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每個人心中最溫暖的港灣。拿到新房鑰匙,滿心歡喜地找一家裝修公司,把“半生積蓄”托付出去,只為換一個夢想中的家。然而,如果工程干到一半,裝修公司突然“撂挑子”停工了;更讓人氣憤的是,當初承諾免費贈送的全套家具、電器,也因為一句“合同終止,贈送失效”而化為泡影。這白紙黑字的“贈送”,到底還算不算數呢?
家住市區的葉先生(化名)怎么也沒想到,這場裝修會變成一場曠日持久的拉鋸戰。兩年前,葉先生拿到新房后,開始著手裝修。多方比較后,他選擇了一家報價適中、優惠力度較大的裝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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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先生:
當時他們說有套餐,還送家具、電器,我覺得整體比較劃算,就簽了。
雙方簽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總價7萬6千余元。同時,還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明確列明贈送家具、電器及對應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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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很快開始,按照約定,葉先生陸續支付了7萬2千余元。
起初,一切按部就班推進。然而,變化很快發生。
施工進行到一半,工人突然撤離,工程戛然而止。電話聯系不上,負責人也遲遲未現身。
葉先生:
剛開始說拖幾天,后來就完全停了,人也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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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工程爛尾,當初承諾“贈送”的家具、電器,也始終沒有交付。多次協商無果后,葉先生將裝修公司訴至法院。
工程未完,合同解除,似乎并不復雜。但爭議真正的焦點,卻落在了那份“贈送”約定上。一紙條款,究竟意味著什么?它是否會隨著合同終止一并失效?走進今天的《小案件,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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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雙方對合同解除本身并無爭議。裝修公司承認工程未完工,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爭議集中在補充協議中的“贈送”條款。
這份補充約定中明確寫明:“如合同因故終止,則優惠(贈送)內容同時失效。”這句話,成為雙方爭議的核心。
葉先生:
我簽這個合同,就是沖著整體價格和這些贈送去的。現在工程沒做完,贈送也沒有,這肯定不合理。
在葉先生看來,這些“贈送”,并非額外恩惠,而是合同交易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裝修公司則堅持按照條款字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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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本案的關鍵,在于對該條格式條款如何理解。不能脫離具體情形,簡單按照字面解釋。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重點關注三個方面:條款在合同體系中的作用、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以及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調查發現,所謂“贈送”的家具、電器,并非單獨存在,而是作為整體裝修套餐的一部分,用以吸引消費者簽約。換句話說,這些“贈送”,實際上已經包含在整體價格之中。
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如果允許裝修公司在自身違約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終止贈送失效”,那么就可能出現其通過違約反而減輕責任的情況,這顯然不符合公平原則。
葉先生:
如果是我不裝了,那不給我能理解。但現在是他們停工,這個結果我接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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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我們認為,這一條款應當限定適用于因業主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情形。如果是裝修公司違約,則不應適用。
與此同時,關于賠償金額,雙方也存在分歧。裝修公司主張按市場價格計算,而葉先生則主張按合同約定執行。
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補充約定中已經對贈送物品及價格作出明確約定,應當作為認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至此,案件的事實逐漸清晰:合同未履行完畢,責任在裝修公司;而“贈送”的承諾,也并非可以隨意撤回的附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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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條款,不同理解,結果卻可能截然不同。那么,法院最終會如何認定?裝修公司是否需要為這些“贈送”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終止則贈送失效”這一條款,應結合合同整體、訂立目的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首先,從合同體系看,該條款的目的在于防范業主單方解約風險,而非為裝修公司自身違約提供免責依據。其次,從交易目的看,所謂“贈送”,本質上是促成交易的商業安排,已經成為合同對價的一部分。再次,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裝修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不應利用條款模糊性,從自身違約中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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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裝修公司應返還未完工工程款,并賠償未交付贈送物品損失,共計5萬7千余元。
其中,贈送物品價值按合同約定確認,為2萬2千余元。
葉先生:
這個結果我能接受,至少說明這個理是講得通的。
宿遷經開區人民法院法官 王紅枝:
裝修合同中的“贈送”,往往是一種商業促銷手段,其價值通常已經包含在整體費用中。經營者不能隨意以合同終止為由規避責任。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裝修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類似條款的適用條件,并妥善保留相關證據。
一份合同,不只是價格的約定,更是責任的承諾。一次“贈送”,也不只是優惠,更關乎整個交易的履行。當承諾寫進合同,就不應在糾紛中被輕易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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