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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30日《檢察日報》3版
原標題
準確認定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行為
董昭武 滕靜旸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徇私枉法犯罪不僅損害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更侵蝕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精準打擊徇私枉法犯罪、促進司法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是檢察偵查工作的重要內容。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枉法行為這一核心構成要件的認定往往存在困難: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以“屬于自由裁量權范圍”“系工作失誤”等理由辯解;另一方面,在集體審議、辦案人員更換等責任分散的多主體履職場景中,枉法行為的認定與歸責面臨挑戰。如何準確認定枉法行為,成為準確適用徇私枉法罪的關鍵。
準確界分枉法行為與自由裁量行為
枉法行為的本質是司法工作人員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準確界分枉法行為和自由裁量行為,不能僅從形式上審查裁量結果是否在法定幅度內,更要實質考察行為的內在動機及其規范性。
首先,判斷行為是否嚴重背離制度規范。自由裁量并非任意裁量,須受法律規范、司法解釋、內部裁量基準以及通常履職行為準則(同類情況同類處理)等多重規范的約束。枉法行為通常表現為對前述規范的故意背離。具體可考察四個方面:第一,是否故意違反法定程序,如應回避而未回避。第二,是否刻意忽視關鍵證據或違法采信,如對來源非法、矛盾明顯的證據予以采納。第三,司法決定與在案證據、法律適用規則之間是否存在無法解釋的矛盾。第四,是否與本地區或本單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存在明顯差異且無合理解釋。
其次,判斷履職的主觀動機是否正當。自由裁量權行使的正當性基于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分析、對法律精神的忠實貫徹以及對公共利益的維護,而枉法行為的驅動核心是“徇私”或“徇情”的不正當動機。若司法工作人員作出裁判的主要考量并非在案證據,而是案外人請托、主觀偏見等法外因素,則該行為已背離公正司法的職責要求,不屬于自由裁量范疇。對此,可通過訊問、核查行為人社會關系與人情往來等途徑,審慎判斷其是否存在徇私、徇情動機。
準確界分枉法行為與工作失誤
在徇私枉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以“法律水平不高”“經驗不足”或“工作疏忽”為由,將枉法行為辯解為一般工作失誤。要準確區分兩者,關鍵在于審查涉案行為對具體職責規范的違反程度及其對刑事追訴活動公正性的實質影響。
一方面,衡量行為偏離職責規范的嚴重程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內部辦案細則等共同構成了司法工作人員履職的規范體系。工作失誤通常表現為在遵守規范的整體框架下,因行為人能力、精力所限而造成的輕微偏差,屬偶然情況;枉法行為則表現為對核心職責規范的根本性違背。例如,對明文規定的辦案時限、強制措施適用條件等職責規范,實踐中并無適用爭議,但行為人屢次違反職責規范,可以認定其行為已經超出工作失誤范疇。
另一方面,衡量所違反職責規范對刑事追訴活動的重要性。通常而言,在法律文書制作、案卷裝訂、文書送達等事務性、輔助性環節出現的錯誤,因未直接涉及案件實體處理,一般宜評價為工作失誤。但是,如果相關錯誤對刑事追訴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直接導致或高度關聯“有罪不究、無罪追訴、重罪輕處、輕罪重判”的結果,則應認定為枉法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工作失誤和枉法行為,應進行層次化、精細化的案件審查。首先,精準定位行為違反的職責規范,評估其對司法公正的影響程度。其次,衡量行為偏離規范的程度,判斷該行為屬于偶發、輕微瑕疵,抑或對重要規范的嚴重違背。再次,考察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分析行為是否系造成枉法結果的決定性因素。對于因客觀條件限制、新類型案件存在定性分歧等原因導致的履職錯誤,應通過司法責任制中的過失責任追究等方式處理。
準確認定多主體履職場景中的枉法行為
因案件審批、集體討論、請示匯報或辦案人員更換等原因,實踐中常出現涉及多主體的復雜履職場景。在此類場景中準確認定枉法行為的責任人,是徇私枉法罪案件辦理的難點。對此,須依據相關人員在辦案中的實際角色、具體行為以及主觀意志狀態進行個別化判斷。
立足實踐,可將多主體履職場景中的相關人員分為三類。一是枉法意圖的發起者和積極推動者。此類人員通常利用職權或影響力,主動提出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傾向性意見,并明示或暗示下屬或其他環節人員予以配合。二是司法活動關鍵環節的決策者。此類人員是枉法意圖得以實現的關鍵,通常利用直接經手案件的職務便利,通過歪曲事實認定、曲解法律解釋等方式,將枉法意圖轉化為具體履職行為。三是發揮輔助作用的決策執行者。對于僅依據上級指令執行事務性、非裁量性輔助工作,且無法改變案件實質結果的相關人員,應審慎認定其刑事責任。若其未從中謀取私利,對上級決策的違法性缺乏明確認知,則不宜認定為枉法責任主體。
在多主體履職場景中認定枉法行為,應進行全流程的事實梳理與證據審查。首先,還原辦案過程。調取行為人所辦案件的內部審批文書、會議記錄、討論筆錄、請示報告、電話通信記錄、電子郵件等證據,還原案件在各個訴訟環節的流轉過程、決策節點及各參與人員的具體行為。其次,聚焦“明知”與“共謀”的證明。重點查明枉法意圖的起源與傳遞路徑,通過比對各環節處理意見與在案證據的吻合度、與同類案件處理慣例的差異度,結合相關人員之間的利益往來、社會關系等旁證,運用經驗法則與邏輯推理,綜合判斷各參與者對枉法行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存在意思聯絡。再次,實質審查個人行為對枉法結果的促進作用。要避免“職務替代行為”的簡單思維,精準分析在每一個導致案件走向發生實質改變的節點上,具體是哪些涉案人員和行為起到了關鍵作用。
(作者分別為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官助理)
第102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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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丨郭偉 二審 丨吳熒
來源丨檢察日報
編輯丨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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