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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憲忠 |《民法典》實施五周年:成就、問題與展望 | 中國法律評論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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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法律評論》2026年第3期

作者 | 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一級研究員

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第十三屆、十四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五年來的法治實踐證明,《民法典》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實實在在地發揮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大作用。《民法典》以前所未有的體系化、科學化力量確立了國家基礎法治的基石,極大提升了民事權利保護的規范層級與司法裁判的可預期性。然而,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轉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民事生活領域涌現出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中部分既有規定顯現出滯后性或銜接不暢。另外,一些法典編纂過程中沒有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也造成了執法和司法的難點。這些問題都需要及時通過立法修繕解決,以更及時高效地回應市場經濟運行和權利保障的現實需要。

目 次:

一、引言

二、《民法典》實施以來取得的主要成就

三、《民法典》實施五年來顯現的一些問題

四、結語

一、引言

《民法典》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對于國計民生整體運行具有基礎性、全局性意義的法律,也是對我國現行法律體系整體具有貫穿性指導意義的法律。該法自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逾五年。按照我國最高立法機關的工作慣例,法律實施五年左右就應該進行及時的評估,發現問題并進行修訂或者修正。

對《民法典》進行評估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正如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在啟動《民法典》編纂工程時所作的立法說明那樣,民法是國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是社會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體制運行和人民權利保障的基本法律。因此,對該法典實施五年來的情況進行評估,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工作規劃的慣例,也是進一步學習宣傳《民法典》,進一步推動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

依據習近平法治思想,對《民法典》進行及時的審視和修訂也是十分必要的。五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民法典》是一部好法,但是,時代在不斷進步,法典也應該與時俱進。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民法典》施行之后,社會上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其解決。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該法編纂的過程中也有一些沒有解決的立法問題。從筆者參與國家最高立法工作十余年的經驗看,我國最高立法機關在立法工作中對于既有法律是否修改的態度是非常審慎的,一般情況下可改可不改的基本上不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沿襲舊法的現象很普遍。我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涉及的九部民法法律中的一些規則即因此而被保留下來。這其中的一些規則在近年來的法治實踐中也暴露出明顯的不足。這些問題當然都需要解決。檢視《民法典》的不足并及時地予以修訂,是市場經濟發展、公共利益和人民權利保障的實踐需求。

五年來的法治實踐證明,《民法典》這部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的法典,整體的效果是非常好的,它實實在在地發揮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大作用。它不僅在立法體系上對現有法律實現了體系整合,而且在立法的指導思想層面有根本的提升,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作出重大完善,同時在執法和司法的法律技術分析和裁判方面作出了重大改進。這些成就值得我們充分肯定。

對《民法典》這樣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而言,社會實踐是其發展的源頭活水,也是檢驗其效能的試金石。站在《民法典》實施五周年的歷史節點上審視,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深刻轉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以及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速,民事生活領域涌現出大量新情況、新問題,《民法典》中部分既有規定顯現出滯后性或銜接不暢。另外,一些法典編纂過程中沒有解決的問題,在實踐中也造成了執法和司法的難點。這些問題都需要及時通過立法修繕解決。

二、《民法典》實施以來取得的主要成就

《民法典》實施五年來,對我國法治實踐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其成就舉世矚目。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立法指導思想重大提升,尤其是經濟基礎運行轉變的需求,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落實,在近年來的實踐中作用顯著

《民法典》的現行立法體系是改革開放之后逐步建立起來的,在其頒布之前,我國民事立法的“龍頭”是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它在改革開放初期發揮的推動作用巨大,其歷史價值必須充分肯定。但是,它明確規定并貫徹計劃經濟體制原則,不承認市場經濟,既沒有充分承認公有制企業的法人資格及其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沒有承認民營經濟,亦沒有給予普通民眾的財產權利平等的法律地位。

在我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后,《民法通則》核心部分失去存在價值。但是,直至2011年,在我國立法機關宣告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民法通則》不但仍然有效而且還仍然處于龍頭地位,這一點顯然不合時宜,而且造成了法律體系內在沖突。

《民法典》徹底解決了這些歷史遺留問題。它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對民法基本原則部分作出新的規定,在民事主體部分、民事權利部分、合同效力部分、民事責任等方面,肅清了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完全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主體規則、權利規則、合同效力規則和法律責任規則。通過這些規定,我國民法完全貫徹了憲法關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這些指導思想的重大轉變和提升,是《民法典》編纂最為重要的價值之一。

