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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上一篇文章,我們主要講了行政復議是什么。今天這篇,集中回答兩個在辦案中最常被問及、也最容易影響策略走向的實務問題。
問題一:過了60天,還能申請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說,行政復議申請期限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這個期限看似很緊,但有兩個關鍵點很多人不了解:
(1)起算點不是行政行為作出的日期,而是你實際知道該行為的日期。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向你送達書面決定書,沒有告知你復議權利和期限,這個60天可能還沒有開始起算。行政機關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的時間,不計入60日期限。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突發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觀原因。如果有證據證明,耽誤的時間可以扣除。
問題二:哪些案件必須先復議,才能起訴?
行政訴訟以自由選擇為原則,復議前置為例外。大部分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也可以先復議再起訴。但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復議前置案件,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1)常見的復議前置類型包括:
自然資源權屬爭議:涉及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確權爭議;
涉及納稅數額的稅務爭議:如果你和稅務機關就應納稅額本身發生爭議,必須先繳清稅款或提供相應擔保,才能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
反壟斷執法中的特定情形: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不服等。
很多當事人不理解:憑什么不讓我直接去法院?
主要是行政的專業性壁壘。土地權屬爭議涉及歷史邊界、原始檔案、測繪規范;稅務爭議涉及復雜的稅額核算和稅率適用;反壟斷審查牽涉產業政策和經濟分析。這些問題的判斷,高度依賴行政系統的專業知識。讓更懂這件事的上級行政機關先審一遍,把事實和專業問題理清楚,即便最后去法院,復議程序也等于完成了專業預審。
(2)另外,2023年修訂的《行政復議法》修訂對復議前置范圍做了重要擴展,新增了三類情形: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比如當場開的罰單。你在路上被交警攔下,當場開了一張200塊的罰單;或者你在街上擺了個小攤,城管當場給了一張處罰決定書。這類現場開單的案子,為什么讓你先去復議?因為這類案子的特點就是量大、事小、清楚。全國每天開出多少張當場罰單?天文數字。每張都去法院告,法院根本審不過來,你的案子排期就能排到幾個月后。但復議快,簡易程序30天搞定。
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你申請一個許可證,材料交上去,石沉大海;你舉報一個違法行為,對方就是不給處理結果。你覺得對方不干活,想起訴。這種事,你為什么應該先復議?道理很簡單:你真正的目的,不是要一張法院判決書,而是讓對方快點動起來。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你向政府申請公開某個文件,對方答復“這屬于內部信息”“這涉及商業秘密”,不給你看。這種事為什么先復議?因為這事涉及太多內行判斷。什么叫國家秘密?什么屬于商業秘密?什么屬于“過程性信息”可以不給看?這些東西的認定,特別依賴行政經驗。復議機關作為上級,比法院更清楚這些信息背后的門道。
如果應該復議前置的案件,你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裁定不予立案,不僅耽誤時間,還可能錯過復議期限。拿不準案件類型的,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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