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集體土地征收中,社會保障安置是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核心制度安排。與貨幣安置一次性支付補償款不同,社會保障安置通過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為其提供終身的基本生活保障。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中明確寫入“對被征地農民擬采取貨幣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徑”,這一表述頻頻出現在征補公告等文件中,使被征地農民自然產生一個核心關切:社會保障安置是否覆蓋全部被征地農民?或者說,橫店街群體拆遷中是否每一位被征地農民都被納入了社會保障體系?
這一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社會保障安置的直接法律依據——《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及其實施細則——采用了“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居民”這一限定性表述。這意味著,并非所有被征地農民自動獲得社會保障資格,而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當群體拆遷涉及數十戶甚至數百戶農民時,每一戶中哪些人“符合條件”、哪些人“不符合條件”,以及“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能否通過其他途徑獲得長期生計保障,直接關系到拆遷安置的公平性和被征地農民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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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的法律框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法律依據,由省級指導意見和實施細則兩個層級構成,具體執行則依托于各市、縣的配套政策。
(一)省級層面的制度框架
《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是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綱領性文件。該文件確立了“誰征地、誰負責”的基本原則,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確保其老有所養。在此基礎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養老保險補償的具體操作規則,包括補償對象的認定條件、補償資金的計算標準和籌集渠道、補償資金的發放程序等。上述文件確立了“先保后征”的程序要求——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二)執行層面
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中,安置方式及保障內容的表述統一為:“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和省人社廳等5部門《關于印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居民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安置。”“符合條件的”這一限定語,意味著并非將全部被征地農民自動納入社會保障安置,而是依照省級文件規定的條件進行篩選和認定。
2、社會保障安置“覆蓋全部被征地農民”的法律分析
(一)“全部”與“符合條件”之間的法律張力
從字面上看,“全部被征地農民”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居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落差。被征地農民群體中,必然有一部分人因不符合特定條件而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安置之外。這種排除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結合湖北省的相關規定加以分析。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一般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通常是指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年滿16周歲且為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由此可以推知,下列人員通常不符合社會保障安置條件:征地時尚未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征地時已年滿16周歲但未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人員(如戶籍已遷出的大學生、已在外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等);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仍超過0.3畝、未“失去大部分土地”的人員;非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在征收項目中,涉及的土地總面積為0.0432公頃(約0.648畝),如果該村人均耕地面積原本就較小,征地后可能導致部分農戶徹底失去耕地,但也有部分農戶征地后仍保留一定面積的耕地,后者可能因人均耕地面積未降至0.3畝以下而不符合“失去大部分土地”的認定標準,從而無法納入社會保障安置。
(二)征地面積較小的項目中的特殊問題
在項目中,“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條件能否滿足,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被征地農戶原本人均耕地面積就不大,0.0432公頃的征收可能足以使其人均耕地降至0.3畝以下;但如果農戶人均耕地面積較大,這一面積的土地被征收可能遠不足以觸發“失去大部分土地”的條件。這導致同一征收項目中的不同農戶可能因承包地面積的差異而獲得截然不同的社會保障待遇:承包地少的農戶因征地后徹底失地而被納入社保,承包地多的農戶則因征地后仍有大量耕地而被排除在社保之外。
這種差異化待遇雖然在法律形式上有依據(以人均耕地面積為客觀標準),但在征收面積較小的項目中,實際受惠的農戶可能非常有限,社會保障安置“覆蓋”的象征意義大于實質意義。
3、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權利保障
對于群體拆遷中不符合社會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仍然存在以下權利保障路徑:
其一,貨幣安置的充分覆蓋。對于未被納入社會保障安置的被征地農民,貨幣安置是主要的補償形式。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II類區片綜合地價為88.5萬元/公頃,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安置補助費的功能正是對未納入社會保障的失地農民進行一次性生產生活安置,被征地農民應當確保該費用的分配和使用符合規定。
其二,通過集體經濟組織參與收益分配。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可以通過留地安置、物業經營等方式產生長期收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二次分配。即使個別農戶未獲得社保資格,仍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分享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其三,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于不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行參保繳費,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保障雖然水平較低,但仍是基本養老保障的底線。部分地方政策允許被征地農民將分配到的征地補償費用于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被征地農民應當關注黃陂區是否有此類政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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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從法律依據到實踐操作,社會保障安置均以“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居民”為對象,而“符合條件”有著嚴格的標準——通常要求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征地時享有承包權、年滿16周歲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被征地農民在關注社會保障“覆蓋誰”的同時,更應關注貨幣安置是否充分、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是否公平、集體經濟組織的后續發展是否可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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