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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木里縣俄亞派出所在轄區內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時發現,俄亞鄉尼汝河流域有人正在電魚。派出所民輔警迅速處置,將正在河邊使用電魚設備的瓦加某某當場查獲,現場查獲電魚工具一套及野生魚5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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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警方已對瓦加某某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警方提醒
電魚、毒魚、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嚴重威脅水域生態安全,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勿以身試法,如發現此類行為,請及時撥打110舉報,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七十七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裝置、器具、有毒物質、漁獲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沒收船舶。攜帶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裝置、器具等進入漁業水域的,沒收裝置、器具等,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如果您有下列情節,您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來源:木里公安微信公眾號
編輯:郭舒曼
責編:舒怡
編審:阿比伊木
終審: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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