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歲女生小麗在母親陪同下,向北京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某知名短視頻平臺,要求退還其賬號充值打賞款項310余萬元,該案也是北京互聯網法院建院以來,標的額最高的涉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案件。
小麗訴稱,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期間,她擅自使用母親手機號注冊三個短視頻賬號,私自完成大額充值打賞,全程未告知母親,監護人對此既不知情也不予追認,因此主張所有充值打賞行為無效,要求平臺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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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依職權要求平臺全面核查涉案設備關聯賬號,最終查實除小麗主張的310萬元外,還存在第四個關聯賬號,累計充值打賞金額攀升至650余萬元,案件涉案金額大幅增加。對此,涉事短視頻平臺當庭答辯,涉案賬號均是成年人實名認證注冊,消費模式、互動言論均不符合未成年人消費特征,不同意全額退款。
法院調取的賬號后臺數據、人臉識別記錄、評論內容及連麥錄音等關鍵證據,徹底推翻了原告的單方主張。經查,涉案賬號存在二十余次小麗父母的人臉識別驗證記錄,賬號評論內容多為典型成年人生活場景表述,包含“朝九晚五上班”“養家育兒”等成熟語境,甚至出現“用未成年人申請退款造假”等刻意規避規則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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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賬號與主播的連麥語音經核實為小麗母親本人,其熟悉直播間網絡黑話、互動嫻熟自然。面對確鑿證據,小麗母親說辭反復改口、前后矛盾,先是否認參與人臉識別和賬號操作,被舉證后又辯解是隨意配合孩子操作,對評論、連麥記錄均以不知情、孩子變聲等理由含糊推脫,無法作出合理解釋。
除此之外,賬號留存的未成年人發言記錄顯示,小麗長期依托父母資金支持進行直播打賞,并非單次偷偷消費,父母對其大額網絡消費長期放任、默許,甚至存在主動配合支持的行為。
結合全案事實與現行法律規定,該案最終判定涉案款項不予退還,核心依據源自《民法典》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匹配的大額網絡充值、直播打賞行為,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未經監護人同意、事后未被追認的,行為無效,平臺應當返還對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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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退款規則的適用前提,是未成年人私自操作、監護人完全不知情且無過錯。反觀本案,小麗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擅自泄露支付密碼、多次配合完成人臉核驗,主動為未成年人大額網絡消費提供便利,屬于事前同意、事中配合,并非法律規定的“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形。
從司法判定邏輯來看,該案不支持退款的核心原因清晰明確。其一,現有完整證據鏈證明,涉案賬號操作并非單純未成年人自主行為,存在大量監護人參與、配合、主導的痕跡,部分消費與互動行為可直接歸屬于監護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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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未妥善保管賬號、密碼與人臉核驗權限,放任甚至縱容未成年人長期大額非理性消費,違背了法定監護職責,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應當自行承擔全部消費后果。
其三,原告方存在虛假陳述、刻意規避監管、濫用未成年人退款機制的行為,本質屬于惡意維權、浪費司法資源的不當訴訟行為,若支持其退款訴求,將違背公平誠信的民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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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千萬級標的案件具有極強的社會警示意義,為廣大家長規范監護職責、理性處理網絡消費糾紛劃定了清晰邊界。家長需妥善保管支付密碼、賬號權限與人臉核驗權限,杜絕為孩子網絡消費隨意授權;同時以身作則,杜絕自身沉迷直播打賞,避免不良消費觀念誤導孩子。日常需加強親子陪伴與引導,糾正孩子非理性網絡消費習慣,從源頭防范大額消費風險。
若發現未成年人私自網絡充值打賞,應固定證據、及時止損,通過合法合規渠道維權,切勿刻意造假、虛假陳述,惡意利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謀取不當利益,否則不僅訴求無法得到支持,還可能被法院訓誡、罰款,情節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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