議商標 “崇雪” 與異議人在先注冊的 “雪花” 系列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商品相同 / 類似,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異議人在先的 “雪花” 商號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答辯人注冊 “崇雪” 商標存在 “傍名牌、搭便車” 的主觀惡意,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應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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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華潤雪花提交的超 600 頁異議證據材料,包括品牌發展歷程、銷量數據、廣告宣傳記錄、所獲榮譽、過往維權勝訴裁定等,答辯人并非毫無抗辯空間。結合國知局同類案件的審查標準,我們拆解出四大核心抗辯要點,也是此類案件答辯成功的關鍵。
核心抗辯要點一:厘清商品類似邊界,3202 飲料商品與 3201 啤酒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
這是此類案件答辯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國知局在近三年同類案件中,最常支持的抗辯理由。
異議人華潤雪花的 “雪花” 系列引證商標,核心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 3201 類似群的 “啤酒” 商品,其在第 3202 類似群 “無酒精飲料、礦泉水、果汁” 等商品上的商標權利,并未形成穩定的專用權保護。而本案中,被異議商標 “崇雪” 不僅覆蓋了 3201 啤酒商品,同時也指定使用在 3202 無酒精飲料、礦泉水等商品上,二者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于不同類似群,天然不構成類似商品。
從商品本身的屬性來看,二者存在本質區別,根本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商品功能、消費群體完全不同:啤酒屬于含酒精飲品,受酒類專賣制度監管,未成年人、孕婦、駕駛員等群體為禁止消費對象;而無酒精飲料、礦泉水屬于大眾日常飲品,無消費群體限制,二者的消費場景、購買動機完全不同;
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存在顯著差異:啤酒的生產需具備酒類生產專項資質,銷售渠道以煙酒專賣店、餐飲渠道為主;而無酒精飲料的生產資質、生產工藝與啤酒完全不同,銷售渠道以商超、便利店、自動售賣機為主,二者在市場流通中不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
行業慣例中無跨界混淆的先例:在飲料行業的長期經營中,從未出現過消費者將無酒精飲料與啤酒產品產生來源混淆的先例,國知局在多份生效裁定中均明確了這一裁判規則。
因此,即便認定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存在一定近似性,在商品不構成類似的前提下,異議人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提出的異議理由,自然無法成立。
核心抗辯要點二:精準拆解商標近似認定,“崇雪” 與 “雪花” 不構成近似商標
商標近似的判斷,核心標準是 “是否易導致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產生混淆誤認”,而非簡單的文字重合。本案中,被異議商標 “崇雪” 與引證商標 “雪花”,無論從文字構成、呼叫、含義,還是整體外觀、顯著識別部分,均存在明顯區別,根本不構成近似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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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字構成與整體外觀差異顯著,無任何摹仿痕跡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文字商標近似的審查,需對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雪花” 商標為兩個漢字組成的純文字商標,顯著識別部分為完整的 “雪花” 二字;而被異議商標 “崇雪”,首字為 “崇”,尾字為 “雪”,二者首字完全不同,漢字構成、整體字形、視覺效果均存在天壤之別。
按照中國消費者從左至右的閱讀習慣,商標的首字是相關公眾識別商標的核心要素,“崇” 與 “雪” 在讀音、字形、含義上無任何關聯,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清晰區分兩個商標,不會產生視覺上的混淆。
2. 商標呼叫與含義完全不同,無任何關聯關系
從呼叫上看,“雪花” 的讀音為【xuě huā】,“崇雪” 的讀音為【chóng xuě】,二者的聲母、韻母、聲調均無重合,呼叫重點完全不同,相關公眾在口耳相傳的過程中,根本不會將二者混淆。
從含義上看,“雪花” 是固定漢語詞匯,特指自然現象中的雪的結晶,也是異議人品牌的核心標識;而 “崇雪” 為答辯人獨創的臆造詞匯,核心含義為 “崇峻高潔、如雪純粹”,與 “雪花” 的固有含義無任何關聯,更不存在完整包含、摹仿引證商標的情形。
3. 不能因單個漢字重合,過度擴張商標保護范圍
異議人主張,“雪” 字是其 “雪花” 商標的核心顯著部分,被異議商標包含 “雪” 字即構成近似,這一主張完全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審查規則。
“雪” 字是漢語中的常用通用漢字,并非異議人獨創,也不能被某一家企業所壟斷。如果僅僅因為商標中包含一個 “雪” 字,就認定構成近似商標,無疑會過度擴張單個漢字商標的保護范圍,嚴重限制其他市場主體正當使用語言文字的權利,違背商標法保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初衷。
在國知局過往的生效裁定中,也明確了這一裁判規則:即便商標中包含相同的單字,只要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含義上存在明顯區別,就不構成近似商標。這也是本案答辯的核心法律依據。
核心抗辯要點三:否定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被異議商標不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本案中,異議人華潤雪花主張其 “雪花” 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對其商標進行跨類保護,認定被異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應不予核準注冊。而這一主張,在司法實踐中有著嚴格的適用條件,絕非只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就能獲得無邊界的全類保護。
1. 馳名商標的保護遵循 “按需認定、個案有效” 原則
