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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 NAN ZHU JIAN
物業無小事
事事關民生
物業領域典型違法違規案例宣傳(第一期)
為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辦好“治理物業服務突出問題”重大民生實事的決策部署,蒼南縣住建局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物業服務領域痛點、堵點問題,在全縣范圍內扎實開展物業服務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物業服務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有力維護了廣大業主合法權益,促進了物業服務行業規范有序發展。為切實發揮“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示警”作用,現將首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宜山鎮某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未定期檢測自動消防系統
違法事實
2025年1月9日,蒼南縣消防救援局對宜山鎮某小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有關規定,對小區自動消防系統進行定期檢測,存在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法定職責的行為。
法律依據與認定
《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規定,自動消防系統未定期檢測、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該企業的行為已違反上述規定。
處罰結果
鑒于該小區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不屬于高層建筑與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且非人員密集場所,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及《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二部分裁量權基準細則第八十六項規定,蒼南縣消防救援局依法對該物業服務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靈溪鎮某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未向有關部門上報業主違法裝修行為
違法事實
2025年1月7日,蒼南縣住建局在日常裝修巡查中發現,靈溪鎮某小區18幢105-106室裝修過程中,存在擅自拆除、變動樓板等房屋承重結構的違法行為。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后,未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及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與認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四十二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
處罰結果
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蒼南縣住建局依法對該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將該違法信息將作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該企業全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年度評定。
來源:蒼南住建
通訊員:陳德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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