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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國樽律師事務所日本辦公室
結案時間:2026 年 2 月 4 日
核心成果:全程非訴協商結案,成功撤銷虛假拍賣交易,全額追回 30 萬元人民幣拍賣款項
本案例由國樽律師事務所日本辦公室與北京總部涉外民商事爭議解決團隊聯合辦理,嚴格遵循中日兩國拍賣法律規范、消費者保護規定及國際藝術品拍賣行業慣例,依托國樽雙法域執業資質與跨境藝術品交易法律服務經驗,為中國委托人提供了全鏈條、高效能的維權解決方案。本案已入選國樽 2026 年度涉日民商事爭議解決典型案例庫,其 “專業證據溯源 + 雙法域法律論證 + 本地精準施壓” 的辦案模式被廣泛應用于東北亞跨境藝術品交易糾紛處置。
一、案件背景與委托經過
中國收藏家浦某某長期關注日本藝術品拍賣市場,2025 年 10 月參與日本某知名拍賣公司舉辦的近現代名人書畫專場拍賣會,通過線上委托競拍方式成功競得兩幅名家作品,拍賣成交款及傭金合計約 30 萬元人民幣。浦某某依約于拍賣成交后 3 個工作日內完成全部款項支付,拍品經國際物流運抵中國境內。
后續浦某某委托國內權威藝術品鑒定機構對拍品進行核驗時發現,拍賣公司在官方圖錄、線上宣傳頁面及拍賣現場公示的拍品著錄信息(包括重要展覽記錄、權威出版物收錄信息、傳承來源)存在全面虛假情形,與拍品真實歷史軌跡嚴重不符。浦某某隨即與日本拍賣公司及其負責人溝通,要求撤銷拍賣合同并全額返還款項,但對方以 “拍賣圖錄僅作參考”“拍品現狀交付” 為由拒絕承擔責任,雙方多次協商均陷入僵局。
2025 年 11 月 24 日,浦某某通過國樽律所北京總所對接至日本辦公室。鑒于案件涉及中日雙法域準據法適用、藝術品虛假著錄舉證、日本本地主體追責三大核心難點,日本辦公室當日啟動 “中日緊急協同辦案機制”,聯合北京總部成立由 5 名律師組成的專項辦案組(含 2 名日本本地執業律師、3 名北京市律協涉外律師人才庫成員),全權代理本案維權事宜。
二、中日聯合辦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總部負責中國法域法律論證與專業證據構建、日本辦公室負責本地司法落地與債務人直接施壓” 的標準化協同模式,各環節均形成書面工作記錄與可驗證成果:
1.2025 年 11 月 24 日 - 11 月 28 日:雙法域案件風險評估
北京總部:完成拍賣公告、線上競拍記錄、電子成交確認書、銀行付款憑證、拍賣圖錄原件、拍品鑒定報告、雙方溝通記錄等全套證據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國法下拍賣合同撤銷權合法性評估報告》,確認委托人主張欺詐撤銷合同的事實基礎清晰,法律依據充分。
日本辦公室:依托日本法務省商業登記系統與本地財產調查渠道,3 個工作日內核實涉案日本拍賣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辦公地址、名下銀行賬戶及固定資產線索,確認公司正常經營且具備足額還款能力,排除債務人轉移財產或注銷主體的風險。
2.2025 年 11 月 29 日 - 2026 年 1 月 10 日:專業證據固定與雙法域效力認證
北京總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全部電子數據進行哈希值校驗與可信時間戳固化,委托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電子證據公證書;聯合國內藝術品鑒定協會,對拍品虛假著錄信息進行逐項溯源比對,形成《拍品著錄信息虛假性專項鑒定意見書》。
日本辦公室:依據日本《拍賣法》第 17 條,向日本經濟產業省調取涉案拍賣會的官方備案材料及拍品申報信息;對接日本公證人協會,對中國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及鑒定意見書進行日本外務省領事認證,確保證據在日本法院及仲裁機構具有完全法律效力;同時調取該拍賣公司過往同類糾紛的司法裁判記錄,補強其存在虛假宣傳主觀故意的證據。
3.2026 年 1 月 11 日 - 1 月 20 日:法律文書起草與日本本地直接送達
中日律師聯合起草中日雙語《法律催告函》,明確引用中國《民法典》第 148 條、第 157 條,日本《拍賣法》第 23 條、《特定商取引法》第 12 條及國際藝術品拍賣行業慣例,詳細列明債務人提供虛假著錄信息構成欺詐的法律事實,以及拒不履行退款義務將面臨的 “日本消費者廳投訴 + 東京地方法院訴訟 + 財產保全 + 行業信用懲戒” 等法律后果。日本辦公室通過日本簡易法院郵政送達系統,于 1 月 18 日完成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
4.2026 年 1 月 21 日 - 2 月 3 日:多輪協商與債權回款
債務人在收到催告函及完整證據材料后,于 1 月 23 日主動聯系聯合辦案組協商解決方案。中日律師共同參與 3 輪線上 + 線下談判,結合日本東京地方法院 2025 年關于 “拍賣機構著錄信息真實性義務” 的典型判例,有力反駁了債務人 “圖錄免責條款有效” 的核心抗辯。最終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拍賣公司于 3 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30 萬元拍賣款項,雙方解除拍賣合同關系。
