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變革而認識
——黃仁宇對“洪武型財政”的病理分析
高壽仙
北京行政學院校刊編輯部研究員
【提要】黃仁宇對明代漕運和財政的研究,是其學術生涯的起點,也是其歷史觀念的基點。他將明太祖朱元璋建立的財政體制稱為“洪武型財政”,認為這種體制長期僵化不變,甚至一直延續到20世紀。黃仁宇提出的“洪武型財政”,在社會上得到廣泛傳播和認同,但也受到一些專業學者的嚴厲批評。事實上,黃仁宇的史學研究與學院派大異其趣,也難以用學院派的標準去衡量。他的史學研究是從其身經戰亂的獨特經歷生發出來的,從本質上說屬于“為了變革而認識”的“政論史學”;而其所說的“洪武型財政”,可以視為一個突顯明代以降財政以及社會和國家體制之“荒謬”的統攝性概念。盡管其立場與觀點存在明顯偏頗,但如果仔細體會黃仁宇對明代財政體制的具體評述,可能會發現不少“片面的深刻”之處,強烈的批判意識確實使他洞察到明代財政存在的一些體制性缺陷,他提出的一些具體論斷也頗有啟發性。
【關鍵詞】黃仁宇;洪武型財政;學術旨趣
引言
美籍華人學者黃仁宇以《萬歷十五年》蜚聲海內外,但其學術生涯的起點和根基,乃是對明代漕運和財政的研究。1974年出版的《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是他一生最具學術性的著作。他曾回憶說:“《財政與稅收》一書的準備經過7年,以后我寫《萬歷十五年》則只花1年。因為以前之摸索,即已奠定了以后研究之基礎。”他還談道:“我的一本專著為《16世紀明代財政及稅收》……我對中國迄至現代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的觀念,肇始于此。”不過,在很長時間里,他的這部代表作并未引起中國學術界的重視,直到他因一系列通俗作品博得盛名之后,這部著作才姍姍來遲地被譯成中文,到他去世第二年才正式出版。至于他1964年完成的博士論文《明代的漕運》,盡管自己表示并不滿意,盛名所及,也在他身后譯成中文行世。
《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給人最深刻的印象,是對明代財政管理體制的尖銳批評和全面否定,其核心觀點都濃縮在“洪武型財政”這一概念中。根據黃仁宇的說法,這一概念是從梁方仲的著作中借用過來的。梁方仲對明代賦役變革進行了透徹研究,他一方面深刻揭示了一條鞭法在減輕貧雇農負擔、促進原始資本積累、改變人民與政府間關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又指出“一條鞭法最多只能暫時緩和舊制度解體的危機,卻不能解決社會根本矛盾”,“因之,洪武型的封建生產關系并沒有多大的改動”。由于研究主題是明代財政體制,故黃仁宇將“洪武型的封建生產關系”稍加變更,提出“洪武型財政”這一新概念。
該書英文版出版后,國外學者伊懋可(Mark Elvin)、羅茂銳(Morris Rossabi)、居蜜(Mi Chu Wiens)、傅吾康(Wolfgang Franke)等在專業期刊發表簡評,一致肯定該書具有開創意義。伊懋可認為,該書是基于大量工作的開創性著作,任何對帝制中國晚期的政治和經濟感興趣的史學家都會從中獲益;羅茂銳指出,黃仁宇付出艱巨努力完成了一項開拓性工作,為分析明朝的財政結構提供了一個綜合性的組織框架;居蜜幽默地談道,盡管售價很高,這部令人欽佩的開拓性著作必將被放到明清史“必讀書目”之中;傅吾康指出,通過全面而透徹的考察,黃仁宇不僅對明代制度史和經濟史,而且對于我們理解最近六百年的中國國家以及這種傳統對當代的影響,都做出了令人注目的貢獻。同時,他們也提出一些建議和批評,其中以伊懋可的批評最為尖銳,他認為該書雖然提供了大量細節,但這些細節未能恰當地支撐其論點,而且有些討論虎頭蛇尾,間或邏輯模糊,某些立論缺乏內部連貫性和充足證據。
