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2歲男子謊稱自己只有15、6歲與一名只有11歲的小女孩交往,期間又將小女孩騙到出租房,欲與小女孩發生關系,而后見小女孩想要離開,威脅小女孩不準出去,否則就殺了她。小女孩嚇壞了,隨后,男子利用小女孩的恐懼,強行與小女孩發生了2次關系,而且第2次還沒有采取任何保護措施。事畢,男子在放小女孩離開時,又再次威脅了小女孩一番,讓小女孩不能告訴給別人。小女孩起初確實沒有和任何人說自己的遭遇,直到被母親發現異常。更讓人氣憤的是,小女孩母親隨后帶小女孩去醫院一查,小女孩竟還被查出感染上性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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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11歲的小蘭(化名)在網上結識了一名男子。
對方實際上已經32歲,但在給小蘭介紹自己的時候,卻謊稱自己只有15、6歲。
涉世未深的小蘭根本沒有防備之心,輕易的便相信了對方,還與對方做了朋友,隨后不久更是瞞著家里人與對方相約線下見了面。
兩人見面的地點是男子的出租房。
而等小蘭來到男子的出租房看到男子的長相后,其實就意識到不對勁,想要離開。
而這個時候,男子也徹底撕下了偽裝,想要與小蘭發生關系,不僅鎖上房門,還威脅小蘭不許出去,否則就殺了小蘭。
狹小密閉的出租屋、陌生人冰冷兇狠的語氣、直白的死亡威脅,瞬間擊潰了小蘭的心理防線。
被恐懼徹底包裹住小蘭,根本不敢反抗,只能被動聽從對方的安排。
隨后,男子便利用小蘭的恐懼,在出租房內先后與小蘭發生了2次關系,其中第2次更是全程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
事畢,男子在放小蘭離開時,又威脅了小蘭一番,讓小蘭不許告訴給別人。
逃離魔爪的小蘭起初確實沒有將此事告訴給任何人。但是因經歷此事后,始終無法從恐懼中出來,情緒低落、狀態反常,還是被細心的母親發現。
而在母親的耐心的安撫與追問下,小蘭這才哭著說出自己的遭遇。
而更令小蘭的母親心疼又憤怒的是,隨后帶小蘭去醫院一查,又發現小蘭解脲支原體呈陽性,感染上性 病。
一個才11歲的小女孩,本該無憂無慮、安心讀書玩耍的年紀,卻猝不及防墜入成年人編織的黑暗陷阱,身心都留下了難以磨滅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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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被記錄在《你好兒科醫生》紀錄片中,播出后,引發了不少人的關注!
不少人怒斥涉事男子的行為,希望嚴查涉事男子!
那從法律上該如何看待此事呢?
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令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而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我國刑法還明確規定,只要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無論是否表面“同意”,無論行為人是否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只要與其發生關系都構成本罪,而且要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本罪,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具有“情節惡劣”“受害者多人”“在公共場所當眾”“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受害者為不滿10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致受害者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就屬于上述加重情節中的“造成幼女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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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本案,也就是說,涉事男子的行為不僅構成犯罪,而且面臨嚴懲,最終至少要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除了可以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責任外,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等犯罪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
小蘭依法還可以要求涉事男子賠償自身的損失!
最后,再重的刑罰!再多的賠償!也難以磨滅小蘭所遭受的傷痛,尤其是心理上的創傷。
“不要隨便和陌生人說話!”這句話的含金量還在上升!
小蘭的經歷也再次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們,一定要告訴孩子防人之心不可無!不要輕信陌生人!更不能輕易私下與陌生人見面!
這事您怎么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與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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