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站接到廣東力奇珠寶工藝品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力奇”)求助,反映其合法物權遭受侵害,質疑法院判決顯失公平,懇請媒體介入以維護公平正義。為此,本站查閱了相關卷宗資料并進行實地調查。現將調查情況公布如下,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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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擬附:土地紅線圖、建筑物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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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房產證件的紅線圖
涉案地點:廣東省汕尾市海豐縣(附城)科技工業園內的廣東力奇廠區,毗鄰帝景山莊樓盤。
涉案物業:1. 同一紅線圖內劃分的10個地塊,總面積10.3萬㎡;2. 建筑物13棟,總建筑面積10.4萬㎡。合計涉案土建面積20.7萬㎡,均持有海豐縣人民政府頒發的10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3份《不動產權證》,并有實體建筑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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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原告:廣東力奇珠寶工藝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龍(公司董事長,港商),系被告胞弟。
被告:汕尾市帝景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帝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華(公司執行董事,港商)。。
第三人:廣東石頭王珠寶有限公司(下稱“石頭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華(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港商,與上述王某華為同一人)。
一)原告的訴訟請求:
1. 判令被告與第三人停止侵權,返還原告所有的十塊房地產(13本國土證)及其土地附著物。2. 判令被告與第三人支付占用廣東力奇商務中心、員工宿舍、員工食堂、會所等的占用費1015萬8981.84元。 3. 判令被告與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支付占用廣東力奇土地的占用費397萬3685.96元。 4.判令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二被告答辯的共同觀點:
1.原告主體身份不合法。 2. 原告提起的訴訟屬于虛假訴訟。3. 原告與被告因家族內部利益糾紛已在香港高等法院涉訴,其中廣東力奇權屬涉案,原告起訴被告屬于惡意訴訟。 4. 帝景公司使用的涉案建筑物系從石頭王公司處轉租。 5. 石頭王公司、帝景公司使用涉案建筑物屬于公司行為,原告無權要求法定代表人王某華個人支付費用。6. 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二、法院的判決(擬附: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判決書抬頭)
一)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5民初99號《民事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確認:
1 . 廣東力奇于2001年12月18日由力奇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股東王某華、王某龍、王某偉)獨資設立,王某偉系王某華和王某龍的堂弟。2018年9月24日,廣東力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龍,股東變更為王某龍及王某偉。 2. 涉案10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3份《不動產權證》由以王某龍為法定代表人的廣東力奇持有。3. 石頭王公司租賃廣東力奇廠房一棟五層、簡易廠房一棟、倉庫一間、生活配套設施(食堂和宿舍),建筑面積共9900㎡;石頭王公司將廣東力奇辦公樓二層及食堂和宿舍(面積3000㎡)分租給帝景公司。合計租賃廣東力奇物業面積共9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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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15民初99號《民事判決書》】
一審判決:
(一)被告與第三人應于本判決生效60日內各自將租賃房產(9900㎡)返還廣東力奇。
(二)帝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60日內支付超出租賃期的占用費:7元/㎡×3000㎡×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返還租賃房產之日止的月份。
(三)石頭王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60日內支付超出租賃期的占用費:7元/㎡×(9900㎡-3000㎡)×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返還租賃房產之日止的月份。
(四)駁回原告廣東力奇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受理費106595.99元,由原告廣東力奇承擔99128.27元,被告帝景公司承擔2137.92元、石頭王公司承擔5329.80元。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力奇上訴請求:1.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 一、二審訴訟費由被告與第三人及王某華負擔。
帝景公司上訴請求:1. 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 一、二審訴訟費由廣東力奇負擔。
石頭王公司上訴請求:1. 撤銷一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2. 一、二審受理費、保全費由廣東力奇負擔。
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589號《民事判決書》】(下稱“二審判決”),對上述上訴請求作出如下判決: 1. 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2. 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3. 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帝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60日內將租賃石頭王公司辦公樓二層及食堂和宿舍共3000㎡返還廣東力奇。 4. 上訴人廣東力奇承擔二審受理費95868.99元。上訴人帝景公司承擔受理費2137.92元。上訴人石頭王公司承擔受理費53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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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589號《民事判決書》】
三、對一審、二審判決的4點質疑(擬附:霸占現狀)
第一:一審、二審判決均確認,涉案10份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3份《不動產權證》由以王某龍為法定代表人的廣東力奇持有。這足以證明廣東力奇擁有上述權證所覆蓋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犯。然而,一、二審法院為何未依法確認廣東力奇收回涉案全部土地和建筑物的權利?此舉是否變相容忍了被告與第三人及其他人的持續侵權行為?
第二:2018年9月24日,王某華因損害企業及股東權益,被依法撤銷法定代表人資格并與廣東力奇脫離關系。其此前以廣東力奇名義與石頭王公司簽訂的物業租賃協議,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在判決前租賃協議已過期,該占用行為應屬侵權,原協議應屬無效。一審判令被告與第三人支付超出租賃期的占用費,但對于協議無效占用了涉案物業,為何未判令返還廣東力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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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協議
第三:一審判令被告與第三人應于本判決生效60日內各自將租賃房產返還廣東力奇。即帝景公司應返還建筑物2處3000㎡,石頭王公司返還建筑物5處9900㎡(含帝景公司占用部分)。若按被告與第三人主張的租賃建筑面積共9900㎡計算,而涉案總建筑面積為10.4萬㎡,剩余建筑面積94100㎡是否應由廣東力奇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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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粵15執70號
第四:2020年11月13日,一審法官現場勘察“明明目測”到被告方占用廣東力奇土地及建筑物面積共計20.7萬㎡的事實,故意不制作勘察筆錄,只流于形式“走過場”;但判決僅令被告與第三人返還面積9900㎡,在二審判決更是將返還面積縮減至3000㎡。如此巨大的面積落差,判決依據何在?
四、生效判決淪為“法律白條”,執行程序在“推諉”中空轉(擬附:帝景廣告牌,假移交租賃場地情況說明)
原告取得生效證明后依法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卻以“判項不明確”為由消極應對。即便省高院復議后明確要求協調執行,汕尾中院仍未落實上級指令,未采取勘察測繪等實質措施,致使案件長期停滯。這種“審執掣肘”、下級對抗上級的亂象,客觀上為侵權方提供了“避風港”,讓生效判決無法兌現,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與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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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粵執復358號
五、關鍵證據遭當庭推翻,原審判決基礎面臨崩塌危機
在后續關聯案件庭審中,被告方為逃避責任,竟當庭推翻此前定案的原始《租賃協議》,自認相關證據系偽證或謊稱標的物已移交。被告這種視法律為兒戲的虛假訴訟行為,不僅未受懲戒,反而讓守信的原告陷入維權“泥潭”。若司法機關對如此明顯的惡意訴訟視而不見,何以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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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及執行出異常及矛盾,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故意制造讓“守法者流淚,讓侵權者狂歡”的冤假錯案。廣東力奇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所有權及土建面積20.7萬㎡被他人占用近7年,控告與訴訟均無果,陷入了一場令人窒息的“司法怪圈”。若此類案例不能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必將釀成法律神圣權威崩潰,營商環境最后一道防線被徹底摧毀。
本案將如何了結,本站將繼續跟蹤報道。
日期:20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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