該書譯成中文出版后,雖然內容較為專業,但借助作者的知名度,在社會上也引起不少關注,陸續發表了一些肯定性的介紹文章。但一些專業學者對其持保留態度,如李龍潛認為,黃仁宇“明代歷史‘倒退論’的觀點違反了客觀史實”,“夸大了定額制度推行的力度及其對明代財政的負面影響”,引文及說明方面存在很多錯誤;萬明認為,黃仁宇的“洪武型財政”說,不僅受到“西方中心論”史觀的影響,而且忽視了明朝中央大型財政數據文獻的利用,致使立論根據嚴重不足,對一些基本史實存在誤解。如果以專業的眼光挑剔,該書確實存在一些史實和理解上的錯誤,其對明代財政特點的總結和批評也失于片面和極端;但另一方面,片面性和極端化也使問題凸顯,有助于人們更加深刻地認識明代財政的深層結構及其變化限度。本文是本著“了解之同情”的態度,從黃仁宇的學術理路出發,對他提出的“洪武型財政”作一系統的梳理和分析。不妥之處,尚望學界同仁指教。
一、黃仁宇的學術旨趣與問題意識
閱讀黃仁宇的論著時,我經常想起日本學者竹內好。竹內好與黃仁宇對于中日兩國現代化的基本認識和未來期望全然不同,但在學術旨趣上卻有共通之處,他們都把自己的切身經歷融入學術研究中,形成了與學院派不同甚至對立的立場和方法。在寫于1952年的《給年輕朋友的信——對歷史學家的要求》中,竹內好提出這樣一個疑問:“為了變革而認識和為了認識而認識,難道不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嗎?”對于這個疑問,竹內好其實是有自己的明確答案的,他認為“在歷史學領域,或者以歷史為線索,在努力完成這個自我變革的過程中揭示出問題來,才是歷史學的課題”。
黃仁宇的史學作品,無論是學術性的還是通俗性的,都不是“為了認識而認識”,而是“為了變革而認識”,帶有強烈的“政論史學”色彩。這類作品富有感染力,但也不免使人感到有點難以捉摸。黃仁宇曾談道,“大凡有創造能力的思想家,在大刀闊斧的姿態下開始立論的時候,常有自相矛盾的現象”,但他認為這種矛盾“在大范圍內則不成其為矛盾。亦可以說因其矛盾,更能與真理接近”。他引用康德所謂“了解”(verstand)與“理解”(vernunft)之不同,認為“前者得自我們的視聽與經驗;后者則在人類經驗范圍之外,應屬于神學的領域”。黃仁宇的“大歷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就具有這種“神學”性格,正如他反復申說的:“凡是在世事中作大范圍的檢討,不期而涉及神學。” “大凡將人類歷史從長時間遠視界的立場檢討,不期而然會在思量想象之中接近神學的領域。”因為形成獨特的“大歷史觀”,黃仁宇對學院派的研究方法頗不滿意。在他看來,“中國歷史上的朝代,不一定是一個獨立的單元。在很多情形之下,其因果互相重疊,很多朝代的歷史可以連貫的解釋。”他認為,“這樣大歷史(亦即macro-history)的檢討中,用學院派系disciplinary approach的方法不容易找到正確的結論。”
黃仁宇的這種學術旨趣,與其生長于亂世并親身參加過抗日戰爭的獨特經歷相關。他曾明確談過自己轉入歷史研究的理由:“我之所以成為歷史學家,是因為自己顛沛流離,一切源于中國的動蕩不安。”他給自己設定了一個其他學者恐怕不敢想像的宏大目標:“我的主要任務在于以一己之力密切觀察,西方如何和東方交會,東方如何和西方融合,直到兩者融而為一個完整的世界史。”說是東西交匯和融合,其實主要是單向的,他大力提倡“西學為體,中學為用”,認為“中國可能必須采取綜合主義,將現代西方的種種觀念及原則融合而一”。他曾毫不諱言地表明自己觀察中國的根本立場:“我對中國向來站在批判的角度,無論是對中國政府或中國文化。”黃仁宇的各種論著,都在反復申說這樣一個觀點:“傳統中國歷史的發展,與西洋史、美國史和日本史完全不同。中國地廣人多,政治組織初期早熟。其結構只注重上端的理想,不注重下端的實際情形,所以規模龐大,表面冠冕堂皇,實際內中結構松脆,效率極低。換言之,這是一個農業社會的特殊產物,無法在現代世界生存。”通過對傳統中國的否定和批判,他希望為中國歷史發展指出一條正確道路:“宏觀看來,中國歷史仍有它的規律與節奏,其目的是脫胎換骨,使中國能在數目字上管理,融合于世界的潮流,即完成所謂的現代化。”
黃仁宇選定明代漕運作為博士論文題目,可能有些偶然,但他把明代作為研究重點,卻是其學術旨趣的自然結果。在他看來,“當代中國的背景必須回溯自帝制時期的過去”。清朝在時間上離當代中國最近,但其“政治歷史受到外族統治的太多扭曲,后期又在與西方沖突陰影的籠罩之下”,而“明朝是最后一個漢族統治的朝代,在體制上應該更能代表中國的特色”。黃仁宇對于明代以及傳統中國的根本認識,在其博士論文中已經基本成型。他批評“明代帝王和大臣在財政金融方面從來沒有方法意識和成本意識”,“他們隨意處理財政問題”,“從未發展出一套有水平的金融體系”;他們“采取的是一種僵化不變的經濟觀念”,“制定的政策和習慣做法嚴重地限制了商業的發展”。他還特別強調,“導致錯誤管理的是被扭曲的思想觀念,而不是技術缺陷。”
