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鄭州5月26日電 (記者王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施行一周年之際,河南高院精選22個服務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典型案例,向全社會傳遞人民法院“護商、安商、暖商”的鮮明態度,也為廣大民營企業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與穩定的司法預期。
假借“媒體工作者”的身份敲詐勒索民營企業 趙某獲刑三年八個月
2019年以來,被告人趙某利用自己經營某網站的影響力,伙同葉某某、張某某(均另案處理),以控告舉報、違法曝光的方式,威脅多名企業經營者,迫使其繳納“協商費”“宣傳費”用于刪帖或避免發帖。
趙某等人對一些沙場、混凝土攪拌站、石子廠等企業進行拍照,以環保不合格進行曝光為由勒索財物。當遇到不愿支付財物的企業、個人時,趙某便在自己運營的某網站上發布有關該企業、個人的不實網絡信息,并進行炒作,形成網絡熱度甚至網絡輿情,迫使這些企業、個人支付,進而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趙某先后實施敲詐勒索24人25次,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7.1萬元。案發后,趙某等人全額退贓退賠。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伙同葉某某、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威脅、要挾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予依法懲處。趙某具有認罪認罰、坦白、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情節,依法判決被告人趙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針對企業和企業家敲詐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利用網絡制造、散播謠言或者負面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企事業單位的名譽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以趙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假借“媒體工作者”的身份,采取“軟暴力”手段對特定企業先后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秩序和營商環境。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對企業造謠抹黑、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劃定行為紅線,形成有力震懾,彰顯了司法機關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
企業遲延履行輕微,法院駁回銀行想提前收回貸款的申請
2021年1月27日,某銀行與港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2億元,期限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月26日,利率標準為年利率6.5%,每月20日付息。某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后經協商借款展期至2025年1月29日,利率調整為年利率4.5%。港某公司按期足額支付利息直至2024年12月20日。2024年5月10日,某銀行訴至法院,以港某公司未能依約在2024年3月20日償還當期利息以及保證人涉訴被法院執行為由,主張案涉借款已于2024年3月20日提前到期,請求判令港某公司提前償還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港某公司實際支付2024年3月20日當期利息的時間為2024年3月22日,比約定付息日僅延遲2天,違約行為顯著輕微且已糾正,某銀行也未通知借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且提起訴訟時港某公司并未欠息。保證人的執行案件因達成和解已終結執行,且本案存在多份人保和物保足以保障債權人利益。某銀行主張借款提前至2024年3月20日到期,剝奪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不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故應認定貸款提前到期的主張不能成立。考慮到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0日后未按約支付利息,遂于2025年6月30日判令港某公司自202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及復利。
本案是人民法院踐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理念,依法規范金融機構單方面增加發放貸款條件、中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行為,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典型案例。本案審理充分考慮借款人持續依約還本付息以及債權人存在多重保障的實際情況,判定借款人的輕微違約不能成為銀行利用優勢地位提前收回貸款的依據。該案例是人民法院保護民營企業的正常融資預期,維護正常金融市場秩序的鮮活樣本,為穩定民營經濟投融資信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高質量發展提供司法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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