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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這類對抗性競技運動群眾參與度高,但固有運動風險易引發人身損害糾紛。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小學生課間自發打籃球摔傷引發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學生趙某運動爭搶中意外摔倒受傷,家長訴請參賽同學、校方賠償7萬余元損失。法院審理認為,籃球運動具備對抗性固有風險,參與者自愿參賽構成自甘風險,涉事學生無故意與重大過失、學校已盡教育管理義務,依法駁回全部索賠訴求。法官提醒,對抗性體育活動存在固有風險,自愿參與即自甘風險,無故意、重大過失無需擔責,校方盡到教育管理義務亦免責。
據案情介紹,趙某和錢某均為某小學學生。2025年5月,趙某和錢某等同學利用休息時間,自發在學校籃球場打籃球。趙某和錢某在爭搶過程中,趙某向前摔倒,學校得知后通知趙某家長,趙某被其家長帶去醫院治療。隨后,趙某家長把學校、錢某及其家長一同起訴至槐蔭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以上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7萬余元。
錢某及其家長辯稱,雙方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受傷系自己絆倒,與其他同學無關。籃球運動作為競技體育運動,本身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和危險性,存在受傷風險,運動參與者自愿參加這種有風險的競技體育運動,應認為參與者默視在符合運動規則的情況下,愿意承受對抗運動中產生的損害,即同意自甘風險,且其他同學對本次損害的發生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學校辯稱,雙方學生均滿10周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打籃球這一與其行為能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學校按照教學大綱,在授課時已將籃球活動的運動規則和風險防范等知識進行教學,也一直在進行安全教育,包括體育運動、校園活動和自我保護等相關教育。此次活動非學校組織,學生系利用休息時間積極參加體育運動,學校無理由阻止。原告知道籃球運動具有一定對抗性和危險性,所有活動參與者應對該項運動可能引發的風險有所認知。原告在追趕過程中不慎摔傷,該意外事件學校無法預料,即使老師全程緊盯也難以避免。原告受傷后老師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告知其情況,原告在事發當日及時治療,學校已經盡到教育和管理職責,因此不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學生于休息時間自行在操場打籃球,原告及被告都曾有相應體育活動經歷或接受體育課程教育,對運動風險應有一定的認識,雙方自愿參加體育運動,視為其自愿承擔因參加該運動所產生的必然風險。根據各方提供的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出,被告在本次籃球運動過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原告要求被告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發生在休息期間,學校并非此次籃球活動的組織者,趙某也未舉證證明該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故其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籃球運動是一項對抗性較強的競技體育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在活動過程中發生肢體沖撞及因此造成損害較為常見。通常情況下,參與者自愿參加帶有危險性的體育運動的,應視為自甘風險。自甘風險指參與者明知活動存在固有風險仍自愿參加,自行承擔正常合理范圍內損害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由此可知,其適用需滿足活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參與者自愿參加、損害因其他參加者行為造成、對方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四個要件。如果其他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嚴重違背規則、存在重大過失或明顯危及他人安全時,則需承擔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自甘風險規則,有利于厘清正常競技行為與侵權行為的邊界,引導所有參與者恪守運動規則,合理分配風險,營造公平的社會秩序。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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