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無小事,枝葉總關情。看似不起眼的“小標的”執行案件,其實連著民生、牽著民心,緊密關聯著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高效執行“小標的”案件,是回應民生關切、實現公平正義的使命擔當。近年來,全市法院持續開展“小標的 大民生”專項執行行動,創新執行方法,豐富執行手段,做實執行舉措,以靈活施策破解執行僵局,以善意執行彰顯司法溫度。為持續推動專項執行行動走深走實,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與引領作用,不斷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現發布一批宿遷法院“小標的 大民生”專項執行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一
“分類處置”+“統籌施策” 助推房企債務清理
——宿遷某房地產公司系列執行案
基本案情
2025年至2026年,高某等195名購房者及22家施工單位陸續向宿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宿遷某房地產公司,共217件案件,涉案總金額2500余萬元。高某等195名購房者的案件系因該公司虛假宣傳提起的賠償糾紛,單案標的多在數千元至2萬元之間,總金額370余萬元,均屬涉民生小額債權;另外22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案金額2200余萬元,債權人享有法定優先權。執行中查明,該公司銀行賬戶資金枯竭,且被多家法院多輪凍結,名下財產僅余少量存量商品房。
宿城法院以“保民生、穩預期”為重點,制定分類處置方案:一方面,對195件小額民生債權,優先從企業有限資金中劃撥專項資金,按“先急后緩、分批兌付”原則,每季度集中發放一次案款,確保普通購房者盡快獲賠;對享有優先權的工程款債權,協調雙方以存量商品房按市場評估價折抵債務,不足部分約定分期支付,避免因房產拍賣耗時過長擠占民生資金。另一方面,同步協調對公司賬戶進行解凍,助力企業恢復正常經營,形成“償債—解封—回款—再清償”的良性循環。217件系列案件最終于2026年第一季度全部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涉房地產糾紛中的民生問題,在執行中兼顧工程款優先權與民生權益,在化解大額工程款執行難題的同時最大限度保障眾多購房者的小額債權。執行法院通過“專項資金+分批兌付”機制,讓涉眾民生債權得到高效清償,以靈活處置方式盤活企業資產、解凍賬戶,既避免企業因強制執行徹底喪失償債能力,又為后續債權兌現提供持續資金來源。該案為涉房地產批量執行案件提供了統籌化解的樣本,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與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
“穿透式”執行化解24名女工煩“薪”事
——陳某等24人與某網絡科技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陳某等人受雇于某網絡科技公司從事客服等工作。2025年1月起,該公司經營停滯,長期拖欠勞動報酬。經勞動仲裁裁決,網絡科技公司應向陳某等24名女工支付15.12萬元。后該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陳某等24人申請強制執行。
宿豫法院全面調查涉案公司名下銀行賬戶、不動產、車輛、股權等財產信息,未發現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多次傳喚公司法定代表人饒某,其表示自己并非公司實際控制人,并拒絕配合到案。2026年1月,執行干警將饒某強制傳喚到案,并通過饒某提供的線索,將饒某指認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傳喚到案配合執行。
劉某起初拒不承認其實際控制人身份,還試圖利誘饒某獨自擔責。執行法官逐一與24名女工核實情況,固定劉某實際控制公司的關鍵證據,并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與懲戒后果。在確鑿證據與法律威懾下,劉某書面確認其實際控制人身份,并自愿以債務加入方式承擔全部付款義務。2026年1月13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劉某現場兌現首期工資款7.56萬元,24名女工的欠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
典型意義
有的企業利用名義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分離的模式轉移資產、逃避債務,導致勞動者維權難、欠薪案件執行難,嚴重損害民生權益與司法公信力。本案中,執行法院針對企業“空殼化”逃債難題,運用“穿透式”執行手段,識破公司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進而精準鎖定隱匿的實際控制人。通過釋法施壓,倒逼責任主體主動履約,既嚴打規避債務行為,彰顯司法權威,又守護民生底線、快速兌現勞動者勝訴權益,傳遞司法溫度。
案例三
府院協同接力“護薪” 高效化解欠薪難題
——李某等人與某建筑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李某等20名農民工與某建筑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泗陽法院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向20名農民工支付勞務工資共計14萬余元。相關判決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義務,20名農民工申請強制執行。
