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應急管理局發布《江漢萬松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3?10”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湖北武漢市發生一起高墜事故,1人死亡。柯某給武漢圖書館新館安裝玻璃時,未系安全帶墜亡;6人被問責,1名公職人員被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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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0日,江漢區萬松街道常青路35號在建樓頂部天窗安裝玻璃時,發生一起高空墜落致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99萬元。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違反安全規定造成高墜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3月10日中午12點30分,死者柯某 (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外聘勞務工,生前為班組長)帶領5人系好安全帶,通過專用通道,來到樓頂給在建的武漢圖書館新館天窗安裝玻璃,當時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附近未安裝監控設備(原有塔吊的監控設備隨塔吊拆除而拆除)。
天窗玻璃提前放置在樓頂排水溝的天窗框旁,安裝流程為:采用人工(手動或采用吸盤)搬運至天窗框上進行安裝,若安裝小玻璃天窗僅需2-3人即可完成。當時正在安裝小玻璃天窗,5人中有2人被派往其他作業點,工人聶某、柯某同死者柯某一起繼續沿斜坡向上給天窗安裝玻璃,約13點左右柯某上廁所,回來后身上就沒系安全帶,但繼續安裝天窗玻璃,14點多,聶某和柯某因累提議休息一會,死者柯某表示同意。
聶某和柯某隨即去旁邊斜坡下一檔喝水,兩人都沒注意死者柯某,忽然聽到有人喊“有人掉下去了”,通過天窗往下看到死者柯某摔到三樓平臺的地面上,面部朝下趴在地面,身上未系安全帶。
事故原因分析
死者柯某作為班組長與他人一起在天窗安裝過程中,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嚴格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BJ80-2016(第3.0.5條: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規范要求,未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帶是造成此次高處墜落事故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在進行分包作業過程中,未對單位聘用員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嚴格且有效的資格審查,且在天窗安裝過程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事故問責處理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免于行政處罰的個人
柯某,安全意識淡薄,未按規定佩戴安全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已死亡,免于行政處罰。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
1.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款第一項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武漢建開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3.武漢鴻誠工程咨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三)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個人
1.耿某,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周某,金剛幕墻集團有限公司幕墻施工項目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3.尤某,武漢建開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幕墻施工項目負責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4.陳某,武漢建開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幕墻施工項目安全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5.何某,武漢鴻誠工程咨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圖書館新館項目總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6.熊某,武漢鴻誠工程咨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圖書館新館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四)建議給予處分的公職人員
區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工程質量安全中心蘇某監管工作履職不到位,建議交由區資建局進行調查處理。
來源:中安在線、漢江區應急管理局
編輯:戴玉春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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