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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是莘莘學子人生關鍵大考,事關考生切身權益,受到社會高度關注。2026年高考將至,各地考生正積極調適心態、穩步備考沖刺。為幫助廣大考生及家長深入了解高考相關法規政策與考場紀律規范,省教育考試院官方微信近期推出“誠信高考”專欄,圍繞各類考試違規情形展開專題科普,結合法律條文與真實典型案例,普及考紀常識、筑牢誠信應考防線,全力維護公平公正、風清氣正的考試環境。
【真實案例】
案例一:
為讓學習成績較差的外甥小陳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陳的母親商議,花錢找人為小陳替考,并承諾考上“一本”給5萬元。最終,某校在讀研究生劉某答應為小陳替考。結果高考當天,劉某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最終,李某因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萬元。“槍手”劉某、小陳的家長均構成代替考試罪,分別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到1萬元不等。
案例二:
由馬某波、馬某福等組織的外省替考團伙,在網上招攬學生充當槍手,勾結高校教師、社會中介,串通部分招考辦及醫院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為外省考生違規辦理高考報名、體檢,實施替考作弊。案件處置方面,6名替考組織者及中介被公安、檢察機關立案查處;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成績全部作廢,均被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3年,在校槍手由所在學校依規處理,已就業人員通報屬地招考部門追責。涉案22名公職人員受到開除公職、撤職降級及各類黨紀處分,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
【法律法規】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明確規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明確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川小考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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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務必擦亮雙眼、提高警惕,堅決遠離不法分子鼓吹的所謂“考試捷徑”“花錢替考”等虛假說辭。替考行為不僅踐踏教育公平、擾亂招生考試秩序,更是觸碰法律底線的嚴重違法行徑。不論是找人代考,還是充當槍手替他人應試,任何妄圖鉆空子、抱僥幸心理的違法嘗試,都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責編|廷寬編輯|波戈、澤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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