至于《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則是其博士論文的自然延伸。據他回憶,他在1966年決定撰寫一本明代稅制和政府財政的專書,1969年向哈佛大學東亞研究所提出資助申請,得到費正清(John K. Fairbank)的充分肯定,向其提供一筆研究經費。但是,他很快就發現難以按費正清的期望撰寫,因為他無法整理出一個清楚的邏輯。當時有專家建議以杜希德的《唐代財政管理》為范本,但黃仁宇認為這個建議不切實際,因為“唐代管理的整齊明確植基于組織上的簡約”,“但千年后的16世紀,中國卻深陷于生產稻米的復雜機制中”。明代財政比唐代復雜,或許只是表面因素,其實包括唐代在內的各個朝代,都不能“在數目字上管理”,也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黃仁宇之所以不肯那樣寫,是因為在他看來,崔瑞德處理的是唐代財政的“理論面”,而自己要處理的是明代財政的“實際面”。他把這項工作定位為“以荒謬的制度為研究主題”,認為“努力將混亂的制度進行邏輯整理分析可能有利于讀者的理解,但同時也容易模糊了其所希望表達的主題,敘述者的角色不知不覺地成為一位財政改革家,而不是一位財政史學家”。換句話說,黃仁宇業已判定明代財政是“荒謬的制度”,所以他絕不肯像崔瑞德那樣從“理論面”處理,為明代財政整理出一套明晰的體系,因為那樣就會使明朝財政看起來不那么荒謬甚至合理化了,從而“模糊了其所希望表達的主題”。
二、“洪武型財政”的基本內涵和歷史定位
明白了黃仁宇的學術旨趣和問題意識,或許可以更準確地把握《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的寫作方式。黃仁宇在討論資本主義時說過:“資本主義生理家與病理家的觀感比較,一定也有很大區別。”他又談道:“對現代經濟組織采取‘病理家’的地位一定和一個‘生理家’的地位,迥然不同。”因著眼點不同,黃仁宇在評述中西歷史時采取了相反立場:對于西方,因重在探究其興起之因,所以采取的是“生理家”的立場;對于中國,因重在探究其落后之由,所以采取的是“病理家”的立場。《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一書,就是他為明代財政開列的一份“病理分析報告”,用他自己的話說,“貫穿這一研究的中心點是各個層次的制度性的缺陷”。而他提出的“洪武型財政”,則是集中呈現明代財政體制之“荒謬”的一個統攝性概念。關于這個概念的含義,黃仁宇曾作過簡要概括:“什么是‘洪武型’的財政?簡言之,為缺乏眼光,無想像力。一味節省,以農村內的經濟為主,只注重原始式的生產,忽視供應行銷以及質量上的增進。”如果把他各種論著中散漫的論述歸納一下,大約包括以下幾點內容。
其一,“洪武型財政”是逆歷史潮流的退步性制度。朱元璋創立的政治結構,“在中華帝國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財政的建置就不能按照歷史先例來設計。盡管明代財政制度表面上與中國歷史中以前幾個王朝的財政組織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從一開始它的運作就與以前不同”。相對于唐宋,明朝出現了全面性的、根本性的“大躍退”。就基本性格而言,“唐宋是外向的,明朝是內向的。唐宋是‘競爭性’的,明朝是‘非競爭性’的”。從經濟政策的角度觀察,“趙宋以經濟最前進的部門作為行政的根本”,“提倡商業,在造船、鑄幣、開礦、榷稅、專賣酒醋各部門下功夫,不以重新分配耕地作創立新朝代的基礎”;而“明朝的政策,缺乏積極精神,雖然嚴格地執行中央集權,卻不用這權威去扶助先進的經濟部門,而是強迫它與落后的經濟看齊,以均衡的姿態,保持王朝的安全”。從管理角度觀察,“明代的財政管理具有收斂性(self-denying),它將其運作能力降到最低限度,忽視了通過工商業發展來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絕考慮民間、私人方面的幫助”,因而“比以前諸如唐代和宋代所使用的方法倒退了一大步”,甚至還不如元代的制度。
