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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2026年第4期要目
【特別關注】
1.反不正當競爭法語境下的廣告語保護定位
孔祥俊
2.智能體交互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研究
馮曉青、張云蔚
【專題評述】
3.腦機接口技術對發明人主體身份的挑戰與因應
曹新明、曹文豪帥
4.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詞的可版權性辨析
叢立先、徐子文
5.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合理使用的“柔性條款”適用路徑
熊琦、張文窈
【制度建設】
6.兩大法系背景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李明德
7.地理標志統一前置審查理論證成及制度構建
王蓮峰、胡同
【特別關注】
1.反不正當競爭法語境下的廣告語保護定位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學)
內容提要:廣告語本以傳遞和宣傳商品信息為目的,本身并非商業標識,但經商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能夠識別商品來源的,即成為商業標識,可以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標識條款進行保護。基于維護競爭自由和公平的深層價值取向與政策選擇,《反不正當競爭法》僅將廣告語納入商業標識條款進行調整,并應當維護商業標識條款與一般條款在法律適用上的排斥關系;被納入商業標識條款的廣告語,不再以“逼真模仿”“寄生”“不正當利用優勢”等單獨訴由受一般條款的泛化適用和擴展保護,更不宜以一般條款降低廣告語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條件或擴張其保護范圍。依照商業標識條款保護廣告語,必須以實際使用的廣告語為權利基礎,以商品來源的識別性為保護依據,在實際使用的廣告語之間進行侵權比對,并以構成市場混淆為核心要件。市場混淆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為邊際標準和外延界限,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特定聯系”的例示規定已足以表明其應達到較高程度的特定聯系,特別是將純屬聯想意義上的聯系排除在外。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語;商業標識;商品來源的識別性;市場混淆
2.智能體交互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研究
作者:馮曉青、張云蔚(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智能體作為一種新興智能技術形式,因具有跨越不同環境進行自動化交互的特性,其產業應用沖擊了以流量為核心的互聯網競爭商業模式,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具有適配性。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類型化條款難以直接適用,一般條款也難以提供清晰指引。為應對智能體發展浪潮,維護智能體產業公平競爭秩序,應堅持動態競爭觀,強化用戶與公共利益的保護。智能體擴大原有的競爭關系范疇,應采取行為中心主義的規范思路,審慎使用無障礙權限,完善相關商業道德規范,重塑開放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智能體交互沖擊傳統商業模式屬于正常的市場競爭范疇,但若對公平競爭秩序產生實質性損害,仍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鍵詞:智能體;跨平臺交互;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
【專題評述】
3.腦機接口技術對發明人主體身份的挑戰與因應
作者:曹新明、曹文豪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腦機接口通過構建人腦與外部設備通信雙向通道,形成腦機融合行動體,從而對以自然人為中心的發明人制度構成挑戰。腦機接口技術能實時外化、解析并干預大腦的思維過程,導致構思活動私密性消解、實質性貢獻來源模糊及自然人意志主體性被侵蝕,動搖了發明人是實質性貢獻者的法理邏輯和發明人系自然人的法哲學基礎,引發發明人制度激勵功能失調。為此,應堅守意志自主與認知自由原則、貢獻可識別與利益平衡原則以及技術過程透明與可問責原則,嚴格區分創造性構思與生理性數據輸入,將發明人資格錨定于作出創造性構思的自然人;建立腦機接口生成物追溯機制,通過設立標識義務、強制記錄關鍵交互日志等手段,確保過程透明度與可驗證性;構建以貢獻為主導的權益分層配置機制,通過法定或約定的利益分享機制公平補償腦機接口系統開發者、神經數據提供者等其他關鍵貢獻者。在鼓勵技術創新的同時,維護專利制度的公平正義與倫理底線。
關鍵詞:腦機接口;發明人;主體身份;專利制度
4.生成式人工智能提示詞的可版權性辨析
作者:叢立先、徐子文(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長期以來,提示詞多在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中被視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附屬要素,其本身的可版權性問題通常被忽視。在“提示詞第一案”中,法院雖然不認為涉案提示詞構成作品,但并未從根本上否定提示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能。作為用戶的全部信息輸入,提示詞在著作權法領域呈現多種特點,且其可版權性相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具有獨立性。提示詞的可版權性應從其思想/表達屬性與獨創性兩個方面展開。在思想/表達屬性問題上,應反思實踐中對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適用偏差,明確提示詞原則上屬于客觀表達,而非主觀思想,僅例外情況下予以排除。在獨創性判斷中,則需注意到提示詞除了可能因為不具有獨創性而不構成作品,也可能因為本身具有獨創性而構成典型的作品類型,還可能因為內容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而構成匯編作品。
關鍵詞:提示詞;生成式人工智能;思想/表達二分法;可版權性
5.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合理使用的“柔性條款”適用路徑
作者:熊琦、張文窈(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華中科技大學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論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我國作為人工智能產業領先的國家,卻因著作權法中缺乏針對性例外條款而導致模型訓練作品使用的合法性判斷無法可依。在不動搖本土制度穩定性的前提下,我國最具可行性的方案并非全面轉向抽象判定要件的設立,而是在充分利用“三步檢驗法”三十余年司法裁判積累的基礎上,參考立法例近似國家的應對經驗,借助“非享受性使用”與“輕微使用”的適用來回應模型訓練使用作品的合法性難題。一方面,將“非享受性使用”納入目的解釋,擴大涉及模型訓練合理使用的主體類型和使用目的范疇;另一方面,將“輕微使用”納入類推解釋,擴展個人使用和科研使用著作權例外的涵蓋范圍,最終實現本土法定例外列舉與抽象判定要件在模型訓練作品使用上的穩定結合。
關鍵詞:人工智能;模型訓練;合理使用;柔性條款;非享受性使用
【制度建設】
6.兩大法系背景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作者:李明德(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
內容提要:關于產品的地理來源,國際上先后出現了“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兩個術語,最后定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使用的“地理標志”。在地理標志的保護方面,以法國為代表的歐洲大陸法系采納了專門法的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采納了商標法的模式,二者又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予以折中規定。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為基點,同時制定“地理標志管理和保護條例”,將兩大法系不同的保護模式有機結合起來,進而促進地理標志相關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地理標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專門法模式;商標法模式
7.地理標志統一前置審查理論證成及制度構建
作者:王蓮峰、胡同(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地理標志保護長期實行專門保護與商標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因兩條路徑在審查邏輯及權利救濟上各行其是,導致資格事實認定與商標性使用治理割裂,重復確權、標準沖突及監管脫節等問題顯著。針對上述困境,可引入“可地理標志性”概念,將真實性、地域性、特異性與關聯性確立為統一的實質門檻,把產品與特定地域之間的客觀關聯界定為地理標志保護的前置資格事實。“可地理標志性”前置審查具有治理合理性、程序正當性與制度可操作性,可以構建以統一入口與協同監管為核心的地理標志統一前置審查認定制度,以糾偏實踐中的商標化傾向,降低制度運行成本,提升地理標志保護體系的確定性與可預期性。
關鍵詞:地理標志;可地理標志性;統一前置審查;地理標志產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知識產權》是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是中國中文法律類核心期刊、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和AMI綜合評價(A刊)擴展期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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