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記者獲悉,成都市應急管理系統
聚焦重大事故隱患和高風險企業
依法查處了一批
安全生產領域違法案件
現將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
某環保工程公司
違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違法案
公司被罰110萬元,法定代表人被移送司法機關,相關公職人員被追責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某環保工程公司在對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工地污水管道開展檢測作業時,未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對污水管道“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且未履行作業前審批,也未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導致3名作業人員窒息死亡。
該公司違反了《四川省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等關于安全教育培訓、有限空間作業基本規則、現場安全措施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規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九條關于有限空間作業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七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基本義務、安全風險管控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從業人員落實崗位安全責任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相關規定,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10萬元。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機構;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作業班組失管漏管,未及時消除作業人員違規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的相關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12名公職人員被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
案例警示
有限空間作業風險并非不可防控,只要審批制度落實到位、操作規程執行到位、防護裝備配備到位、應急救援處置到位,這樣的悲劇完全可以避免。各生產經營單位務必以本案為鏡鑒,把別人的教訓當成自己的教材,切實將安全生產責任扛在肩上、落到人頭,絕不能讓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案例2
某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未依法落實主體責任違法案
駕駛員被判刑,公司被罰53萬元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在青白江區青白江大道北延線二繞路口,某物流公司駕駛員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超載、超速行駛,未按照交通信號燈指揮通行,造成1人死亡、5人受傷。駕駛員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該公司未依法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未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有效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十一條關于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相關規定,青白江區應急管理局對該物流公司處以罰款53萬元。
該公司負責人未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有效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車輛隱患排查失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對該物流公司總經理處以罰款1.7萬余元。
案例警示
深夜的一腳油門、一次闖紅燈,帶走了1條生命,造成5人受傷,駕駛員自己身陷囹圄,企業也被處以重罰。交通安全從來不只是駕駛員的個人行為,更是企業必須扛起的法定職責。各道路運輸企業務必以本案為鏡鑒,嚴格落實車輛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制度,堅決杜絕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行駛;切實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讓每一次出車都在制度的軌道上運行。安全是運輸企業的生命線,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僥幸心替代責任心。
案例3
某門窗有限責任公司
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案
無證焊接隱患大,“一案雙罰”敲警鐘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成都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某門窗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焊工無證上崗。次日,執法人員現場核實發現,3人未取得焊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正在從事焊接作業。執法人員當場責令立即停止無證人員焊接作業。
經后續調查,該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焊接作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相關規定,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處以罰款8.8萬元。
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相關規定,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對實際負責人處以罰款2.6萬元。
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成都市應急管理局對安全管理人員處以罰款1.3萬元。
案例警示
各生產經營單位務必以此為鏡,立即開展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自查,嚴禁無證、持假證上崗。企業實際負責人不能當“甩手掌柜”,安全管理人員不能做“稻草人”,必須對照法定職責清單逐項落實,真正把隱患擋在事故前面。
案例4
某科技有限公司
違規儲存危險化學品案
群眾舉報牽出危險化學品違法儲存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接群眾舉報,大邑縣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成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將乙酸乙酯、異丙醇、正丙酯、醋酸乙酯、甲基環己烷、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儲存于專用庫房內,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該公司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的規定,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相關規定,大邑縣應急管理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整改,并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萬元。
案例警示
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絕非小事,專用庫房不是“可有可無”的選項,而是法律劃定的安全紅線。新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各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安全的法定義務。各生產經營單位務必以此為戒,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專庫、專人管理制度,切勿因僥幸心理觸碰法律底線、拿安全當賭注。
記者魏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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