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進城落戶條件”,自然資源部同步部署開展征地補償安置問題專項整治工作。然而實踐中,補償款項不透明、被征地農民社保資格簡單劃分認定、以“違建”名義行征收之實、行政協議列入不符合安置條件人員等導致權益受損高頻爭議仍屢見不鮮。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在明律所”)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兼督導律師閆會東,深耕行政法領域近二十年,累計代理案件逾千件,幫助眾多當事人化解征收糾紛,解決難題。她的辦案風格以“嚴謹”著稱,對程序細節、證據鏈條與政策條款的把控細致入微,常于細微處找到案件突破口。以下四起典型案例,生動詮釋了她因案施策、以細節破局的專業能力。
山東某市征地補償村務公開監督案
征地補償信息公開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監督權的核心環節,也是杜絕征收亂象、保障補償公平的第一道防線。不少行政機關常以已開展相關工作為由敷衍履職,侵害村民合法知情權益。
委托人李某承包地于2023年被征收,直至2025年補償款分配方案仍未公開。村委會對其村務公開申請不予理睬,街道辦亦未答復其提出的督促村務公開申請。街道辦辯稱,已向村委會發出《責令村務公開通知書》,且法律未規定必須書面答復申請人,故不構成不作為。
閆會東律師及專業律師劉羽茜并未局限于“街道辦是否有所動作”這一表象,而是仔細研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相關規定,明確指出:“行政機關開展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是一個完整的職責鏈條,調查核實結果必須書面反饋申請人,否則即屬履職程序缺失。同時,閆會東律師查閱《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明確了“土地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需足額撥付補償款”,而村委會所稱“未收到補償款”與省級規定明顯矛盾,街道辦有義務作出進一步核查,而非單方面地采信村委會說法。
縣級政府經復議審理后,責令街道辦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督促申請依法予以處理。閆、劉兩位律師將“書面答復”這一程序性要求,作為論證為法定履職的必要環節,從而避免監督職責流于形式,使司法及行政監督職責切實落到實處。
湖南唐某征地社保資格認定案
社保安置是征收補償的重要民生保障,但實務中新舊政策銜接、條款適用邊界爭議頻發。部分基層部門機械片面解讀政策,漠視特殊安置情形,致使被征地農民社保權益落空。
委托人唐某承包地所在片區,因某客運站建設需要被納入征地范圍。當地鎮政府以“土地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為由,援引2015年已失效的地方文件,拒絕為其辦理被征地農民社保,同時聲稱2023年省級新規不能溯及2022年的征收行為,導致唐某無法適用新規獲得社會保障,陷入“兩頭空”的困境。
閆會東律師及主辦律師孫熙越接受委托后,逐條梳理相關政策文件,發現原2015年文件中除被告答辯援引的內容外,明確載明特殊適用情形: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地方的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法進行調地安置,當地政府又無法進行異地安置的,可參照對應政策落實安置保障。鎮政府答復未考量這一例外情形,屬于認定事實不清。此外,二位律師嚴格遵循“實體從舊、程序從新”的法律適用原則,指出省級新規對“村——鄉鎮——縣”三級審查模式并無實質變更,委托人可適用新規程序辦理社保安置。
基于對政策例外情形與法律適用原則的考量,當地人民法院采信了在明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撤銷鎮政府答復,重啟唐某的征地社保安置辦理流程。本案糾正了基層行政機關以“城市規劃區內外”作為社保資格唯一參照因素的片面做法。
山東青島宅基地上房屋強拆行政賠償案
征收中“以違建名義拒絕賠償”的情形時有發生,征收方常以認定房屋違建規避強拆賠償與安置責任。青島周某4兄妹繼承的宅基地房屋,在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獲得任何補償的情況下,于2022年被當地街道辦強制拆除。街道辦以案涉房屋系早年“拆舊建新應拆未拆舊房”、“屬違章建筑”應無償拆除為由,作出《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閆會東及主辦律師白琳代理本案后,緊扣核心爭議點,調取房屋建筑印契、地籍檔案、土地登記審批表等原始權屬檔案,形成完整證據鏈,證實案涉房屋系上世紀80年代經當地縣土地管理局、市政府合法審批的宅基地房屋,并非違建。同時,二位律師逐頁審查被告提交的2004年調查筆錄,逐一指出調查時間空白、簽名不實、記錄人與回答內容邏輯錯亂等多處嚴重形式瑕疵,對其證據效力依法提出質疑。
法院最終采納律師代理意見,認定街道辦未能有效舉證案涉房屋系違建。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判令街道辦為周某4兄妹安置180平方米樓房(其中無償置換124平方米、按1000元/平方米優惠價購買56平方米)及地下車庫一處,并賠償過渡租房費、室內物品損失等共計近三萬元及相應利息,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本案明確了“行政行為違法且造成實際損害即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司法裁判導向,糾正了行政機關以“違建”之名規避安置責任的不當做法。
湖北襄陽行政協議糾紛確認無效案
安置補償協議是征收雙方權益保障的關鍵文書,一旦協議內容存在錯誤或疏漏,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便可能遭受難以挽回的損害。
因棚戶區項目改造,湖北襄陽某村村民汪某、潘某家庭名下2200余平方米合法宅基地及房屋被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二人與鎮政府簽訂兩份安置補償協議,約定補償款及還建房并進行分戶認定,隨后領取了補償款與還建房。協議簽訂后,二人發現協議中錯將多名與他們無任何親屬關系、亦完全不符合安置條件的案外人作為安置對象,導致自身合法補償利益被非法分割。上述案外人起訴主張補償利益,但經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民事判決認定,案外人不符合安置條件,駁回訴訟請求。基于此,2024年汪某、潘某二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兩份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一審法院確認協議無效,但判令二人返還已領取的補償款289萬余元,二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維持協議無效的認定,撤銷返還補償款。同時,鑒于房屋已被拆除、客觀上無法恢復原狀,二審改判鎮政府應在60日內與二人重新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若無法達成,應于期限屆滿后30日內報請縣政府作出安置補償決定,并據實結算。
閆會東律師及團隊督導律師殷浩在本案中展現出高度的嚴謹性與敏銳的程序把控能力。兩位律師精準指出,一審判決判令委托人返還補償款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成功推動二審糾偏。同時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強調協議無效后應遵循“全面相互返還”原則,而非單方判令委托人返還已領取的補償。此外,因征收行為不可逆,律師務實主張重新協商或作出補償決定的救濟路徑,既嚴守程序邊界,又為當事人爭取了實質救濟。
四個案子,四種困境,背后有著同樣的嚴謹與負責。閆會東等在明律師用近二十年的實務積累證明,征收權益維護的勝負,往往藏在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里。在土地制度改革持續深化的今天,專業律師的價值不僅在于個案勝訴,更在于通過每一次精準的法律行動,為被征地農民的財產權與社保權劃定不可逾越的法治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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