《民法典》實施五年來,其立法指導思想的提升,對我國社會產生了極為顯著的積極影響。其中最為明顯的例證,就是關于民營經濟在我國的法律地位的討論。一段時期內,否定民營經濟的錯誤認識迭起,對國計民生的正常運行產生了極大的消極影響。對此,我國社會作出積極反應,其中最主要的武器就是《民法典》貫徹的平等保護理念。毋庸諱言,《民法典》對民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權利予以充分承認和保護的規定,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制定過程中發揮了強大的制度支持作用。此外《民法典》在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英烈名譽權保護方面也發揮了強大的現實作用。

(二)實現立法體系化科學化整合,消除了立法碎片化這個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在其他法律淵源整合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尚不具備編纂《民法典》的條件,因此立法技術上采取了“宜粗不宜細、宜短不宜長、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策略。此后立法多數也是這種情況。這種立法方式,在改革開放初期既有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因,也有方便快捷的考量,但是也造成了立法碎片化、非科學化的結果。這種立法背景也迫使司法機關為解決現實急切問題而制定大量“應急性”的司法解釋,這就造成了立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淵源的碎片化。上述情形也使得法學家解釋和研究法律的理論觀點難成體系。這種碎片化給公平原則的實施貫徹,尤其是行政執法和法院司法帶來較大困難。

《民法典》以法典化方式完成了我國民事法律規范的系統整合,基本上解決了立法碎片化的問題。《民法典》并非既有規則的簡單匯編,而是貫徹立法體系性科學性原則。它貫徹法律關系的基本原理,通過統一的概念體系、主體規則、權利結構與責任邏輯,將分散在多部單行法中的規則進行了深度整合,不但將《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九部單行法整合為統一法典,消除了這些法律之間的不協調之處,實現了狹義民法立法體系的內在和諧統一,而且它通過其內在邏輯的規定,建立商事立法、知識產權立法、特殊民事權利立法等特別民法立法與《民法典》之間的內在聯系,實現了廣義民法也即“大民法”體系的和諧統一。這就為執法和司法的公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民法典》的實施推動了民商事立法的法律淵源的體系化、科學化整合。在立法層面,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大規模專項清理工作。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的文件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清理發現需修改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規31件、國務院規范性文件5件、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規543件、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釋233件。本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報告顯示,104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被宣告失效,其中大多屬于民事法律。

在司法層面,例如,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為了貫徹《民法典》,對新中國成立以來現行有效的591件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梳理,清理后決定繼續適用364件、修改111件、廢止116件。這些數字直觀表明,《民法典》顯著提升了規則的可預期性與法秩序的自洽性。統一的法律解釋和適用框架,使權利保護與交易秩序的基本規則在各層級規范間保持一致,有效促進了同案同判。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也為貫徹《民法典》而對本系統的相關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做出了清理。

(三)《民法典》確立的創新型制度,對法律的更新和續造以及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法律發展的強大動力

《民法典》并非簡單的法律匯編,而是進行了諸多意義深遠的制度革新。典型者如在產權制度方面,它旗幟鮮明地改造了公有制財產權體系,將其擴展為國有資產管理的一般性制度,并為《國有資產法(草案)》所吸收,為國有資產的高效管理與保值增值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石。《民法典》的制定者在公有制企業的產權關系中,引入政府投資理論,總結1995年以來公有制企業現代化改造的成果,按照市場經濟體制投資法律關系的基本邏輯,即出資人享有股權,而企業法人對企業全部資產享有充分支配權的普遍規則在《民法典》中重建公有制企業法權關系,在這一點上實現了直接涉及經濟基礎的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

這具體表現在:《民法典》首先在總則編重建營利性法人的規則,又在“特別法人”一章規定機關法人,接著在物權編第257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民法典》第257條所確立的“分別代表”制度,在我國公有制資產法律制度發展方面,具有開創性意義。它宣告我國公有制資產法治徹底地告別了計劃經濟體制。我們知道,公有制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特征,而公有制體制下的資產法律制度建設,長期以來實行的是從蘇聯引入的“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管理”的制度和理論范式。這種理論和制度和我國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全不能融洽,造成很多法治實踐沖突,因為以政府分級管理為核心的公共財產所有權制度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

《民法典》第257條確立了國家所有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行使、分別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該條使用的“分別代表”一詞,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分級管理”具有完全不同的含義。分級管理,指的是一個主體之下、上下級之間的命令服從關系,而分別代表,指的是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區分關系。

