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實施意見》要求,結合成都市食品安全監管六大專項行動,成都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高頻投訴問題和高風險企業,集中力量督導依法查辦了一批食品生產領域違法違規案件。近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公布了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6年4月,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成都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肉制品生產預煮環節使用某款食品添加劑。經檢測,該添加劑含有不得在肉制品加工中使用成分。當事人將該添加劑作為加工助劑用于千層肚生產,已使用約194公斤,涉案產品均已銷售完畢,涉案金額達37萬余元。此外,當事人未按規定對產品進行留樣。
郫都區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涉嫌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該局擬對當事人作出處貨值金額19倍的罰款(700萬余元)、沒收違法所得(37萬余元)、沒收剩余香精及工具、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未按規定留樣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該局擬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警告。同時,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相關規定,該局擬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處上一年度收入8倍罰款(47萬余元),對當事人品控負責人處8倍罰款(18萬余元)。
與此同時,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已啟動行刑銜接,將相關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此外,該局還啟動行紀銜接,對履行監管職責不到位的8名市場監管人員追究責任。
案例2
四川某汽水飲料廠涉嫌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6年4月,金堂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四川某汽水飲料廠(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現場核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設置飲品生產線,從事汽水、果味飲料等飲品生產加工活動;生產過程中違規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且部分添加劑已開封使用;當事人生產的多款飲品擅自標注他人企業生產信息、使用他人商標標識,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截至案發,當事人累計生產各類問題飲品60萬余瓶,對外銷售6萬余瓶,違法所得3萬余元。
當事人涉嫌無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生產不合格食品、涉嫌商標侵權的行為,分別違反《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禁止使用過期食品原料添加劑以及《商標法》關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相關規定。4月10日,金堂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依法立案調查,并啟動了行刑銜接和行紀銜接,將相關線索和情況移交至公安機關及紀檢部門,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案例3
某食品廠監督檢查問題整改不到位案
2026年5月,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郫都區某食品廠(以下簡稱當事人)開展“四不兩直”檢查,發現當事人針對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前期檢查發現的“成品庫房未配備除濕設備”問題,僅購買了電風扇用于加快庫房內空氣流動,未有效整改到位。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立即責令其整改。經執法人員回訪,當事人已購買除濕機并整改完畢。
因郫都區市場監管局未監督整改到位,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對其進行了行政約談。
全媒體記者 李靜瑋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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