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海南省海口監獄原黨委書記、監獄長婁湘林受賄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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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至2023年期間,應商人老板蔡某某、鄭某某的請托,被告人婁湘林利用擔任海南省海口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職務便利,為上述2人在項目承攬及子女職務提拔方面提供幫助,后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2人所送財物。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婁湘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婁湘林具有犯罪未遂、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繳違法所得的法定、酌定從輕情節。
庭審中,合議庭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有序組織控辯雙方開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環節,并依法聽取被告人最后陳述,被告人表示自愿認罪認罰,對所犯罪行深表悔意,認真剖析理想信念動搖、底線失守等問題,復盤了自身從公職領導干部走上犯罪道路的思想演變歷程。
該案將擇期宣判。
來源:法治時報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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