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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張先生、溫女士二人 1990 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張。
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二人共同出資,通過公房拆遷安置方式購得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溫女士名下,屬于典型婚內購置房產。
該房屋來源于溫女士母親遺留公房拆遷,拆遷安置人口包含張先生、溫女士、女兒小張、溫女士母親四人,購房時使用了溫女士父母工齡優惠、拆遷補助抵扣房款,但全部剩余購房資金由張先生、溫女士夫妻共同出資。
多年后夫妻感情破裂,溫女士為獨占房產,想出一套操作:
在張先生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女兒小張,并完成過戶。
隨后,溫女士指使女兒將房屋對外出售,總售房款 465 萬元。
房款全部打入女兒賬戶后,短時間內全額轉回溫女士個人手中。
在后續離婚訴訟中,溫女士說辭前后矛盾:
第一次開庭承認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次開庭又謊稱是代為女兒保管房款、房屋屬于女兒個人財產,試圖徹底獨占 465 萬售房款。
2020 年,張先生才偶然發現房屋早已被偷偷變賣,巨額房款被溫女士私自掌控。張先生隨即起訴,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70% 售房款、理財收益,以及多年房屋租金收益。
【雙方答辯】
被告溫女士辯稱
房屋已經贈與女兒并過戶,屬于女兒個人財產,賣房所得與張先生無關;且張先生知情后長期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贈與行為,無權分割房款。
第三人女兒小張陳述
房屋并非真實贈與,是母親為了繞過父親簽字、偷偷賣房,哄騙自己配合過戶;全程由母親操控交易,房款全部被母親收走,自己從未占有、獲益,母親還多次威脅、逼迫自己配合訴訟作假。
【法院審理查明】
1、一號房屋核心性質: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雖來源于女方母親公房拆遷、使用長輩工齡優惠,但最終購房全款由夫妻共同出資,長輩早已去世,相關遺產權益也已歸屬夫妻共同所有,整體屬于夫妻婚內共同財產。
2、女方屬于惡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溫女士婚內私自贈與、過戶、變賣房屋,全程隱瞞配偶,訴訟中多次虛假陳述、編造保管合同,明顯屬于刻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企圖獨占巨額房款。
3、女兒享有少量安置權益
拆遷安置包含女兒名額,享受了安置優惠,法院酌情認定女兒享有 25 萬元安置補償權益。
4、租金、理財收益無證據支撐
原告無法舉證房屋長期對外出租、以及房款理財產生額外收益,相關訴求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結果】
1、扣除女兒 25 萬元安置權益后,剩余售房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惡意轉移財產的女方少分,對男方多分;
2、判令溫女士七日內向張先生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240 萬元;
3、判令溫女士向女兒支付安置補償款 25 萬元;
4、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核心判決邏輯】
1、拆遷安置房,婚內共同出資購買 = 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房屋源自一方父母老房拆遷、使用長輩工齡優惠,只要婚內夫妻共同出資購置,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非登記方個人財產。
2、婚內私自過戶、賣房、隱匿房款,屬于法定惡意轉移財產
夫妻對共同房屋有平等處置權,一方隱瞞對方、偷偷過戶給子女、變賣房屋、獨占房款,屬于典型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行為。
3、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支持無過錯方多分財產
《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法院直接對守約男方傾斜性多分財產。
4、子女僅享有安置優惠權益,不享有整套房屋產權
拆遷安置名額帶來的優惠,可以酌情補償,但不能直接占有整套夫妻共同房產及全部售房款。
【重磅普法干貨】
1、婚內拆遷房、安置房,不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只要是婚內共同出資、婚內取得,大概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正常分割。
2、偷偷過戶給孩子、近親屬賣房,不算合法轉移
為了離婚獨占財產,惡意贈與子女、親屬、隱匿房款,都會被法院認定為轉移財產,面臨少分、凈分風險。
3、訴訟前后說辭矛盾、虛假陳述,法官直接采信對方主張
離婚財產糾紛中,一方反復改口、編造虛假合同、虛假事實,法院會直接認定其主觀惡意,優先保護守約方權益。
4、離婚后發現對方隱匿房產、房款,可隨時起訴重分
即便已經離婚,只要發現對方婚內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依然可以起訴再次分割,且可要求對方少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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