其二,“洪武型財政”是簡陋落后的不合理制度。這在明代財政的各個方面都顯現出來,其中突出的問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稅源過分依賴農業經濟。明代“一反以前幾個王朝注重從貿易和商業中獲取收入的共同傾向”,“依靠農業收入作為國家收入的程度遠遠超過了宋代,甚至多少超過了晚唐”;而包括鈔關稅、商稅在內的雜色收入“盡管稅目非常多,但是稅收總額卻比較小”,“這相對于帝國的需要而言,則十分可憐”。第二,稅收結構過于復雜。在多種原因的共同作用下,明代的稅收結構極其復雜,造成“殷實大戶逃避稅收以及鄉村收稅人、吏胥的腐敗和濫用職權”等問題。第三,定額制度過于僵化。這至少導致兩種結果,一是限制了稅收基數的擴展,以致“明代的財力要比四個世紀前的宋朝差了很多”;二是造成“可伸縮的財政單位”,“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而且也給會計工作造成了很多問題”。第四,缺乏中間層次的后勤保障。其弊端一是“側面收受”(lateral transactions),“唐宋間財政的收支,已漸有總收總發的趨向”,而明朝“全國財政資源,分成無數的細枝末節,由最下層的收支機構側面收受”,“這樣一來全國蓋滿了此來彼往短線條的補給線”,“一個接受的倉庫可能同時要面對很多不同的解運者,而一個解運者也可能為很多部門服務”,造成賦稅解納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二是無法利用市場功能,唐宋時代的轉運使綜合地區財務主管、運輸官員、采購代理于一身,“已經利用稅收進行貿易,而明代的稅收政策則讓大部分的硬通貨撤出流通領域”。第五,缺乏有效的貨幣制度。明初濫發寶鈔導致寶鈔大幅貶值,而“寶鈔的破產引起了連鎖的反應,導致了銅錢以及后來稅收管理中用銀的失敗”,明朝政府“完全失去了對貨幣和信用的控制,這就意味著明朝的財政管理者在履行其職責時缺乏必要的手段”。第六,徭役使用重新恢復。“凡趙宋王朝自王安石以來,民間向官衙無代價服役,已開始繳款代役者至此又全部恢復親自到差”,“各級衙門所用文具紙張,桌椅板凳,軍隊所用兵器弓箭,公廨之整補修理均無預算之經費或供應之承辦者,而系無費由各地里甲征集而來”。
其三,“洪武型財政”是缺乏變化的僵硬制度。宋朝財政官員“就已經發現要不斷調整政策以利經濟增長,這樣可以在不增加人民稅負的前提下增加國家的收入”,而明代卻將前代的那些財政策略和手段幾乎全部拋棄。朱元璋制定的總計劃,一直被盲目地堅決執行著,“明朝的財政管理在各個方面從未跳出過‘洪武型’模式,僵化不變,其中心的思路是抑制而不是發展”。明代中葉以降,“明廷雖然不得不面對非常復雜的財政問題和經濟問題,但是從未全面重新組織具有生機活力的制度,以適應新環境的需要”。在機構設置方面,盡管隨著時間推移,“實物經濟轉變成貨幣經濟,實物稅收和強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折納白銀,僉兵制逐漸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卻“很少建立起新的財政部門,而被取消的財政部門則更少”。在賦役制度方面,面對里甲制度和役法已經不合時宜的現實,“盡管采用‘均徭法’和‘一條鞭法’作為補救,但整個明代這些農村基層組織從未被廢除,政府的各項工作開支直接派征于鄉村的財政體制也沒有被廢止”。在稅收原則方面,明初確定了稅收定額,“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后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摒棄”。在后勤保障方面,“由洪武皇帝建立起來的后勤保障體系從來也沒有進行過任何改革”,普遍化的賦役折銀并未改變這種狀況,“認為使用白銀是財政管理上的一個重大改進的想法,沒有什么實質的理論意義,它不過是類似于在不同的樂器上演奏同一種曲調罷了”。對于得到很多學者充分肯定的張居正改革,黃仁宇也評價甚低,認為張居正對財政制度的重新安排“沒有創新”,帶來明顯的“負面效果”,他大力提高白銀儲備,“這些緊縮措施的結果可能是弊大于利”。