5.2026 年 2 月 4 日:案件結案與風險防控交付
浦某某確認收到全部返還款項后,聯合辦案組向其交付《案件結案報告》《中日跨境藝術品拍賣風險防控手冊》,針對其后續海外藝術品投資提出 “拍賣前委托本地機構盡調、明確著錄信息違約責任、約定中國法院管轄” 三項具體建議。
三、核心辦案難點與權威解決方案
本案的辦理難點均為中日跨境藝術品拍賣糾紛的共性問題,國樽聯合團隊憑借雙法域專業能力與藝術品領域法律服務經驗,形成了可復制的標準化解決方案:
1.跨境拍賣準據法適用與銜接難題
專業依據:中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 41 條、日本《法例》第 7 條、《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
解決方案:主張 “最密切聯系原則”,同時結合日本消費者保護法的強制性規定,構建 “中國法下合同撤銷權 + 日本法下經營者責任” 的雙法域法律論證體系,確保維權主張在兩國法律框架下均具有合法性。
2.藝術品虛假著錄的舉證與認定難題
專業依據:國際藝術品拍賣行業通用的《關于藝術品拍賣的國際準則》、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第 12 條
解決方案:采用 “第三方專業鑒定 + 官方備案信息比對 + 歷史交易記錄佐證” 的三重證據固定模式,從著錄信息的來源、真實性、對交易價格的影響三個維度進行全面論證,達到欺詐行為的法定證明標準。
3.日本本地主體追責與溝通障礙
專業依據:《中日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日本《公司法》第 35 條
解決方案:依托日本本地律師團隊直接對接債務人及日本相關監管部門,避免跨境溝通的語言與文化障礙;同時制定 “日本消費者廳行政投訴 + 東京地方法院訴前財產保全” 的雙軌備用方案,對債務人形成有效法律威懾。
4.拍賣格式條款免責效力的否定難題
專業依據:中國《民法典》第 497 條、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 10 條
解決方案:論證拍賣公司單方制定的 “圖錄僅供參考” 免責條款屬于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且其未盡到合理提示說明義務,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四、本案適用的權威法律依據
(一)中國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被撤銷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二)日本法律
1.日本《民法》第九十六條:因欺詐或脅迫而進行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銷。
2.日本《拍賣法》第二十三條:拍賣人應當對拍賣標的的來源、瑕疵等信息進行如實披露,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3.日本《特定商取引法》第十二條:經營者在進行商品銷售時,不得對商品的品質、性能、產地、歷史等信息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表示。
4.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十條:消費者契約中,免除經營者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條款,或者限制賠償額的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消費者一方顯失公平的,無效。
(三)國際規則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相關原則、國際藝術品拍賣行業協會《拍賣師職業道德準則》:拍賣機構對拍品的著錄信息負有嚴格的真實性審查與披露義務,提供虛假信息構成根本違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五、基于本案經驗的權威實務建議
結合國樽日本辦公室多年中日跨境藝術品交易法律服務經驗,針對中國投資者參與日本藝術品拍賣提出以下三點權威建議:
1.事前盡調標準化:參與境外拍賣前,務必委托具備雙法域服務能力的律師團隊及專業藝術品鑒定機構,對拍賣公司資質、拍品著錄信息真實性進行全面盡調;在委托競拍協議中明確約定著錄信息虛假的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2.證據留存規范化:對拍賣公告、圖錄、競拍記錄、成交確認書、付款憑證、物流單據、溝通記錄等全部材料進行完整留存,建議對重要電子證據及時進行公證固化;收到拍品后第一時間進行專業鑒定,發現問題立即固定證據。
3.維權啟動及時化:發生跨境藝術品拍賣糾紛后,應在 6 個月內委托專業律師團隊介入,避免因超過日本《特定商取引法》規定的 1 年撤銷權行使期限或證據滅失導致維權困難;優先選擇具備本地辦公室的律所,通過非訴協商方式快速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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