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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拆遷房糾紛|戶口在內、屬于被安置人,離婚后還能要回房屋居住權嗎?法院判了
案例導讀
很多夫妻離婚時會遇到一個棘手問題:婚后家里老宅拆遷,分到多套回遷安置房,但房屋暫時沒有房產證,離婚時法院通常不予分割。
一旦雙方離婚、一方搬離住所,極易面臨無房可住的困境。不少人會被對方抗辯:房子是對方婚前老宅拆遷所得、有父母份額,另一方無權居住。
那么戶口在冊、屬于官方認定的被安置人,離婚后到底有沒有房屋居住使用權?今天這起北京真實判例,給出了明確答案,徹底說清回遷房居住權的認定規則!
案情回顧
當事人陸女士與方先生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方小宇。2007年二人登記結婚,2021年經法院二審判決正式離婚,離婚訴訟中,因涉案回遷房涉及多人權益、尚未辦理產權證,法院未對兩套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處理。
案涉拆遷老宅為方先生婚前租賃的集體房屋,2012年該房屋納入拆遷騰退范圍。根據官方拆遷安置政策、騰退協議備案信息,本次拆遷合法被安置人共3人:方先生、陸女士、婚生子方小宇,每人享有50平方米回遷安置指標。
本次拆遷共分得兩套回遷安置房:一號房屋(大三居)、二號房屋(兩居),購房款全部從拆遷補償款中抵扣。
房屋交付后,一號房屋由方先生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二號房屋一直由方先生對外出租、收取租金。2017年,陸女士與方先生分居后搬離房屋,一直無固定住所居住。
離婚后,陸女士為保障自身居住權益,向法院起訴,主張自己作為合法被安置人,依法享有二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
被告核心抗辯理由
庭審中,方先生、方小宇堅決不同意陸女士的訴求,核心抗辯理由如下:
1、案涉回遷房來源于方先生婚前個人租賃房屋拆遷,屬于婚前財產衍生利益,并非夫妻共同財產;
2、拆遷房屋由方先生父母出資修建、購置,兩套安置房包含案外人(方先生父母)的財產份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3、房屋涉及多人權益,應當先進行分家析產,確認夫妻二人具體份額后,才能判定居住權,陸女士直接主張居住使用權沒有依據。
法院審理核心觀點
法院結合拆遷政策、安置協議、庭審證據,逐一駁回被告抗辯,明確裁判邏輯:
1、陸女士屬于法定合法被安置人,享有專屬安置權益
根據本次拆遷騰退備案材料、人口確認表、安置方案,陸女士是官方明確登記的被安置人口,依法享有每人50平方米的回遷安置指標,該權益是法律賦予的專屬居住利益,受法律保護。
2、方先生父母不屬于本次拆遷被安置人
本次拆遷安置人口僅為夫妻二人及婚生子三人,方先生父母不在安置名單內,且已享受過其他拆遷安置待遇。被告主張房屋包含其父母份額,無任何事實與政策依據。
3、未辦證、未分割不影響居住權認定
涉案房屋雖未辦理產權證書、離婚時未完成分割,但不影響被安置人合法居住使用權的獨立享有。陸女士無固定居所,基于自身專屬拆遷安置權益,主張二號房屋居住使用權,合法合理。
最終判決結果
陸女士依法享有二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
普法干貨|離婚拆遷房居住權核心規則
? 1、是否有居住權,看“拆遷安置名單”,不看房屋婚前歸屬
即便拆遷老宅是對方婚前財產,只要婚后拆遷、本人在在冊安置人口內,就享有專屬安置面積和居住權益,離婚后依然可以主張合法居住權。
? 未辦證回遷房,離婚時可單獨起訴確認居住權
無產權證的回遷房,離婚訴訟中法院一般不分割產權,但當事人可以單獨起訴,依法確認自己的居住使用權,解決無房居住的困境。
? 親屬口頭主張共有份額,無備案依據不被法院認可
對方以房屋有父母出資、家庭共有為由抗辯,若無官方拆遷安置備案佐證,僅僅依靠村委會證明、口頭陳述,法院不予采信。
? 安置指標是個人專屬權益,受法律保護
拆遷按人頭分配的安置面積、居住權益,屬于個人專屬合法利益,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解除而消失,任何人無權剝奪。
案例總結
回遷房的居住權益,核心依據是拆遷安置人口身份,而非房屋原始歸屬。只要是官方登記的合法被安置人,即便房屋是對方婚前老宅拆遷所得、暫時無房產證、雙方已經離婚,依然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有效解決離婚后無居所的難題。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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