需要指出,《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完稿于1971年,當時黃仁宇已53歲。但考慮到他1964年獲得博士學位時已46歲,這部著作可算是他學術生涯前期的作品。此時,他關注的主要是作為現代之近源的明清,所以對“洪武型財政”進行了猛烈抨擊,而對于宋代財政體制多有贊譽,甚至可以說,他實際上是把宋代財政描述為明代財政的一個相反影像。不過,隨著把眼光投向更久遠的歷史,他對“洪武型財政”的認識便增加了一個新的視角。
黃仁宇視秦漢為“第一帝國”,隋唐宋為“第二帝國”,明清為“第三帝國”,認為第二帝國是外向的、帶競爭性的,第三帝國是內向的、非競爭性的。在他看來,由第二帝國到第三帝國的性格變化,其實有著深刻的歷史邏輯。他從財政角度分析指出,宋朝從一開始“就以最前進的部門,作中央施政的基礎”,王安石新法也重在“加速金融經濟,使財政商業化”。但這套政策要行得通,需要“民間的金融商業組織,也要成熟,私人財產權之不可侵犯,更要有法制的保障,這樣才能重重相因,全面造成凡物資及服務都能互相交換”。宋朝顯然不具備這種條件,其財政制度在技術上“不能與大多數的小自耕農的低層機構配合”,“反不如北方少數民族以一種單元的經濟,簡捷的將人馬食糧投付于戰場”。但遼、金自進入中原后逐漸受到多元經濟的影響,“也都陷入宋人之覆轍”。元朝只是第二與第三帝國間的一個過渡階段,統治者“始終沒有對南北之不同,商品經濟與金融經濟無法統籌經理的問題作切實的解決”,“當它在財政上無法突破,讓稅收數遲滯于低層,又強調‘農業第一’的情形下,它實際上已將第三帝國的收斂態勢預告提出”。上述歷史背景,正是“造成明太祖朱元璋創制的財政體系的邏輯”。
正是基于這種思路,黃仁宇雖然依然堅持從現代向上看明清,認為“從全世界發展之過程上講”,“由朱元璋一手創成”的明清體制“不僅為反動,而且絕對地不合時宜”。但另一方面,他又對明初政策予以合理化解釋:“我們參照世界局勢,覺得朱元璋全面的不合時宜,但是看到第二帝國試驗的失敗,則又只好覺得他重返傳統的重農政策,以經濟因素的落后部分作全國標準,印鈔只作賞賜及賑災之用,盡量保持低水準的雷同與均衡,并不是沒有他設計的心眼。” “我們可以想見,由于宋朝以經濟方面最前進的部門使財政上的資源整體化,遇到慘痛的結果,都有以后退卻與保寧調整之必要。”他在回憶錄中也談到自己的這種認識變化:“直到1971年之前,我仍然認為明清兩代的制度包含著荒謬的成分,尤其在中國前幾個朝代財政上采取行動主義的襯托之下,宋代就是一個例子。但是,等到我檢視之前各朝代(包括宋代)的失敗原因后,我才了解到,明代財政管理雖然在我們眼中顯得愚昧短視,放在歷史的全貌來看,卻更正了前人的錯誤。因此,我們回溯歷史時會感到訝異,因為許多荒謬的情況往前追溯時,都是當時開始合理化的里程碑。”
三、觀察的角度與尺度:“洪武型財政”的變與不變
如果黃仁宇將“洪武型財政”的使用范圍限于明朝前期,可能不會引起太大爭議,很多明史學者對于朱元璋時代也做過類似的描述。使很多人感到不解的,是他認為明清財政雖然數百年間也發生一些變化,但一直是“只有零星支付局部需要的能力,而無全面經濟動員打破局面之可能性”,“‘洪武型’之財政仍與第三帝國全始終”。他甚至斷言:“民國成立以來無法在財政與稅收上找到出路,也仍是由于洪武型所創造的社會體制根深蒂固。”
黃仁宇做出這樣的論斷,很容易使人認為他對明代中后期賦役財政體制變革缺乏了解。在黃仁宇撰寫《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的時候,可供參考的相關論著確實遠不如后來豐富,但中日學者業已發表了一批論述明代賦役變革的重要成果,包括梁方仲對一條鞭法的經典研究。黃仁宇對于明代賦役變革的過程和特點,諸如實物經濟轉變成貨幣經濟、實物稅收和強制徭役折納白銀、徭役攤入田賦等,有著比較系統的了解。在此基礎上,黃仁宇仍然斷言“洪武型財政”僵化不變,主要原因恐怕是他觀察問題的角度和尺度與眾不同。