首先,異議人提交的證據中,僅有 2007 年 “雪花” 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記錄,在本案中,其仍需提交商標申請日之前近三年的知名度證據,重新證明 “雪花” 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達到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程度。
更重要的是,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與其知名度、顯著程度直接掛鉤,只有當被異議商標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且其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才能獲得跨類保護。
2. 被異議商標不構成對 “雪花” 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復制是指系爭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完全相同,摹仿是指系爭商標抄襲他人馳名商標的顯著部分或者顯著特征。本案中,被異議商標 “崇雪” 與異議人 “雪花” 馳名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上均存在明顯區別,不存在任何復制、摹仿的情形。
“雪花” 商標的核心顯著特征是 “雪花” 完整詞匯,而非單個 “雪” 字,被異議商標并未使用異議人馳名商標的核心顯著部分,自然不構成復制、摹仿。
3. 商品差異巨大,不會導致公眾混淆,也不會損害異議人利益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核心前提,是 “易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本案中,即便被異議商標使用在無酒精飲料商品上,與異議人核心的啤酒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均存在巨大差異,相關公眾不會認為被異議商標的商品與異議人存在關聯、許可等特定聯系,更不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同時,答辯人注冊被異議商標,是出于自身品牌經營的真實使用需求,并非為了攀附異議人的品牌知名度,不存在任何主觀惡意,自然也不會對異議人的品牌聲譽、市場利益造成任何損害。因此,異議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提出的馳名商標保護主張,根本無法成立。
核心抗辯要點四:否定在先商號權損害,無傍名牌的主觀惡意
異議人主張,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在先的 “雪花” 商號權,答辯人存在 “傍名牌、搭便車” 的主觀惡意,這一主張同樣需要嚴格的法定構成要件支撐,缺一不可。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商號權,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核心要件:
商號的登記、使用時間早于系爭商標的申請日;
該商號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系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結合本案事實,三個要件均無法滿足:
異議人的核心商號為 “華潤雪花”,“雪花” 雖為其商號的核心組成部分,但被異議商標 “崇雪” 與 “雪花” 商號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均存在明顯區別,不存在完整包含、高度近似的情形,相關公眾不會將二者產生關聯;
答辯人注冊 “崇雪” 商標,具有完全的合理性和真實使用意圖。答辯人在申請 “崇雪” 商標時,同步在第 29 類、30 類、31 類、33 類等多個類別提交了 “崇雪” 商標注冊申請,形成了完整的品牌布局,并非僅針對啤酒、飲料類別搶注;
答辯人提交了完整的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廣告宣傳證據、產品銷售證據,證明 “崇雪” 商標經過答辯人的持續使用和推廣,已經與答辯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對應關系,相關消費者看到 “崇雪” 商標,只會直接對應到答辯人,而非異議人華潤雪花,根本不存在導致消費者混淆的可能性,更談不上損害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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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異議人主張的 “傍名牌、搭便車” 的主觀惡意,更是無稽之談。答辯人自始至終沒有任何摹仿、攀附異議人品牌的行為,也從未在經營中使用與 “雪花” 品牌相關的任何元素,商標注冊完全是出于自身品牌發展的需求,不存在任何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情形,異議人的相關主張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商標異議答辯實操避坑指南,這 3 件事千萬別做
面對華潤雪花這類行業頭部品牌的商標異議,很多申請人會因為不懂規則、操作不當,導致答辯失敗,錯失自己的品牌商標。結合我們處理的數千起商標異議案件經驗,這 3 個最致命的坑,一定要提前規避。
1. 置之不理,錯過 30 日法定答辯時限
這是最低級也最致命的錯誤。商標局明確規定,被異議人需在收到異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提交答辯材料,超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哪怕你的商標完全符合注冊要求,只要放棄答辯,就很有可能會直接失去商標,之前所有的品牌投入、申請成本全部付諸東流。
2. 答辯抓不住重點,泛泛而談無證據支撐
很多申請人自己寫答辯書,只會反復強調 “我的商標和雪花不一樣”“我沒有傍名牌”,卻沒有針對異議人的四大核心理由,逐一進行抗辯,也沒有提交對應的證據材料支撐自己的主張。
商標異議答辯的核心是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每一條抗辯理由,都需要有對應的法律依據和證據材料支撐,空泛的辯解根本無法說服審查員,最終只能答辯失敗。
3. 提交虛假、偽造的使用證據
為了證明商標的真實使用,有些申請人會偽造銷售合同、發票、宣傳材料,這是絕對的紅線。一旦被商標局查實,不僅會直接裁定答辯失敗,還會記入知識產權信用檔案,影響后續所有的商標注冊申請,情節嚴重的還會面臨行政處罰。
寫在最后:商標異議答辯,專業的事一定要交給專業的人
面對華潤雪花這樣的行業巨頭、擁有馳名商標保護的異議人,商標異議答辯從來不是 “有理就能贏”。它涉及復雜的《商標法》規則、國知局審查標準、馳名商標保護邊界、證據鏈規范整理等專業內容,非專業人士很難精準把握抗辯要點,稍有疏漏,就會錯失自己的品牌商標。
只有找對專業的代理機構,精準拆解異議理由,定制完整的答辯方案,整理規范有效的證據鏈,才能最大限度提升答辯成功率,保住自己的品牌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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