泗陽法院對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核查,發現該公司在泗陽縣住建局繳納了80萬元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該筆資金專項用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執行法院立即將該系列案件列為涉民生重點執行案件,牽頭與縣住建局、財政局啟動跨部門聯動協調機制,圍繞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劃撥依據、操作流程、資金安全等核心問題反復磋商,明確法律適用及執行路徑,開通“涉農民工工資執行綠色通道”。由法院依法出具劃撥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住建局核驗保證金賬戶信息并提交劃撥審批,財政局及時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三部門協同發力、無縫銜接,快速完成案款劃撥工作。案款到賬后,20名農民工足額領取到了薪資款,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典型意義
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是關乎人民群眾生計的大事。本案中,執行法院全面核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主動作為,打破部門壁壘,積極聯合住建、財政部門建立聯動協作機制,開通農民工工資支付綠色通道,簡化審批流程、壓縮辦理時限,高效完成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劃撥與案款發放。本案為涉農民工工資執行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樣本,彰顯了多元解紛機制在執行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
“消失的他”難逃法眼 剝繭抽絲終破僵局
——楊某與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楊某與李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產生糾紛,經沭陽法院判決,李某向楊某支付賠償款2萬余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履行義務,楊某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沭陽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李某名下財產進行全面查控,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執行法官前往李某的戶籍地進行查找,亦未發現其蹤跡。面對執行困境,執行法官通過街道社區走訪、關聯案件檢索、調閱產權信息等方式尋找其他突破口,在調查中發現李某名下曾有一套房產在一年內辦理了所有權變更手續。考慮到存在被執行人提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可能性,執行法官立即前往房屋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經核實,該房屋在物業處登記業主仍為被執行人李某,且變更登記后物業費仍由李某交納。據此,執行法官推斷李某可能仍在該房屋內居住。
經過為期一周的精密部署與現場布控,執行法官最終在該房屋內成功發現并控制了“消失”的李某。執行法官當場對李某逃避執行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李某終于認識到自身錯誤,當場通過親友籌措2萬余元案款一次性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楊某,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在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被執行人通過“障眼法”“消失術”逃避債務、對抗執行的現象屢見不鮮。本案的亮點在于,執行法院針對被執行人隱匿逃債的情況,沒有被動等待,而是以實地走訪、關聯案件檢索、調閱資料等方式重新研判被執行人的行蹤及其財產信息,最終迫使“消失”的被執行人“原形畢現”并當場履行義務。該案是執行法院發揮信息研判能力,精準鎖定被執行人行蹤,有力破解執行難題的典范。
案例五
“活封”“活扣”助企紓困 動態監管足額償債
——宿城區人社局與宿遷某工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
基本案情
宿城區人社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責令宿遷某工程公司支付趙某、孫某勞務工資共計42000元。決定生效后,宿遷某工程公司未主動履行義務。經宿城區人社局申請,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賬面資金不足,但該公司名下四輛渣土車正在轄區工地作業。為防止資產轉移,執行法官及時前往施工工地,當場控制其中兩輛作業車輛。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到場后,承認拖欠工資的事實并說明企業因大額工程款回款延遲導致資金周轉困難,申請分期履行,請求暫放車輛保障施工。
考慮到營運車輛是企業主要經營資產,若機械采取強制扣押措施,極易導致企業運營停滯,勞動者工資難以兌現,執行法官遂組織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某工程公司當日先行支付趙某、孫某20000元,允許該公司對作業車輛“帶封使用”以保障施工;剩余款項限期付清,案外人蘇某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在法院的持續跟進督促下,被執行人在達成和解后的一個月內足額結清全部工資,案件順利執結。
典型意義
本案中,執行法院在保護民生債權與維持被執行企業“造血功能”之間找到平衡點,體現了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靈活性、能動性、高效性。執行法院沒有機械采取“一扣了之”的執行方式,而是結合企業經營實際,通過分期履行、活封車輛、引入擔保人等手段,為企業預留合理生存空間。既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涉案企業因采取執行措施而陷入經營困境。
文:執行局
校編:柯蘇航
審核:孫芳遠、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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