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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1:2026年1月1日起,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應如何適用增值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法第十七條所稱全部價款,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下列稅費或者款項:(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以及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污水處理費”屬于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因此,對相關政府主管部門按照財稅〔2014〕151號文件等規定收取污水處理費,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4〕151號文件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因此,對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與自來水廠(公司)簽訂代征合同,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屬于自來水廠(公司)的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問2:2026年1月1日起,物業管理公司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能否在水費中區分出污水處理費并適用增值稅不征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法第十七條所稱全部價款,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下列稅費或者款項:(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稅〔2014〕151號文件等規定,物業管理公司不屬于收取或者代為收取污水處理費的法定主體,其以自己名義收取自來水水費并開具發票的,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含稅,下同)為銷售額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有關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來水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規定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3:2026年1月1日起,某電網企業向用電單位隨電費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是否屬于增值稅不征稅收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法第十七條所稱全部價款,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下列稅費或者款項:(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以及財政部等部門印發的《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115號)等文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具體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中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下同)屬于政府性基金,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由電網企業代征。因此,對電網企業按照財綜〔2011〕115號文件等規定代征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不屬于電網企業的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電網企業代征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比照執行。
問4:2026年1月1日起,某港口供電公司向用電單位收取電費,能否在電費中區分出相關政府性基金并適用增值稅不征稅政策?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增值稅法第十七條所稱全部價款,不包括納稅人代為收取的下列稅費或者款項:(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根據財綜〔2011〕115號文件等規定,如該港口供電公司不屬于政策規定的代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體,其作為電力用戶已向電網企業繳納相關政府性基金,應就其轉售電力行為,以收取的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如該港口供電公司屬于政策規定的代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體,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屬于該公司的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問5: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罕見病藥品可以按照藥品的不同種類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第三條第(四)項規定,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提供建筑服務兩種情形外,一般納稅人應當就同一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的全部應稅交易一并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因此,當一般納稅人同時經營多種罕見病藥品,應當對全部罕見病藥品選擇簡易計稅,不能只對其中某一種或多種罕見病藥品選擇簡易計稅。上述原則適用于10號公告列舉的其他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項目(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外),顆粒度按照正列舉的最小稅目掌握。
問6:2026年1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其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其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屬于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不確認為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銷售額。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應當就其取得的銷售額,向服務購買方開具發票。委托方實際發生的人力資源服務費、工資薪金和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扣除。
問7:增值稅納稅人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減完畢的余額,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結轉繼續抵減?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以按規定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并未延續該項政策,因此,該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為此,納稅人支付二項費用尚未抵減完的余額,不得在2026年1月1日后繼續結轉抵減。
問8: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生物制品能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第六條規定,除本公告和增值稅法、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銷售住房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7號)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發文件規定的國內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停止執行。10號公告第三條“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未列明一般納稅人銷售生物制品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不論是生產銷售,還是批發、零售生物制品,均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但若相關生物制品屬于抗癌藥品、罕見病藥品,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可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問9:某公司從事煙草收購,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6年1月收購一批煙草,按規定繳納了煙葉稅,請問計算1月所屬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時,農產品買價中是否包含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因此,自2026年1月1日起,農產品買價中不含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問10:某公司為按月申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6年2月發生提供旅游服務業務,取得收入106萬元,未開具發票。支付給其他單位住宿費、餐飲費、門票費等費用90萬元,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憑證。本期6%稅率的項目(不含金融商品轉讓)無期初余額。請問辦理2月屬期增值稅申報時如何填報扣除項目?
答:您在辦理2月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填寫一般納稅人附列資料(三)第3行“6%稅率的項目(不含金融商品轉讓)”,在第1列“本期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填寫1060000元,在第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填寫0元,在第3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填寫900000元,第4列至第6列按表內公式計算填寫。在一般納稅人附列資料(一)第5行“6%稅率”的“未開具發票”“銷售額”“銷項(應納)稅額”欄次分別填寫1000000元、60000元,第12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填寫900000元。
問11:某公司為一家出口企業,2026年5月8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5月22日,首次以一般貿易方式自營出口了一批貨物,并擬于2026年7月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請問,該公司應當于何時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答:該公司在2026年5月8日完成稅務登記后即可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2026年7月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完成備案。
問12:某公司2026年5月8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2026年5月22日為其他企業代理出口了一批貨物,目前暫無自營出口業務。該公司擬于近日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請問,該公司是否需要進行出口退(免)稅備案?應于何時備案?
答:需要進行出口退(免)稅備案。該公司開展代理出口業務,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最晚應于首次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完成備案。
問13:某公司為一家出口企業,2026年1月6日注冊成立并辦理了稅務登記,1月12日自營出口了一批貨物,1月22日進行了出口退(免)稅備案。請問,該公司在備案前發生的出口貨物能否申報出口退(免)稅?
答:可以。該公司完成出口退(免)稅備案前發生的出口業務,在辦理退(免)稅備案后,可按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
編輯: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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