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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心慈 作
案情簡介
超市前停車場內,一輛“失控”的購物車滑行撞到顧客的車輛導致受損,維修費近萬元,責任究竟在誰?近日,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權責任糾紛案,認定超市對購物車管理不善承擔80%的主要責任,物業公司因未設立照明裝置和警示標志承擔20%的次要責任,車主魯某無責。
今年年初某日晚,當地為降雪天氣。魯某駕車來到某超市購物,在超市前的停車場尋找車位時,與一輛超市購物車發生碰撞。據現場監控錄像顯示,事發時該購物車正處于滑行狀態,魯某避讓不及,車輛當場受損。后經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核定,車輛維修費為9921元。
事故發生后,超市工作人員報警。民警到場處理,出具的《報警證明》記載,由于停車場沒有照明燈,加上冰雪天氣,超市的購物小推車在道路正中央滑行,停車場也沒有設立任何安全警示牌,導致顧客車輛受損。因各方對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魯某將超市和停車場管理維護的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面對魯某的索賠要求,超市和物業公司均試圖撇清關系。超市辯稱,事故發生地并非其經營管理區域,其在該停車場范圍內沒有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擔責。物業公司則辯稱,車主并未向物業支付停車費用,物業沒有義務給車主提供安全保障;車輛受損是超市的購物車撞擊所致,與物業公司管理無關。
另查明,案涉購物車屬該超市所有并由其管理,在顧客將購物車推行至停車場后,由超市安排專人進行回收。超市與物業公司簽訂租賃協議,明確約定超市前的停車場的保安、保潔、設施設備日常維護及能源消耗均由物業公司負責。此外,顧客持超市購物滿88元的小票,免2小時停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魯某駕駛車輛在被告超市門店前的停車場與購物車相撞,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面,超市對其所有的購物車管理不善,未及時回收停放在停車場的購物車,導致購物車在雨雪天氣滑行,造成原告駕車躲避不及而發生碰撞,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面,物業公司作為停車場的管理維護方,未設立照明裝置,也未設立警示牌等任何安全警示標志,亦有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魯某在停車場內正常緩慢行駛,無法預見自動滑行的購物車的出現,對事故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減輕侵權人責任。
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定超市承擔80%的責任,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魯某主張的車輛維修費9921元,有4S店出具的維修單予以證明,維修部位與車輛受損部位一致,法院予以認定,遂判決由超市和物業公司按上述比例賠償魯某的損失。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是購物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須對購物車盡到及時回收、妥善安置的義務,任由購物車停放在停車場通道中央而不及時回收,遇上雨雪天氣便會成為危及他人財產安全的“移動隱患”。而物業公司負責停車場的維護,即使部分車主未繳停車費或享受免費停車,也不能因此免除其提供基本照明、設置警示標志等安全保障責任。對于普通車主來說,只要在駕車時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因無法預見的突發危險導致的損失,應由有過錯的管理方承擔。無過錯,不擔責;有過失,必賠償。這也提醒每一位經營者和管理者——保障安全的弦,任何時候都松不得。
作者: 陶琛 方靜 楊青 漫畫: 梁心慈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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