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廊坊市安次區法院龍河法庭在審理一起魚塘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聯合鑒定室,創新運用“以鑒促調”工作方法,成功化解一起因魚塘坍塌導致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侵權賠償案件,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原告譚某將自有魚塘出租給被告王某使用,在租賃期間,被告王某在抽水作業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導致魚塘坍塌,造成魚塘周圍釣魚臺,相關配套設施與設備不同程度損壞。原告譚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承擔相應的財產賠償責任。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面臨一個現實難題,魚塘已經坍塌,現場原貌遭到破壞,導致損失的具體數額無法準確確定,客觀上不具備進行司法鑒定的條件,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對賠償標準等問題分歧較大,始終未能達成調解意見,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
面對“損失難定,調解難成、鑒定難做”的三重困境,如果酌定損失判決勢必會造成案結事不了,于是承辦人轉變思路,主動作為,引導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鑒定室從專業角度進行了深入分析,就“無法做出確定損失數額鑒定”的原因向當事人做出了客觀、詳盡的說明。這一專業意見,使雙方當時對損失認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有了更加理性的認識。雙方初步確定了賠償數額。
龍河法庭抓住有利時機,于鑒定結束的次日就將雙方傳到法庭,結合鑒定室的專業判斷以及先前多次調解的基礎,引導雙方回歸理性協商,幫助原告合理評估損失范圍,避免
過高訴求。雙方最終在鑒定意見確立的基礎上,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該案件的成功處理,是龍河法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踐行“以鑒促調、調判結合”工作理念的生動實踐。在損失數額客觀上無法精確認定的情況下,龍河法庭沒有簡單的放棄調解,而是通過科學引導鑒定程序,借助專業力量厘清事實邊界,為調解工作提供了堅實的事實基礎和專業支撐。
“以鑒促調”的工作模式,即破解了“鑒定不能”帶來的審理障礙,又避免了因事實不清可能導致的裁判不公風險,有效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了司法資源,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
責編:白俊寶
監制:殷光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