其反映出1994年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分稅制、公有制企業的現代化改造的成果,理性地處理了我國既要堅持社會主義的基本方向,又必須貫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重大制度建設問題,解決了長期困擾我國的公共財產所有權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主體虛空的問題,以及在實際支配秩序上存在大量灰色空間的實際問題。

《民法典》關于公共財產所有權制度的法律規則,是涉及國家經濟基礎運行的法律規則。在我國特殊的社會制度下,這一方面法律規則的改造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價值。《民法典》實施后,我國最高立法機關開始制定另一部對于公有制資產制度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國有資產法。從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提交審議的該法草案看,在公共財產所有權制度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享有權利和分別承擔義務的規則,已經不再限制于公有制企業資產這個范圍之內,而是擴展到經營性資產之外的其他“國有資產”領域。

這個重大的制度改造,其積極意義應該得到充分肯定。因為只有這樣做,才能實事求是地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產支配秩序,從而建立清晰透明的公共資產的控制關系,滿足真正保護公有制資產的需要。

(四)修正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初期的一些不當規定,在合同效力方面作出重大修正,為法律交易的分析和裁判建立了既符合法理又符合我國實際的制度規則,五年來的法治實踐充分證明這些修正的合理性

在民商事交易實踐中,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一般來說為合同關系。因此該方面的法律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的分析和裁判中具有普遍且基礎的作用。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民法學界的主導觀點受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觀念的束縛,把“契約應該履行”理解為契約肯定會履行,進而接受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絕對履行說。因此,這一階段的民法通說認為,合同訂立和履行只是一個法律事實,合同成立生效和合同履行在法律效力和法律根據方面不應該作出區分。

這種觀念對原《合同法》有很大影響,如依據該法第51條,合同只能在具備履行條件時才被認定為生效,因而本應依據債權法律關系認定為生效的合同,在司法分析和裁判時反而不被認定為生效。由此,合同對當事人沒有拘束力,當事人無緣無故可以不履行合同,因此造成比較嚴重的社會誠信問題。

《民法典》編纂時采納區分原則,將合同生效的法律根據和效果與履行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根據和效果明確區分開來。所謂區分原則,指的是在依據法律行為進行的交易活動中,應區分合同生效的法律根據、法律效力,和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法律根據,對合同問題和物權問題作出不同的法律分析和裁判。

區分原則是我國法學家借鑒世界民法先進理論和制度,并結合我國實踐形成的理論創新,它首先在法院的司法實踐中得到應用,而后在《物權法》制定時在涉及物權的內容中得到體現,《民法典》又在合同編全面貫徹了這一原則。貫徹這一原則的具體條文大體如下。

首先,依據《民法典》第215條,當事人訂立的有關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個規定具有基礎性意義,它區分了合同效力與物權效力,二者必須從不同的法律根據的角度做出分析和裁判。

其次,《民法典》第597條在買賣合同領域糾正了原《合同法》第51條的不當規定。在現代商業實踐(如期貨合同、預售合同)中,出賣人訂約時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是常態。如在工廠訂貨時,沒有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廠家照樣可以訂立合同,合同當然可以生效,而不必等到具備履行條件時才生效,或者像某些學者所主張的需要追認才生效。《民法典》第597條確認了此類合同的有效性。該條按照區分原則廢止了原《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不但提升了民法基礎性理論的自洽性,更為司法實踐處理復雜民商事糾紛提供了穩定可靠的裁判工具。

最后,《民法典》第502條第2款、第510條、第580條等涉及合同效力的條文,都貫徹了區分原則。自此,區分原則在我國《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的貫徹。

(五)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人民權利保障方面作出重要制度完善,這些措施在法治實踐中得到了落實

《民法典》在保障人民權利的制度建設上付出極大努力,從目前情況看,這些制度建設是完善的,取得的成果是顯著的。“以人民為中心”的立法思想貫穿法典全文始終,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周延與有力的保障。

《民法典》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強調對人格尊嚴和隱私權的保護;特別創設了居住權制度,為保障“住有所居”、滿足人民群眾靈活的居住需求、優化房屋資源配置提供了全新的法律工具;針對社會反響強烈的“高空拋物”難題,完善了責任規則與公安介入調查機制,有力守護了“頭頂上的安全”;對性騷擾、個人信息保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積極回應了社會關切。