這從黃仁宇對梁方仲觀點的取舍上看得很清楚。他曾多次提到,“梁方仲認為明代雖在后期行一條鞭法,其范疇不出于‘洪武型’。”事實上,梁方仲所說施行一條鞭法后“沒有多大的改動”的,是“洪武型的封建生產關系”而非“洪武型財政”,兩者顯然并非同一層面的問題。對于一條鞭法的歷史意義,梁方仲給予充分肯定,認為一條鞭法“為田賦史上一絕大樞紐”,“從此便形成了近代以至現代田賦制度上的主要的結構”。梁方仲還提示,明代賦役折銀以后,“人民和政府的關系亦不能不起了相當的變化”。由于學術旨趣和問題意識不同,對于梁方仲這方面的思想,黃仁宇并不認同,他認為當時中國大陸學者——包括梁方仲在內——“對一條鞭法的描述很明顯有夸大、誤導的成分”。
關于“賦法與役法上的變遷”,梁方仲作過系統梳理,后人研究亦多,盡管很多細節還有待進一步清理和探究,但大體脈絡已很清楚。但對于“人民和政府的關系”的變化,梁方仲只做了提示而未展開論述。劉志偉接續這個思路做了非常深入的思考,將這種變化概括為從“納糧當差”到“完納錢糧”。他指出,明初實行“配戶當差”,就是在里甲體制下,綜核每個人戶的人丁事產多寡,確定其負擔能力,作為賦役征派的基礎。其后隨著賦役改革的推進,作為徭役課稅客體的戶逐漸分裂為丁和地(或糧),徭役銀額被分比例攤派到丁額和地畝額(或糧額)上。類似的變化在明朝以前也曾出現,但賦役性質并未根本改變,導致明代賦役變革成為不可逆過程的關鍵因素是16世紀白銀的大量流入與廣泛運用。在以白銀為手段的“完納錢糧”賦稅體制下,國家資源調撥采取了白銀貨幣的方式,而不再是勞役征發的形式。這樣,國家與百姓的關系,就從基于具體人身控制的“納糧當差”的關系,轉變為人民用不同的納稅賬戶名義向國家繳納貨幣或實物定額比例賦稅的關系,也就是“完納錢糧”的關系。可以說,“一條鞭法的發展,代表了一種新的制度、新的國家、新的社會、新的經濟體系形成的轉型過程”。
近年萬明以白銀貨幣化為主要線索,圍繞明代財政體制以及社會和國家轉型問題,發表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成果。她系統梳理了明代白銀貨幣化的具體過程,認為先是自民間開始,自下而上地發展,到成化、弘治以后才為官方認可,然后自上而下地展開。其中最重要的展開方式是賦役折銀,這也是明代賦役改革與歷代賦役改革的明顯不同之處。伴隨商品流通與賦役改革,白銀滲透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之中,市場前所未有地活躍起來,由此帶來了一系列制度的變遷,同時也引發了社會整體由單一向多元的變遷。具體到財政方面,她認為“明代后期中央財政體系的基本特征,相對明初已經迥然不同,出現了向貨幣經濟基礎上的貨幣稅收為主的財政體系的轉換,這無疑是中國古代財政史乃至中國史上劃時代的變化。賦役征收的貨幣化,農民的賦稅徭役負擔,原則上轉化為貨幣形態,意味著國家財政體系的根本性轉變”,這種“變革實質上是中國從古代賦役國家向近代賦稅國家的轉型”。正是基于這種認識,她對“洪武型財政”提出嚴厲批評,認為黃仁宇“沒有看到所謂‘僵化’的‘洪武型財政’在明后期發生的巨大變化,更沒有認識到‘倒退’的明代財政發生的重大結構改革、體系轉型、近代趨向的劃時代意義”。
黃仁宇業已去世,我們不知道他面對這些新的研究成果,會不會對自己的觀點加以修改或調整。如果做個大膽猜測,我認為他會繼續堅持己見。這首先是由于黃仁宇的觀察視角與其他學者有所不同。其一,明代賦役財政體制經歷了一個漫長曲折的變化過程,學者們大多著眼于作為其變化趨向和結果的“理想型”,對其做出積極的評價和肯定。黃仁宇則比較強調變化過程的混亂和遲滯,認為“16世紀的賦役折銀是一個曠日持久的、相當無規則的過程”,“這種改革運動,在經過如此艱難的準備后,卻從來沒有最終完成”,因為“明代財政結構不能適應如此徹底的重組”。在他看來,“一條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稅收征收方法,但并沒有簡化基本的稅收結構。相反,它使其更加復雜化了”。其二,其他學者比較關注賦稅和徭役的征收環節,所以將折納白銀視為巨大的進步。黃仁宇關注的重點是財政管理,認為即使一條鞭法達到最高潮的時候,“中央政府既沒有建立一個區域性的銀庫,也沒有一個通常的采買機構”,“預算也沒有任何增加”,“稅收解運仍然是由專門的接收部門對應專門的分配部門,沒有什么變化”。在他看來,“盡管一條鞭法改革是中國經濟史上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并有很多的積極因素,卻注定會局限在一定范圍之內”,結果“新瓶裝了老酒:除了運輸途中的大量谷物換成了一包包白銀之外,高度發達的貨幣經濟之下,明代財政管理的基礎卻依然是早期實物經濟的概念”。
