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15,沒有虛構身份、也沒有伙同參與虛構他人身份,不構成詐騙罪。
1、劉桃元涉嫌詐騙案,(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399號。
2、劉桃元,男,54歲,無業,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3、福田區檢察院指控,2012年初,劉桃元與假冒國家安全部亞洲局局長的池敦文(另案處理)等人一起,以幫助被害人肖某揚承租深圳市邊防總站綜合大樓為由,欺騙肖某揚于同年4月11日,在北京市向劉桃元、池敦文提供的銀行賬號內各匯入人民幣100萬,共計200萬元。同年6月,因邊防綜合大樓確定不對外出租,劉桃元、池敦文的承租之事未辦成,在肖某揚追討下,劉桃元退回了50萬元,池敦文退還了100萬元,至2014年5月12日案發,劉桃元仍未退還剩余的50萬元。
4、福田區法院判決劉桃元無罪。
5、司法觀點,福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第一,沒有證據證明劉桃元虛構了自己的身份。被害人肖某揚是通過了4個中間人、相當于四層關系網才找到的劉桃元,在傳言中雖然傳出劉桃元在中央保健局上班,但肖某揚和劉桃元本人并沒有相關供述。第二,劉桃元沒有參與虛構他人身份。劉桃元通過某大學曹教授介紹認識的池敦文,在曹教授牽線安排的飯局上,劉桃元和被害人肖某揚是在同一時間見到的池敦文。劉桃元此前并不認識池敦文,也并不清楚池敦文的真實身份。第三,不能認定劉桃元虛構了租賃事實。劉桃元當時也不清楚關于邊防綜合大樓是否對外租賃的真實情況,邊防綜合大樓是在2012年6月才最終確定不對外承租。故綜合認定,不能認定劉桃元實施了詐騙行為,判決無罪。
6、最后同事說,那劉桃元剩余的50萬就這么算了?回答和感嘆,本案中,劉桃元也在一直喊冤,說為了這個事跑關系,50萬早就花掉了,自己一分錢沒賺不說,還倒貼了錢,甚至還要承受刑事迫害。本案雖然不構成刑事詐騙罪,被害人肖某揚可以去民事起訴要求退還錢財。但是,有很多類似案例,最后也不會支持肖某揚。大概率民事法官的判決說理是:肖某揚支付的200萬“辦事費”,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不能按照市場商業合同的居間服務費來處理,屬于非法債務,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也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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