這一系列貼近民生、守護民眾福祉的制度設計,生動詮釋了立法為民的宗旨,更好地保障了人民權益,切實推動了我國人權事業全面發展。尤其是在近年來的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論是執法者還是社會監督者,都在積極應用《民法典》關于民事權利的規定,社會效果非常顯著。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民法典》在糾正原有立法缺陷方面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切實回應了社會痛點。其中,高空拋物與居住權制度尤具代表性。關于高空拋物,曾長期因責任人難尋而被稱為“城市上空的痛”。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因立法時觀念限制,僅僅把這種行為認定為民事侵權行為,然后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首先是要求受害人自己舉證;在受害人無法舉證的情況下,又建立“連坐”補償規則,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現實調查看,這樣的司法判決爭議巨大,社會效果非常消極。在2000年“重慶煙灰缸案”、2006年“好來居大廈案”、2011年“長沙水泥板案”等典型案件中,法院在無法確認直接侵權人時判決整棟樓住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不但這些判決本身受到了強烈抵制而無法執行,而且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也被一些學者批評為法理不通、違背國情民情的惡法條款。

《民法典》編纂時,立法者打破視野限制,認為高空拋物并非只是民事意義上的侵權行為,而是可能構成擾亂社會秩序的行政違法行為甚至刑事犯罪行為,因此應該借助公安機關來查明責任。因此,《民法典》第1254條對這個條款作出本質修正,新增公安機關調查責任。這個修正在我國社會形成“立竿見影”的良好效果。《民法典》實施后又出現了數起高空拋物案件,拋物者很快就被查實,他們在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有的還承擔了刑事責任,從而較好地解決了此類案件救濟難的問題。

《民法典》新增居住權制度的社會效應也非常好。尤其是在老齡化背景下意義重大。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數量已超3.1億。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實現了所有權歸屬與居住權益主體的分離。《民法典》將其從道德期待推進為可登記的民事權利,為解決“以房養老”問題提供了良好選擇。同時也為一些特殊的居住問題的解決,比如離婚析產后的居住保障提供了制度路徑。

(六)《民法典》實施五年來為民法特別法和下位法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民法典》實施后,它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權利與概念邏輯,對我國立法、執法和司法的現實發展,都產生了良好的影響。在我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以及修訂和修正法律時,這一點顯得尤其突出。

《民營經濟促進法》《國務院關于實施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的決定》等多部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與修改,均以《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為核心基礎與效力依據,充分體現了其作為國家基本法律對整體法律體系的統攝力和引領力。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訂《公司法》時,明確要求做好與《民法典》的銜接,其主體制度、權利結構均以《民法典》為基礎。

立法機關在修訂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則時,其權利屬性與救濟體系仍統一于《民法典》框架。《民法典》第128條關于特定群體民事權利保護的規定,更是夯實了《民法典》對特定群體保護的基礎法地位。在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在清理修改法規時,已系統將“物權法”表述替換為“民法典”。至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頒布的涉及民商事的司法解釋,也都遵循了《民法典》的基本規定。

綜上所述,《民法典》的頒布與實施,以前所未有的體系化、科學化力量確立了國家基礎法治的基石,極大提升了民事權利保護的規范層級與司法裁判的可預期性。然而,隨著數字技術的迭代、人口結構的變遷以及新型交易模式的涌現,部分《民法典》既有規則在涵攝新型法律關系時表現出供給不足或適用僵化的局限。但是,這些問題都是局部性的。《民法典》實施的基本格局證明,該法典承擔起了“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歷史責任,因此,它完全可以作為我國良法善治的楷模。

三、《民法典》實施五年來顯現的一些問題

筆者在進行調研和學習研究過程中,發現《民法典》的規定逐漸暴露出一些不足。

(一)部分規定與社會現實及民眾普遍認知脫節

《民法典》中個別絕對化的規定,在實踐中導致裁判結果與社會情感相悖。

例如,總則編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法律行為絕對無效的規定(第144條),與生活現實不匹配。因為《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這個年齡段包括一年級至三年級的小學生,他們獨立進行小額消費已極為普遍,將此一概認定為無效不符合生活實際。尤其是對純獲利益的行為而言,一律規定無效很不合群眾觀念。

又如,關于除斥期間絕對不得中止的合理性也存在疑問。《民法典》第199條規定,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但是,在撤銷權人因不可抗力或他人非法拘禁等客觀障礙,在除斥期間內根本無法行使權利的情況下,其權利卻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這就違背了公平原則,與比較法上的做法也不一致。

再如,物權編中關于遺失物的規定,如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規則、遺失物轉化為無主物之后的法律規則,都顯得很不合情理。這些規定不但沒有反映出“鼓勵歸還”的立法目的,而且在“梁某撿金案”等事件中,這些規定的不足已充分暴露。與此相關聯的是,《民法典》缺乏關于先占的規定,難以回應“拾荒老人撿拾廢棄物”引發的社會質疑。

