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民警因“人情案”被處分后仍參與辦案,被害人當面向民警陳述的還款事實未被記錄,受害方缺乏客觀證據,錄音顯示被告人始終表示“欠錢會還”,銀行催收記錄間隔僅1天,同一筆“備用金”遭民刑雙軌追訴。這起發生在山東省蘭陵縣的刑案,留下多個待解的程序之問。
【編者按】
本文依據一審刑事判決書、辯護人補充質證意見等法律文書撰寫。案件尚在二審審理階段,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本文客觀梳理控辯雙方爭議焦點,不代表司法定論。最終結果以生效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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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4年11月,山東省蘭陵縣居民倪某因涉嫌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被刑事拘留。2025年底,一審法院作出判決:
詐騙罪:倪某虛構“能辦理土地變更、建房手續”等身份,騙取三人共計22.27萬元。
信用卡詐騙罪:倪某名下平安、興業、交通三張信用卡惡意透支,本金合計約8.4萬元。
量刑:數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罰金7萬元,責令退賠30.2萬余元。
倪某不服,已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一:辦案人員回避與“人情案”嫌疑
辯護方指出以下情況:
第一,紀委已認定“人情案”。偵查階段,被害人家屬在辦案現場對倪某拍照,民警未制止,照片后被四處張貼。倪某家屬舉報后,當地紀委認定該民警存在“辦理人情案、關系案”問題,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但處分之后,該民警仍繼續參與本案偵查及補充偵查。
第二,被害人對民警陳述的還款事實未被記錄。倪某已償還5000元。被害人陳某某在接受該民警詢問時,明確告知對方倪某已經歸還了5000元。但辦案民警在制作筆錄時,未將該對倪某有利的事實記錄在案。
第三,超長羈押問題。倪某自2024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一審判決時已羈押超過一年。
一審法院認定:紀委處分不等同于《刑訴法》規定的法定回避情形,故不予支持回避申請。對于被害人陳述未被記錄、超長羈押等問題,一審判決未作專門回應。
爭議點對照:
辯護方主張:紀委認定“人情案”,民警應回避
一審裁判邏輯:黨內處分不等同于法定回避情形
辯護方主張:被害人陳述還款事實未被記錄
一審裁判邏輯:一審未就此問題作出回應
辯護方主張:超長羈押,程序不公
一審裁判邏輯:未在判決中專門論述
爭議焦點二:詐騙罪的核心證據問題
辯護方指出以下情況:
第一,受害方缺乏客觀證據。關于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的詐騙指控,受害方未能提供客觀書證或物證證明倪某以“辦事”為名索要錢款。主要依據為被害人陳述這一言詞證據,缺乏轉賬記錄、借條、協議等客觀證據予以佐證。
第二,錄音內容對被告人有利。受害方提供的通話錄音中,存在被害人引導性提問的情形。倪某在錄音中始終表示“我欠你錢,我會還你”,未否認債務關系,也未承認“以辦事為名詐騙”的指控。辯護方認為,這更符合民間借貸糾紛的特征,而非“非法占有目的”的詐騙行為。
第三,“借款”還是“辦事經費”之爭。辯護方主張多數款項為借款,轉賬記錄中備注有“轉貸款用”等說明。關于已償還的5000元,被害人當面向民警陳述過這一事實,但未被記錄在案。
一審法院認定:倪某虛構身份能力,以代辦手續為由收取錢款,事后未辦成任何事項,錢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符合詐騙罪構成。
爭議點對照:
辯護方主張:受害方缺乏客觀證據,僅有言詞證據
一審裁判邏輯: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轉賬記錄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
辯護方主張:錄音中倪某始終表示“欠錢會還”,無詐騙故意
一審裁判邏輯:倪某虛構身份、收款后未辦事、錢款用于還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爭議焦點三:信用卡詐騙罪的證據問題
辯護方指出以下情況:
第一,催收間隔僅1天。某銀行催收記錄顯示,三次催收時間為2024年5月5日、5月6日、5月9日,最短間隔僅1天。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兩次有效催收之間應至少間隔三十日。
第二,“備用金”是貸款不是透支。某銀行發放的71000元“備用金”,信用卡授信額度僅24900元,無法透支71000元;“備用金”一次性發放、按月等額還款,與透支模式完全不同。該銀行已于2024年9月就該筆欠款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本金應剔除利息滯納金。指控欠款中包含了利息、滯納金,而信用卡詐騙罪數額只計算本金。一審法院未作區分。
一審法院認定:倪某的行為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催收以銀行名義作出、委托第三方實施合法,未對催收間隔、“備用金”性質等問題單獨回應。
爭議點對照:
辯護方主張:催收間隔僅1天,不符合“至少三十日”的規定
一審裁判邏輯:催收主體合法,未對間隔問題單獨回應
辯護方主張:“備用金”是貸款,不應計入信用卡詐騙數額
一審裁判邏輯:未就“備用金”性質單獨論述
辯護方主張:本金應剔除利息滯納金
一審裁判邏輯:未作區分,直接認定銀行報送總額
本案的程序性疑問
第一,人情案的邊界。已被紀委認定“辦人情案”的警察,是否應繼續辦理同一案件?被害人當面向其陳述的有利事實未被記錄,是否違反了全面取證原則?
第二,詐騙罪證據標準。在缺乏客觀書證、錄音顯示被告人表示“會還錢”的情況下,僅憑言詞證據認定詐騙罪,證據標準是否足夠?
第三,超長羈押的合理性。在案件存在重大程序爭議的情況下,超過一年的羈押是否適當?
第四,“備用金”的刑事定性。以“貸款”實質發放的產品,逾期后應走民事還是刑事?
第五,民刑并行的協調機制。銀行已提起民事訴訟的同一筆欠款,刑事追訴是否應更加審慎?
本案的實體爭議——倪某究竟是在“借款”還是在“詐騙”——最終需要二審法院在全面審查后作出裁判,本文不做預判。
但本案暴露的程序性問題——紀委認定“人情案”后民警仍繼續辦案、被害人有利陳述未被記錄、詐騙罪證據以言詞證據為主、錄音內容對被告人有利、“備用金”定性模糊——其討論價值已超越個案。
二審裁判不僅關乎倪某一人的量刑走向,更將為同類案件厘清裁判思路、劃定程序邊界。
堅守程序公正,方能守護司法實體正義。
我們期待二審法院對這些程序性爭議給出更充分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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