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晉江某鞋廠女工阿芳,在流水線上工作了八年。2025年10月的一個晚上,她下夜班后騎電動車回家,經過世紀大道與長興路交叉口時,一輛闖紅燈的貨車將她撞倒,阿芳當場死亡。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貨車司機闖紅燈負全部責任,阿芳無責任。
公司不認:上下班路上不算工傷
阿芳丈夫趕到醫院時,妻子已經沒有生命體征。鞋廠人事經理說:“她是在下班路上出的事,不是在工作崗位上,不算工傷。你找肇事司機賠去。”肇事司機保險賠付流程緩慢,一個多月過去了,家屬連喪葬費都拿不出來。阿芳家里還有一個上初中的兒子和年邁的公婆。
阿芳丈夫找到澤良(泉州)律師事務所時,眼睛哭得通紅:“我老婆下班回家被撞死,廠里說跟他們沒關系?”
厘清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
澤良工傷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阿芳下夜班后回家,事發地點在合理路線上,時間間隔合理,且交警認定其無責任,完全符合認定條件。
律師指導家屬收集證據:鞋廠的排班表(證明阿芳當日23:00下班)、考勤記錄(證明其打卡下班時間為23:10)、上下班路線圖(從廠區到住處,事發路口為必經路段,用地圖軟件截圖標注)、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阿芳無責)、死亡證明、戶口本、家庭成員證明(兒子14歲,公婆均超過60歲且無其他收入來源)。同時向鞋廠調取阿芳的勞動合同和工資流水,證明勞動關系。
工傷認定與工亡待遇計算
2025年11月,澤良律師向晉江市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鞋廠辯稱“下班途中不屬于工作場所”。律師在意見書中詳細援引《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標準),指出:從事發時間、路線、目的來看,阿芳的行為完全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法律定義。人社部門采納律師意見,12月作出工傷認定。
因鞋廠未為阿芳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工亡待遇由單位承擔。澤良律師為家屬計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2024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的20倍計算,即1083760元)、喪葬補助金(6個月泉州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2024年泉州社平工資約8000元計算,計48000元)、供養親屬撫恤金(兒子每月按阿芳本人工資30%計算至18周歲,阿芳月均工資5500元,4年合計約79200元;公婆各按本人工資30%計算,因公婆無其他子女,合計約15萬元)。三項合計約136萬元。
同時,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同時主張。澤良律師另案處理交通事故賠償,向貨車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另獲賠80余萬元。家屬合計獲賠約216萬元。
2026年1月,勞動仲裁調解,鞋廠一次性支付工亡賠償130萬元。阿芳丈夫拿到賠償款后說:“她每天下夜班騎電動車回家,這條路她走了八年,最后卻沒能到家。但法律給了她公道。”
澤良(泉州)律師事務所澤良全晟工傷團隊咨詢熱線:0592-59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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