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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張阿姨為了離女兒更近、方便照料家人,打算在北京購置一套經濟適用住房。2004 年左右,經適房購房需具備相應資格,張阿姨不滿足購房條件,便與女婿趙先生達成口頭約定,借用趙先生的名義購買一號房屋。
這套房屋由張阿姨全權操辦,房源由張女士自行聯系獲取,所有購房資金均由張阿姨支付,首付款、銀行貸款等費用,或由張阿姨直接繳納,或轉給女兒代為支付,從未讓趙先生承擔分毫。
房屋交付后,張阿姨出資裝修,并長期在此居住生活,物業費、水電費等各類開支均由其自行承擔,房屋的購房合同、不動產權證書、購房發票等全部重要材料原件,也一直由張阿姨保管。
多年來,張阿姨與家人對女兒、女婿多有幫扶,本以為親情穩固,卻在計劃出售房屋置換養老居所時爆發矛盾。趙先生一改往日態度,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甚至索要高額過戶費用,全然否認當初借名買房的約定,主張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產權就歸自己所有。
張阿姨無奈之下,將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借名買房關系成立,判令趙先生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但張阿姨提交的證據形成完整閉環。
法院最終判決:趙先生繼續履行借名買房約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張阿姨將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張阿姨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一號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均由張阿姨實際支付,趙先生未出資分文,其主張出資款為借款,卻無任何證據佐證。
張阿姨自房屋交付后長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持有全部購房及產權原始材料,符合實際權利人的特征。
雙方借名買房行為發生在當年政策環境下,未違反當時法律強制性規定,口頭約定合法有效。
張阿姨現已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具備辦理過戶的現實條件,有權要求完成產權轉移。
【律師重要提醒】
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即便親人之間也不例外,避免口頭約定無據可依。
實際購房人務必保留全部出資憑證、轉賬記錄、裝修票據、居住證明,形成完整證據鏈。
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借名購買風險較高,需結合購房時政策判斷協議效力,滿足資格后應及時辦理過戶。
房屋產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登記名字≠實際產權人,但需有充分證據推翻登記推定效力。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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