除了觀察角度的差異,導致黃仁宇認為“洪武型財政”并未改變的更加根本的因素,是他度量歷史的尺度與他人不同。學者們指出的明代賦役財政體制之“變”,主要是從明朝后期與明朝初期的比較中得來的,而黃仁宇所說的“不變”,則是運用其“大歷史”視角,從對近六百年來的中西對比中得出來的,兩者所說其實并非同一層面的問題。黃仁宇強調,“洪武型”的財政制度,“對以后幾百年的法律觀念、科舉制度、軍事行動、鄉村組織等等,都有決定性的影響”。可見他反復陳說的“洪武型財政”,雖然最初是從明代財政研究中提煉出來的,但其內涵絕不限于財政體系本身,可以將其視為與“洪武型社會體制”等同的概念。在黃仁宇看來,清朝“最大的過錯是過分承襲前朝”,以致“‘洪武型’的財政系統,雖然在清朝有些更動,其基本組織的方式,一直維持到20世紀。所以講今日中國之改革,其歷史上的對象,是明朝遺留下的社會經濟系統,并非過分”。或許可以這樣理解:在黃仁宇眼里,“洪武型財政”實際上就是“在數目字上管理”(即近代化或資本主義化)的對立影像,只要財政、社會和國家未能達到他所定義的“在數目字上管理”的程度,就可以說“洪武型財政”或者“洪武型社會體制”仍在延續未變。據他考察,中國一百年來的革命,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得以完成,“其間最大的一個收獲,則是今后這國家已能‘在數目字上管理’”。
結語
黃仁宇的歷史作品,往往論題宏大、東西交錯、古今雜糅、夾敘夾議,時常把個人經歷融入歷史敘事之中,呈現出與學院派迥然不同的風味。這種極具個性的學術旨趣和語言風格,必然會給其作品帶來兩極化的評價:一方面,其通貫宏闊的視野、痛快淋漓的銳評、隨意散漫的文風贏得了無數讀者,再加上他批判傳統、擁抱西方的態度,正好契合了一些追求現代化的中國人的心境,其能風靡海內外數十年殆非偶然;另一方面,他以半路出家的“一己之力”,縱論古今數千年、東西數萬里,概念空洞、觀點武斷、史實錯誤之處在所難免,再加上其鮮明的“西方中心主義”立場,遭到專家批評亦屬必然。最使黃仁宇耿耿于懷的,可能是龔鵬程的評論:“我讀黃先生書,輒為其缺乏中國思想、文學、藝術……之常識所驚”,“技僅止此,便欲縱論上下古今,可乎?”如果從“小歷史”著眼,重點檢視其論述細節,龔鵬程的說法未嘗無據;但若從“大歷史”著眼,重點領會其論述宏旨,龔鵬程的評語未免太苛。
黃仁宇對自己會招致的批評,可能早就有所預料,因此對自己的長處和短處做過說明:“我的長處是能在短時間瀏覽大塊文章,勾畫其重點,但是生性魯莽,不計細節。”這話可以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自謙,承認自己治學粗疏,在細節上不免出現瑕疵;一是自傲,認為自己善于把握歷史的大關節大脈絡,具體細節無關宏旨。黃仁宇也明白自己宏闊而大膽的議論很難得到史實層面的支撐,在《中國近五百年歷史為一元論》中聲明:“我作此文,可以說是沒有詳細的事實根據去支持一種廣泛的批評。可是雖如此,我們也可以用大眼光的邏輯推行,補救這缺點。”黃仁宇徹底地、決絕地批判傳統中國的態度,頗使人感到失于片面和絕對,其實他自己對此未嘗全無自覺。他在對“洪武型財政”提出嚴厲抨擊后,馬上又申明:“這種觀點只因我們在六百年后體會到一個內向和非競爭性的國家,不能適應于外界新潮流之創痛才能產生。”因痛感近代中國落后挨打,便以西方近代以來才形成的“在數目字上管理”,去衡量并批評朱元璋創立的財政以及社會和國家體制,指責其“不能預見到工業和商業在現代國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這顯然不是研究歷史的客觀的、適當的態度。然而在“為了變革而認識”之學術旨趣的驅動下,黃仁宇卻又不厭其煩地反復彈奏這個曲調,這恐怕正是“為了變革而認識”的史學之不可避免的特征。