(二)部分規定存在法律漏洞與體系不協調問題

《民法典》部分規定存在法律漏洞與體系不協調問題。例如,總則編關于法律行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第157條)僅規定了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后果,而沒有規定“法律行為不成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6號)第23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3號)第24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如此一來,《民法典》的規定和司法解釋就出現了不同。

又如,物權編第388條針對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實現的情形,僅僅規定抵押合同無效,對已經納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抵押權,沒有規定涂銷規則;對發放給抵押權人的他項權利證書,亦沒有規定收回或者注銷的規則。實踐中已經出現了債權已經實現的抵押權人,借助其持有的擔保權利證書向他人借貸的實際案例。這種情況下,給抵押人造成了嚴重損害。

(三)部分新型權利與特殊情形缺乏明確規定,需回應社會發展與司法實踐的新需求

《民法典》總則編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規定(第127條)僅承認了侵權法意義上的保護,而沒有反映交易上的規則,不足以回應社會發展需求。此外,物權編關于居住權只規定了意定(合同、遺囑)設立方式,而沒有承認司法判決的設立方式;但目前實踐中,一些法院已經在行使司法設立居住權的裁判權,解決離婚案件、贍養糾紛、共有物分割糾紛中的居住生存權益問題。失獨老人和孤兒的撫養以及遺產繼承問題,亦彰顯出繼承編關于親屬范圍(第1160條)規定的不合理。

(四)立法遺留問題的緊迫性

例如,在不法原因給付領域,“請托辦事”情形下給付款項如何處理,是其中最為典型的問題之一。在《民法典》編纂之前,法院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處理做法。但在法典編纂時因為這個問題爭議較大而沒有作出規定。因為《民法典》未規定,法院遇到這一類問題無法處理。

四、結語

綜上,《民法典》是個好法,它能夠擔當其良法善治的責任。但是其條文有缺陷,對此我們也不應該回避,而應該本著與時俱進的精神,及時予以修改,以滿足市場經濟運行和人民權利保障的需要。

據我們了解,《德國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2026年2月,已經進行了140余次修改。資料顯示,該法生效后的當年就進行了修改。可以說,它的修改頻率是比較高的,修改也是很及時的。《德國民法典》所進行的修訂,涉及的條文數量不一,其中修改幅度不超過3個條文的有84次,約占修訂次數的60%;修改幅度超過20個條文的有18次,約占13%。這說明,其法典的整體是相對穩定的,需要修改的條文只是一小部分。

就此而言,我國《民法典》需要修改之處同樣應該是有限的。這說明,該法典的立法質量較高,但是一些明顯的缺陷還應及時彌補,以更及時高效地回應市場經濟運行和權利保障的現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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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評論》2026年第3期目錄

【卷首語】

1.《民法典》實施五周年:成就、問題與展望

孫憲忠

【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2.中國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研究的貢獻與未來期待

姚建龍

【專論·《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

3.論民營公司產權清晰化的挑戰與對策

劉俊海

4.民營企業賬款支付保障的行政履職困境及紓解路徑

陳云良

【專論·民法典擔保制度疑難問題研究】

5.共同擔保的規則檢視、補遺與矯正

劉保玉

6.抵押財產轉讓規則的體系展開

——以“帶押過戶”的實現為中心

高圣平

7.論債權人對擔保財產權屬的審查義務

羅帥

【思想·數據產權制度研究】

8.數據產權的創設基礎與制度功能

姚佳

9.公共數據授權運營的理論邏輯與制度激勵

汪慶華、楊璐璐

10.獵鷹的回旋:衍生數據的財產規則

許可

11.全國一體化數據市場背景下數據產權登記制度之設計

劉云

【影像】

12.中國法官培訓百年掠影

付寧馨

【策略】

13.積極老齡化下養老服務供給的行政法治應對

胡敏潔

14.基本權利疊加干預的合憲性審查:以信息干預為例

梁芷澄

15.彩禮返還要素的動態調整

滕佳一

16.誰應為智能體的錯誤負責?

——智能體自主行動的法理分析與責任分配

付新華

《中國法律評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辦。國家A類學術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人大復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期刊。《中國法律評論》秉持中國法律“思想之庫府,策略之機樞”之理念,關注社會、經濟、民生的法治問題,檢視法治缺失、疏失、減損、沖突,立足治理,提煉、激發、闡釋法律思想,弘揚法律精神,凝聚法律智慧,研擬治理策略,為建設法治中國服務,為提升法治效能服務,為繁榮法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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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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