盡管其立場與觀點存在明顯的偏頗,但如果仔細體會黃仁宇對明代財政體制的具體評述,我倒覺得不失“片面的深刻”,強烈的批判意識確實使他洞察到明代財政存在的一些體制性缺陷,他提出的一些具體論斷也頗有啟發性。宏觀方面,比如黃仁宇強調明代財政結構特別復雜,他形象地比喻說:“明朝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好像一條流入沼澤的河流,它有無數的分叉與會合。”相較前代,明代財政結構確實更加復雜,至今對其分叉與會合的復雜情形,特別是成因和機理,尚未完全梳理清楚,值得進一步探究。再如,黃仁宇認為“明代的財力要比4個世紀前的宋朝差了很多”,李龍潛曾予以批駁,認為“明代比宋代政府收入多,白銀購買力強,反映了國勢的強盛”,但其據以立論的數據不盡準確。宋明財力究竟孰強孰弱,甚至應以什么標準衡量和評估,都是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問題。微觀方面,黃仁宇也提出一些值得重視的問題線索,比如他談道:“力差”編銀“只是為雇人應役者以及地方官提供了一種指導性方針,以便在幾個應役者之間分攤職役的財政負擔”,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要比編銀數量高得多,因此,“從所有納稅人中間征收力差錢,并不能被認為是差徭已經改折的證據”。但在過去的研究中,有些學者并未充分注意這個問題。近年申斌、丁亮等對這個問題作了進一步研究,加深了對賦役改革復雜性的認識。
斷言明代稅率過低,可能是黃仁宇最為流行的觀點之一。晚明有很多批評稅率過高的議論,對此黃仁宇不以為然。他根據一些地方志中的數據估算,直到16世紀之初,“整個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看起來是很低的”。黃仁宇對時人的批駁,未必能夠成立。因為時人的議論是基于對總體稅負的感覺而發,而黃仁宇的計算則僅限于額定田賦稅率。正如他自己所說,“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私派及火耗,也沒有考慮到不同于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如果加上這些負擔,“所謂稅收水平低只是一種虛假表面上的現象”。可見,時人的議論并無不妥。黃仁宇之所以提出這種批評,目的是揭示明代財政的一個結構性問題,即“由于正常的稅收收入不能彌補支出,必要項目開支就要通過其他各種方式來解決”。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后來,巖井茂樹圍繞“正額財政”和“正額外財政”這對范疇,對明清以至近代的中國財政進行了深入考察,認為“在財政體系實行‘原額主義’,其結果必然導致各種附加性課征的增大,并會造成財政負擔的不均衡”。這可以說是對黃仁宇提出的這個問題的深化和拓展。
總而言之,黃仁宇對明代財政的研究及其提出的“洪武型財政”這個概念,既不乏富有啟發的洞見,也不乏以今論古的偏見。他發出這些偏頗議論,并非因為對明代財政體制變化缺乏了解,而是出于要使中國變得“能在數目字上管理”的愿望而有意為之。換句話說,他想通過對明代財政體制的“病理分析”,找出近代中國落后挨打的根源,同時為變革中的中國指明前進方向。黃仁宇的這種學術理路,是他獨特的人生經歷、鮮明的個人性格與其對中國走向西式現代化的強烈渴望深度融合、交互激蕩的產物,盡管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但并不符合史學研究的規范。歷史學是一門講求實證的學問,歷史研究者應當秉持實事求是的客觀態度,遵循論從史出的實證原則,把求實存真作為自己的天職。在閱讀黃仁宇作品時,一定要充分體察其“準神學”的性質,以免“誤認天上的浮云為天際的樹林”。
來源:《史學理論研究》2023年第2期,注釋從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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